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税务筹划
2011-07-24吴妮燕
吴妮燕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大量高层办公楼、居民住宅拔地而起,由于施工工艺均采用混凝土浇筑施工,带动商品混凝土行业迅速发展壮大。由于商品混凝土行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同时该行业的企业往往规模大、营业收入额度高,因此,对该类企业如何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1.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2.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
由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往往营业收入高,应纳税款绝对额也较大,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使税收成本最小,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竟争力,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为此,做好税务筹划是提高商品混凝土企业竟争力的其中一个途径。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筹划过程及结果。
筹划前:A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承接一项业务,供应给B建筑公司商品混凝土3000万元,合同约定A企业将混凝土运送至B建筑公司承包下的施工地,内含提供价值1000万的混凝土同时提供灌装混凝土的浇注劳务。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有运输车辆12辆及灌装车2辆(为便于分析,本文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是适用该规定的货物之一。由于A企业生产混凝土所需黄沙、石子、粉煤灰等原料很难取得正规发票,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取得,因此,该企业选择了适用6%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本例应纳流转税如下:
A企业应缴纳增值税:3000万元*6%=180万元
B企业因购入使用建筑原材料应缴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价值3000万元的商品混凝土在缴纳了增值税的同时,还须计入建筑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缴纳了营业税,因此,本例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筹划后:将A企业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成二个公司,A企业继续存在,新设立C运输公司,C运输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均与A企业相同,即股权结构不变。A的营业范围增加安装、灌装浇注业务;设立C运输公司时,将A企业的12辆运输车和2辆灌装车过户到C运输公司名下。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通过分立的形式进行车辆过户,是无须缴纳增值税的。因此,变更A企业的营业范围和设立拥有自有车辆的运输公司是完全可行的,且该分立行为费用不高。
现A企业和C运输公司分别与B建筑公司签订合同:A企业供应B建筑公司商品混凝土1200万元,由B建筑公司作为原材料使用,不负责运输费用;另外,还取得总价为1500万元的灌装浇注业务,其中自产混凝土900万元,浇注劳务600万元。B建筑公司将向A企业采购的运输业务承包给C运输公司,运输业务费为300万元。
筹划后的流转税测算如下:
A企业应纳税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执行,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
A企业销售B建筑公司混凝土应缴纳的增值税:1200万元*6%=72万元
A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应缴纳增值税:900万元*6%=54万元
A企业建筑劳务应缴纳营业税:600万元*3%=18万元
C运输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目交税。
C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00万元*3%=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B建筑公司应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将A企业销售给B使用的原材料款纳入,但A企业销售同时提供劳务部分的销售额不应纳入。
B建筑公司应缴营业税:(1200万元+300万元)*3%=45万元
税收筹划总结
税收筹划前,A企业缴纳税款180万元,通过二企业分别与B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共缴纳税款:A企业的增值税72万元+增值税54万元+营业税18万元+C运输公司的营业税9万元=153万元。节约税款27万元。
税收筹划前,B建筑公司缴纳营业税90万元,通过与二企业分别签订合同后,缴纳营业税45万元,节约税款45万元。
该项业务共节约税款72万元,A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虽然节约的税款没有B建筑企业多,但A企业如果将分立后的两个企业组团参与市场竞争,更有利于市场业务的拓展,同时有利于企业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