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就在您身边
2011-07-21张敏
张 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谈到“职业卫生标准”,很多人感觉好像离自己很远,也经常听到一些对职业卫生标准的误读的言论。其实职业卫生标准离我们很近,已渗透到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工业企业厂房到工作台的设计,从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采光、照明、通风到个人防护的要求,乃至于工作场所厕所、浴室、饮食、休息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配套要求,覆盖了全行业、全职业人群,不仅仅是对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对老年职工的健康保护,同时也是对产业绿色与健康发展的促进。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敏就职业卫生标准重要性、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工作进展和体系研究等方面为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职业卫生标准就在您身边
谈到“职业卫生标准”,很多人感觉好像离自己很远。其实职业卫生标准渗透了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工业企业厂房到工作台的设计,从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采光、照明、通风到个人防护的要求,乃至于工作场所厕所、浴室、饮食、休息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配套要求,覆盖了全行业、全职业人群。
目前职业人群达7亿多,其中对女工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孕期妇女的职业健康保护直接涉及下一代的健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远期影响还涉及到离退休后老龄人群的职业健康保障。
劳动者体面劳动的目标不仅是我国全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所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劳动力人群对工作环境与职业的安全与健康的必然追求。包容性增长是国家领导人所提出的战略目标,如果全社会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必须依赖庞大的劳动力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力人群的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工作关注健康的生产过程、健康的生产环境和健康的劳动组织。这里健康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所定义的健康,即良好的生理状态和社会心理适应能力,而是具有更高的追求,就是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安全健康文化,以保障和促进劳动者具有良好的生产效率和创造力。健康的产品、空气、水、土壤等以及产业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都与职业卫生工作息息相关。
职业卫生标准从立项、研制、发布到贯彻实施都集中体现了我国“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没有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突出表现在方方面面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学习、贯彻和落实不足,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尚没有形成职业病防治的自律模式。
成就属于国家也属于个人
我粗浅地认为,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既不是纯粹的自然科学,也不是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结果,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过程是科学、政治、政策、经济、文化以及伦理等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完美结合的过程。
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学者将其科学研究的成果通过严格的程序转化为社会行为规范的过程,因此,职业卫生标准的研制工作为学者提供了实现理想的舞台、平台和空间。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工作从五十年代开始到今天,伴随着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走过漫长的历程,所取得的成就是我国几代人共同努力孜孜不倦地追求的结果,职业卫生标准数量的统计表面看来只是一些数据,而这些看似极为单调和枯燥数字的背后隐藏着的却是我国几代人的梦想和心血,在职业卫生标准的研制、研讨和审议过程中,字斟句酌、反复论证和求证,从年轻学者20岁,到年长学者80岁,经常几代学者一起同堂工作。
总结我个人近10年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职业生涯,可以说有70%的时间是在做与标准有关的工作。当然,辛勤的工作也带来了个人的学术收获,笔者曾担任世界卫生组织临时技术顾问参加国际职业性皮肤病预防控制会议、国际疾病分类目录(ICD-11)全球职业病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国际劳工组织非正式工作会议等国际会议,参与讨论了国家职业卫生概要、国际职业病报告制度的提纲、国际职业病名单制定等多项议题。2011年,还以国际劳工组织临时技术顾问身份参加了国际职业病诊断指南与接触指南审定会议。能够有幸参与国际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政策、标准制定,和国际同行分享世界各国的经验,并介绍中国的经验,这与我多年在国家层面从事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积累密不可分。笔者曾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企业职业病防治理论体系创建与自律模式研究(CISCOD)模型科技成果获得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技成果一等奖,并代表获奖者在人民大会堂发表获奖感言,该项成果已被多部委联合在多个行业数千家企业中推广应用,笔者正致力于将该项成果在医院中进行推广和应用。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概述
职业卫生标准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社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对职业卫生标准的定义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按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实际需要,由法律授权部门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技术要求做出的强制性统一规范。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健康监护技术条件要求、职业病诊断原则及处理技术要求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方法等。”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也对“职业卫生标准”做出了相关的定义。
1.“广义”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为九大部分,分别是: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2.“狭义”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
卫生部设立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与职业卫生标准相关的专业委员会有四个: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其中,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职业卫生防护标准、职业卫生基础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通用条件等卫生标准。“狭义”的职业卫生标准指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卫生标准,不包括以上三个其他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和放射病诊断标准。
图1 标准制定程序
3.标准制定程序与表示方法
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2002年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有计划、研制、审查和报批等阶段,制定程序见图1。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审查通过后,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形式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4.制定原则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十五、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要建立在危险度评估(包括实验室和现场)等科学研究基础之上,既要符合WTO的要求,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
优先制定与国计民生、职业卫生和对劳动者健康影响大的标准;
鼓励借鉴国际标准和已有的国内外科研成果;
鼓励企业、行业制定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在可能条件下转化为国家标准;
加强制定职业卫生基础性标准工作。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发展简述
职业卫生标准在我国的传播与发展可追溯至新中国建立的初期,回顾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里程,比较公认的是可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1.起步阶段
1956年,我国以前苏联标准为蓝本,首次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国标建-101-56)》,内含53项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该标准于1963年修订后改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标准GBJ 1-62)》。1979年,再次修订后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其中包括111项有害物质和9项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
2.发展阶段
自80年代开始,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多项标准相继颁布,涉及粉尘卫生标准、工业毒物卫生标准、作业场所空气监测方法、生物监测方法、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标准等300多项国家标准。
3.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展。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组织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进行了修、增订。TJ 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在GBZ 2-2002中,不但包括原TJ 36-79中的120项标准,并将上世纪80年代后新研制的120项标准以及修订中新增的119项标准纳入其中。
2007年,GBZ 2经修订,分为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两部分。
此外,我国还研制了化学物质生物接触限值、生物监测方法和生物采样规范,以及一系列职业卫生基础标准、行业及管理标准。
2003年,《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列入国家重大标准专项,获得科技部支持,该课题涉及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放射卫生、放射医学、卫生检验、毒理、人体工效学、物理、化学、职业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等多个学科和专业领域,形成标准247项。
这些标准不仅包括职业病防治的基础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评价、检测标准,也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职业防护等标准,许多单项标准填补了我国相关领域的空白,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健全完善了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体系,使职业卫生标准在数量、水平等各方面均得到长足发展。
2006年该课题获得科技部滚动支持,列入国家“十一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2011年完成了科技部的验收。
目前卫生部共颁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63项(以标准号计);正在报批标准86项,组织制定41项。
表1 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基本情况汇总表(截止到2011.12.31)
职业卫生标准计划的确立
职业卫生标准的计划立项都要经过全社会公开征集,全体委员共同审议,秘书处组织遴选,政法司、监督局、监督中心、秘书处共同商议决定。据统计,职业卫生标委会标准计划立项分别为,2008年11项,2009年23项,2010年24项,2011年32项。
职业卫生标准的宣贯
职业卫生标准的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用行动维护,就是说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监督,一旦发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标准贯彻实施最基层,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彻底落实到实处,另外,还需要广泛评估标准的实施效果,广泛收集全社会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职业卫生标委会近年来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对标准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培训内容涉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技术等,全国余万人(次)参加了培训。结合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课题,发表相关论文近百篇。翻译了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师协会ACGIH的《TLVs及BEIs手册》,并在《国外医学卫生学分册》(2007年1月,第34卷,第1期)专刊发表文章,作为2006年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年会资料发给与会委员。充分利用卫生部网站对标准文本公示以及标准文本上网,依托职业卫生所网站建立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网页和标准宣贯栏目,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标准文本上网。在职业卫生所编制的《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信息》发布标准动态。
同时利用广播、街头咨询、报刊,组织制作动画等,如与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制作的《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预防控制》Flash宣传材料,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宣传贯彻。
职业卫生标准要得到贯彻落实,还应动员多种资源和社会力量开展宣贯工作,这两年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宣贯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获得了一些经验和启示。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是将我国医护人员纳入职业病防治法调整范围的首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于配套的政策滞后等原因,实施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必须依靠多个部门、卫生部内部多个司局的合作,并动员社会多个资源开展宣传贯彻,因此,起草组起草了与之配套的《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干预量化评估表》;在卫生部政法司的支持下,组织了由卫生部政法司、监督局、医政司有关领导以及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多家医院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对标准的宣贯以及干预试点工作进行研讨;卫生部政法司发文,将《医院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干预量化评估表》在全国征求意见,并为拟进一步在全国建立职业病防治示范医院提供基础技术文件;我作为第一起草人在《中国卫生标准管理》、《中国护理管理》等期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接受采访,宣贯该标准;受邀在2010年“中国护理国际论坛”上做大会《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等主题发言,送发相关课件和标准的技术光盘资料500余套宣传标准;并在山东、浙江、广东、湖南等省卫生厅局和护理学会、协会等单位联合组织面向各省级护理学会、协会的理事长、三甲医院的护理部主任等参加的《安全输液高峰论坛》上,向医护工作者宣贯该标准,受众达到数千人。
可以说,通过工作,提高了护士这个群体的职业病防护意识,但是要真正将标准所规定的各种措施落实到实处,还需要深入做大量的工作,包括配套政策的制定、在医院真正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以及医生、医院管理层面对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研究进展
我国对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的研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但是对体系的认识和建设是随着国家、社会对职业卫生标准的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深入和发展的,上届卫生标准委员会把各专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作为科研项目进行研究,本届卫生标准委员会要求把本专业的标准体系建设作为委员会换届后最重要的工作完成,只有把本专业的标准体系阐述清楚,才能真正推动本专业标准的长足发展。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限值标准、方法标准、评价标准、控制标准、防护标准、应急救援和管理标准。
其中限值制定标准包括化学性有害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生物性因素、工效学限值和生物接触指数等标准。
基础标准包括:职业卫生名词术语、限值制定标准和方法制定标准。还应包括各类标准制定规范和文献评估规范和文献入选标准。
毒性鉴定标准包括总则和化学物的毒性进行分类和制定。
职业接触限值、特别危害控制标准、生物检测方法、车间空气有害因素检测方法、个体防护标准、应急限值和应急防护指南等都按因素分别进行制定。
在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确定后,要根据各类标准的特点,制定更为详尽的体系表。
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论的基本理论
系统是指“若干相互联系、依赖和制约的要素组成有序结构并实现一定功能的统一体”,所谓“体”是指系统的各个组成要素,所谓“系”是指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围绕着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终极目标,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是一个“为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而建立的各类、各个卫生标准之间相互关联的统一体”。
各类标准是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各个标准是体系要素的基本单元,各标准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衔接。
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要满足体系的层次性、完整性和开放性。因而,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的步骤应为:
● 梳理职业卫生标准的体系要素;
● 按照重要度和从属关系分析进行结构分层;
● 提出机构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
● 论证和确定;
● 实施和修正;
● 提出下一阶段的体系结构图和体系表。
对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要素的分析要完整准确,对系统的层次要清晰,对近期和远期要做的标准一目了然,有利于推动我国职业标准的发展,进而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推动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和产业的发展。这应该成为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
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核心要素分析
围绕着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水平及其危害的控制,核心要素包括:有害因素的毒性分级明确;制定了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建立了作业场所空气中该有害因素的测定标准;有可供选择的工程控制技术;有可供选择的防护设施;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标准和可供选择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关内容纳入职业病名单;研究出早期健康损害指标;制定该因素的防护规范;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制定该因素应急救援限值与防护指南;相关内容纳入工伤评残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的良好运转实施的几点建议与展望
1.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新确立的体系尽快调整标准的编号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大致遵循了按类别的编号,但还不够系统、科学和完善,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应当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新确立的体系尽快调整编号问题,便于科学分类和使用。
1)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目前我国对限值的标准的编排是分别按照化学因素、粉尘和物理因素分别编入GBZ 2.1和GBZ 2.2,生物因素接触限值因为很少也暂编入GBZ 2.1,生物接触指数在我国定义为生物限值,目前尚未纳入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还在卫生部行标中以WS形式颁布。工效和生理标准很少,暂且编入GBZ 2.2中。目前按因素分类编排在一个标准的方式是便于查阅,但不便于更新,一个因素更改就要整个标准重新发布一次,如果将来发布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的更新与发布也将会非常繁琐。
建议整个限值统一编排在GBZ 2中,采取三级分类方法,即2.1可以是化学因素类别的职业接触限值,2.2是物理因素,2.3是粉尘,2.4是生物因素,2.5是工效学和生理限值,2.6是生物接触指数等。下一级的目录是按因素编排的具体标准,一个标准一个号,按先后发布的顺序进行编排,如某种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按因素编号为2.1.1,余类推。在限值发布的信息要素上除了现行标注的信息外,还要特别标注制定标准所依据的“关键效应”。
2)方法标准
目前按职业接触限值的发展水平,对作业场所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粉尘的检测方法进行了归类编排,基本是化学因素统一编入GBZ/T 160,粉尘检测方法统一编入GBZ/T 192中,物理因素的检测方法统一编入GBZ/T 189中,生物检测尚未纳入GBZ系列,而是还在卫生部行标以WS形式颁布。
在物理因素(GBZ/T 189)和粉尘(GBZ/T 192)测定方法中都是按一个具体标准一个号分别发布,但是化学因素是按一类物质多个测定方法一个标准号的形式发布,这样若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其中一个物质的某个标准方法时,都需要对该标准进行统一重新发布,因为方法标准是按一个具体的方法进行研制和布置,这样的编排给标准研制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急需对化学因素的编排进行重新考虑,具体的编排可以按化学因素的大类作为第二级,具体的物质作为第三级,以一个具体的标准发布,其中一个物质的不同方法在统一标准中分章撰写,在具体工作研制中以一个物质为单位进行研制,分别比较不同方法的优缺点、特点和使用的限制,并在标准文本中加以阐述,明确提出最优的方法。方法标准也可重新调整,统一编入一个标准号中。
3)评价标准
目前发布的评价标准中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都是分别编号,目前评价标准编号尚有待进一步论证后统一编号。
4)控制标准
目前发布的控制标准主要有: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3);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5);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8);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9);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规范》(GBZ/T 204);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12)。
目前这些控制标准尚未纳入体系统一编号。
5)应急标准
应急标准目前尚属空白,应包括限值标准和应急救援指南。应急标准统一编一个号,第二级分别为限值和应急救援,第三级分别按因素制定具体限值和应急救援指南制定编号。
2.加快某些方面空白标准的研制
过去我国职业卫生标准重点关注的是职业接触限值及其配套检测标准,在作业和行业控制标准方面刚刚起步,在特殊危害控制、应急标准、个人防护用品标准方面尚属空白,相关防护用品产业、应急救援产业和防护设施产业还处于依赖进口的现状,应当加快这些标准的研制,推动相关学科、产业和技术的发展。
3.加快循证医学和系统性综述在职业卫生标准研制过程中的应用
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社会经济、技术上可行。
职业卫生标准作为职业卫生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社会科学,是运用科学上最好的证据,考虑现行的资源和资源的价值取向进行职业卫生决策的过程,因此,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循证医学的原则和理论,采用系统性综述的方法寻求到现行“最好的证据”。
在已经发布的五项职业接触限值和检测方法规范中首次确立文献评估和综述在职业卫生标准中的作用的地位,但在标准研制过程中开展系统性文献评估和综述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4.尽快解决职业卫生标准研制的保障机制
1)政策方面
以“为《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为中心,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究的经费扶持力度,开发挖掘现有职业卫生标准资源(清理、制修订标准及行业标准),积极争取“十二五”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加大秘书处的能力建设,扶持秘书处系统开展国际标准研究和国内标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追踪。
2)技术方面
a)提高标准制修订人员素质;
b)缩短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
c)引导企业技术投入,推动劳动保护产业发展。
3)组织方面
a)加大职业卫生标准宣传贯彻(普及)力度;
b)加强标准会委员的自身建设;
c)加大标准的信息交流;
d)积极吸引行业或企业参与标准的研制与起草。
4)支撑体系
建立职业卫生标准研制技术支撑体系:
a)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为龙头,组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高校研究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标准研制工作,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研制队伍;
b)建立职业卫生标准的保障体系,包括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职业卫生标准研制的奖励机制,标准纳入科研成果,并按年度进行表彰;
c)完善标准的审查体系,包括专项标准预审制、责任制、标准专家咨询制、委员负责制等;
d)建立对外交流体系,培养精通职业卫生标准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e)形成网上发布及征求意见的网络体系。
5.国际合作
目前我国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的职业卫生、职业病有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其中,自2009年到2011年我国学者作为国际专家组核心成员、国际劳工组织临时技术顾问等参加了《2010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职业病目录》以及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接触标准的制定工作和审议工作,但我国学者在国际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谢谢大家!我今天演讲除了开头的关于对职业卫生标准的认识之外,其他相关的文章都曾公开发表,其中,《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发表在劳动保护2009第七期,《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研究》、《我国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研究规范与建议》以及《我国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研究规范与建议》均发表在《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年第3期,欢迎大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