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2011-07-24依布拉音巴斯提
依布拉音·巴斯提
新疆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差异很大,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金融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阻碍。由于资金供给不足,少数民族地区在各方面的发展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虽然中央和新疆两级政府多年来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相比新疆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为此,必须从根源入手,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基础上,建立适合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和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对少数民族地区快速协调发展的长效金融支持,才能促进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特点
1.新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为典型的绿洲经济,土地总面积虽大,但适宜人类生产,生活的绿洲土地仅占4%左右,耕地缺乏,水资源严重不足,戈壁、沙漠和高原占90%以上,沙尘暴、地震和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和恶劣,但新疆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光热资源丰富,矿产资源,能源储量较为丰富,动植物资源丰富独特,瓜果园艺业极具潜力,旅游资源特色鲜明。
2.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结构不合理
新疆由于历史、自然、区位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与新疆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贫困面大,低收入人口占比高。83%的县(市)为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市),低收入贫困人口和户数分别占全疆的81%和82%;二是经济发展层次低,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为全疆的4.6%,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1990年至2009年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12.83%,而全疆平均增长速度为18.56%。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仅绝对值低于全疆水平,而且增长速度也低于全疆平均水平,并且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进程缓慢。特别是这些地区经济总量在全疆经济总量中所占的份额持续下降,2009年比2000年降低了25.45个百分点,2000年比1990年降低了11.66个百分点。从1990年到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第一产业比重有所下降,第二、第三产业比重有所上升,但与全疆平均水平相比,第一产业所占比重远高于全疆同期水平,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低于全疆同期水平。这说明新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第二、第三产业比重较小,产业结构不合理。
3.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支持薄弱
2010年10月底,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域间的配置情况来看,金融机构大多聚集于经济发展条件较好的乌鲁木齐,克勒玛依、昌吉等较大的城市、其分布密度明显高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出于对自身稳健经营和效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些金融机构陆续从少数民族地区县域撤出,使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全疆营业网点共有1720个,少数民族地区的营业网点只有149个,占全疆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机构的8.6%。而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其所拥有的全部金融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配,使得经济落后地区原本不多的金融资源流入到发达区域,导致当地金融资源缺乏,从而加剧了区域的经济差距。2010年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辖区70%的存款,但只发放了30%的贷款,而农村信用社仅有20%的存款,却发放了60%以上的贷款。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和贷款的增长比例与全疆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新疆贷款平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少数民族地区贷款平均增长速度,这就表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量信贷资源被转移出去,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并未对新疆区域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支持作用。
4.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群众存在金融厌恶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90%以上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出于观念和信仰的原因,少数农民一般不在金融机构存款,也不愿意家里保存,平时关系好的,可靠的人需要钱,他们愿意无息借款给他。此外他们对金融理财产品认知有偏差,他们本身也没有足够的闲置的资金,因此少数民族群众很少涉及金融理财产品。
二、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少数民族地区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因而其金融组织体系也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较少。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大量减少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金融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二是民间金融活跃但缺乏法律约束。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缺乏,给民间融资创造了活跃发展的机会,但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督约束,纠纷不断,增加了借款人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三是保险严重缺失。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农牧业的保险产品较少,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落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边远贫困山区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基本上空白。五是资本市场没有发展,无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空白。
2.信用担保体系存在较大缺陷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少、注册资本低、担保势力有限、难以有效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截止目前,只有9家担保公司。少数民族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资金不足、规模偏小、实力有限而担保能力不强,中小企业普遍地感觉获得贷款担保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金融业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得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另外,在信用担保体系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和划入的资产,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缺乏资金补偿机制,随着代偿的发生,担保机构的业务难以为继。
3.立法滞后,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只兼顾合作金融、商业金融的共性部分,未突出其他金融的特点。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是为了适应不同的经济层次、服务对象而存在的,各自有不同的功能和生存空间,但现行法律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不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要求。如果少数民族地区执行与非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相同的法律法规,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另外,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收购等也缺乏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统一规范金融业务的立法体系,造成中央银行与政府、商业银行关系不明确,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业务模糊不清等等。涉及银行、信托、保险、证券之间业务交叉和关联问题,缺乏严密的规定,对于如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业务仍缺乏相应法律的支持,当出现重大的风险时,无法认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单一
新疆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同经济能力的客户的金融需求有一定的差异,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没有对不同的客户实现差异服务,对于市场型农户,中小企业、广大农户教育、医疗等开支的需求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竞争方面主要是模仿西方和发达地区的金融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贫困人口较多而表现得尤为突出,金融机构不愿研究和开发符合贫困人群特点的信贷产品,无法满足他们的信贷需求。再加上由于地域、文化、激励机制等多重因素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缺乏金融创新理念,提供的信贷产品千篇一律;另一方面受到僵硬且繁杂的内部管理机制制约,信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滞后。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条件的限制,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上,新兴的中间业务在民族地区没有得到较好普及。而且创新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质量较低,在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中占比低,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
5.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风险高、支持经济发展的理念薄弱
2009年初少数民族地区的不良贷款率12.5%,高于新疆平均水平7.2个百分点。商业银行竞争过程中,只关心借款客户的贷款的归还能力和是否能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重点关心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经营理念上不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行业,提高财政收入,开发特色产业,就业等相关问题,使得经济发展需求和商业银行利益产生背离。新疆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应该是一个整体,商业银行不能只从其经济利益出发,对发达城市的优质行业和大客户提供服务,这种现状既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造成了新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6.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较低
新疆少数民族具有独特的文化意识,风俗习惯,经济方式和金融意识,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办理银行一般的业务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语言章碍,除了农村信用社以外,其他的商业银行办理银行业务的相关凭证基本上是汉文,少数民族经常遇到业务办理上的困难。重要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没有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需求,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金融意识,当地的经济发展特点和民族特色产业的竞争能力,开发潜力等问题。
三、完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搞好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要建立起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强大支撑作用的新型金融服务体系,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政府大力支持,需要当地政府及社会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互相配合。只有这样,少数民族地区信息港金融服务体系才能尽快建成,才能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发展,加速少数民族地区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
1.加快立法步骤,健全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法律体系
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一是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商业银行义务和责任,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吸收存款,确定在当地信贷投入的最低比例,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二比照西藏的信贷政策,对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三是加强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经济环境,加大金融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各种经营主体和居民的金融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造就良好的执法环境。
2.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
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不仅要增加数量,还要重视结构优化,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多样化建设,尽快建立专门服务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金融机构,发展适应少数民族特点的地方性银行;二是放松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降低新开办金融机构在少数民族地区注册资本,鼓励非公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组建民族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合作平台。
3.建立完善的少数民族地区融资体系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少数民族地区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担保机构,银行也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条件,切实解决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完善民族地区信用评级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特点的分类评级制度。三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中小企业抵押和质押物的范围,如中小企业拥有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货物、仓单和提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采矿权证、股权质押贷款,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四是针对相关质押和抵押物的评估制定详细的评估标准,同时减免相关费用,重视评估的及时性;五是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能提供的质押和抵押物的基础上,创新性的研究具体贷款的比例和贷款种类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
4.加强金融创新,完善少数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创新必须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不一定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出现浪费投资的可能性。为此,一是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既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市场需求,符合当地消费者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时推出适合消费者心理的创新品种,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加强金融业务创新。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客户的能提供的抵押和质押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小额存单质押、保险质押以及其他有价证券质押贷款业务;三是加强金融服务创新。重视配置双语柜员,宣传银行产品,办理银行相关业务时,保证提供双语的相关凭证,提供少数民族群众办理金融业务提供便利。
5.充分发挥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概况比北疆地区有很大的差距,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这些经济效益低,风险高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所以应该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原来对粮棉油龙头企业贷款支持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政策性贷款的规模和金融服务的范围,主要是重点扩大从事民族餐饮业、民族特色手工业(服装类,生产生活类)、旅游业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品种、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能力的民族特色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解决弱势群体贷款难和价格排斥问题,不但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1]赵志刚.浅析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J]开发研究2010,(1).
[2]张寒阳,杨锐.民族地区金融创新研究[J]金融经济,2010,(22).
[3]乔永.金融支持贫困民族地区发展的路径选择[J]甘肃金融,2010,(2).
[4]王双正.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深层次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