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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2011-07-24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12期
关键词:账面计税所得税

康 莉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各国法律体制和会计体制的不同必然导致所得税准则不尽相同。

我国所得税的开征和立法相对较晚,198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于1994年初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标志着会计税前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分离。直至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内的一系列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我国新所得税准则的特点

1.新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债务法分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旧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即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前者注重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后者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某个时点上产生的差异。

2.新所得税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的差额。

3.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将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所得税税率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

4.新所得税准则对于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为了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5.新所得税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依靠职业判断来衡量。这种职业判断必须有合理的证据说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暂时性差异的转销期间内,要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这一规定有效降低会计信息可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我国新所得税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我国新所得税准则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度的,既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基本协调,也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

1.准则制定的目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包括(1)在主体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2)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的解释不如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详细,但内容基本一致。

2.准则的适用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1)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或合营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主体的利润的征税;(2)不涉及政府补助会计或投资税款抵减的核算方法,但是涉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1)本准则所称的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税所得税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2)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对由此引起的暂时性差异也参照本准则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未提及“所得税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或合营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主体的利润的征税”;不涉及国际准则所提及的投资税款抵减。

3.关于计税基础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当主体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时,可从流入主体的任何应税经济利益中予以抵扣的金额;如果这些经济利益不需要纳税,那么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抵扣的金额。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金额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我国准则中的规定不如国际会计准则详尽,未提及合并报表中的所得税问题。

4.关于暂时性差异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的条文解释和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5.关于计量问题。我国新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6.关于列报。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其要求更加详细,更为具体。

三、结语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新会计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差异。由于各国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文化教育环境的不同,必然导致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制虽然原理、原则没有重大区别,但具体的内容却千差万别。了解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便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和企业的实际出发,强化准则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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