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企业融资监管的会计研究
2011-07-24杨芳
杨 芳
一、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由来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复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标志着我国第一个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诞生。同年12月8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第二个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产生不仅为中部崛起的助力,也为武汉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融资政策与风险
从中关村委员会融资政策来看,对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以财政融资来实现,融资方式以渠道划分包括:财政直接融资和财政转移融资。不论哪种融资方式都以政府为主导,都依照市场规律存在融资风险,且其风险较其他主体的融资活动更大。
财政直接融资,指示范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向政府申请融资,由财政直接拨付款项的融资方式;财政转移融资,指示范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向政府申请融资,由财政转向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融资活动,并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融资申请审核完毕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由第三方金融机构向提交申请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融资活动。不论是财政直接融资还是财政转移融资都遵从市场融资规律存在融资风险,且其融资风险会大于一般的融资活动。
首先,从融资客体来看,预算松弛是降低政府资金效率的主要原因。融资客体提出申请并递交预算数据以期获得资金,在趋利动机的驱使下高新企业一定会尽量夸大预算希望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时风险就产生了。其次,从融资主体来看,公共选择“以足投票”是增加政府融资风险的主要原因。政府以融资方式扶持高新产业的发展,其融资资金带有公共资源性质,这种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公共资源性质使得整个融资过程中缺乏市场机制中“看不见的手”的趋利调整,使得其融资风险带来的损失也更大。
三、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企业融资的会计监管
为了更好的反映和监督政府资金的运用,建议应以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专项融资基金作为会计主体建立相关会计制度。
建立示范区专项基金。示范区专项基金定指用于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等教育科研机构和高新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高新产品扩大再生产的财政定向资金。专项基金应划拨示范区管委会管理,管委会的主要成员构成应该能够代表基金使用的各方利益主体,包括示范区政府部门代表、示范区企业代表和示范区事业单位代表。
建立基金准应计制度。准应计制度是会计核算基础的一种,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于某些的经济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而对于其他的经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从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来看普遍使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这对基金监管是非常不利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不能合理的反映基金的股权情况;在进行债权融资时又不能合理的反映基金的债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融资风险也无法提前以准备金的方式进行反映。因此,建立基金的准应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且以准应付制为基础进行核算,可以减少转制成本,轻易与现有政府核算接轨。
建立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一般在证券交易所的会计核算中才使用。示范区专项资金的融资行为,其实质上与证券交易所的备用基金一致,同样存在亏损的风险,在上面的分析中也指出了其风险将会大于一般的市场融资行为,因此也更有必要提取风险准备金,一般国际公认的约定比率为8%。
建立基金年报披露制度。基金年报披露制度的目的是向示范区管委会成员反映本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为管委会下年度的决策提供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当年基金的收入情况;二是当年基金的支出情况;三是当年基金融资的绩效情况,为示范区管委会下一年度的融资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因此在进行披露时要遵守三项主要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及时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企业融资监管将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不断的完善融资监管有利于保护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范围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