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各种法律风险
2011-07-19丁嘉一
□ 文/丁嘉一
非油品业务已经成为油品销售企业的主要业务,也是新的领域,涉及的业务链条长,法律法规多,法律风险繁杂,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法律“陷阱”。
为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发展,加油站非油品业务经销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法用法,切实解决非油品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规避各种法律风险。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A石油公司为提高非油品的销售额,努力拓宽各种销售渠道,增加非油品经营品种。一日,某保险公司业务经理张某联系到A公司非油品负责人姚某,希望能够在车险业务推广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商谈后,确定由保险公司在加油站现场预放若干保险单,由加油员在加油时向车主推介,若车主同意投保则现场填单,A公司代收保险费,按投保额度获得保险公司返利。可是,合作没几天,工商和保监会的执法人员以加油站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为由给予A石油公司行政处罚。
[专家解析] 应仔细了解非油品新业务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上述事件中,A石油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质上属于保险代理,明显违反了保险业的相关法规。
非油品业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很多行业国家都有特定的行业规范。很多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一旦经营不规范,就容易违反特定的行业规范,即使政府部门不主动查处,竞争对手也会采取举报、投诉等形式告知工商等执法部门。因此,在拓展非油品新业务时,一定要事前对该业务进行认真仔细学习,准确把握其合法的经营前置条件、开展形式、人员场地标准等,不能单纯地以提高销售额为目标,不分青红皂白拉了就上,以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随意变更中奖概率被罚
B石油公司为了充分发挥非油品业务与成品油业务的互促作用,拟定了一个促销活动方案:在活动期间,客户加满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可以参加抽奖、换购商品或赠送商品。
活动开始时,B石油公司确定的中奖概率为15%。活动开展以后,效果大大好于预期,客户为了能够抽奖,纷纷增加了加油金额,导致促销商品需求量增加,费用迅速上升。B石油公司随之将电脑程序里的中奖概率调整为5%,以降低奖品成本。上述中奖概率都是B石油公司内部掌握,并没有通过宣传海报等形式予以公示。过了几天,工商部门以B石油公司开展欺骗性有奖销售为由,开出了行政处罚罚单。
[专家解析] 促销内容、形式须符合法律法规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有公示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等,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在以上事件中,B石油公司正是因为没有事先公布中奖概率,且在中途随意变更中奖概率,从而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而导致处罚。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行业的各种促销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在开展各类促销活动时,加油站除了要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促销内容、形式等符合法律法规,以防被行政处罚。
换货不及时影响便利店声誉
C石油公司便利店长期销售某品牌饮料,销量也比较好。一日,一客户在加油站便利店购买了该饮料饮用后,感觉不适。在其他超市发现同品牌的饮料,包装与自己购买的不同,怀疑自己购买的是假货,便来到便利店交涉。
便利店管理人员和饮料经销商来到加油站现场,该经销商是下级代理,没有携带该产品批次的相关证明文件,需要联系上级总代理提供。原来该饮料的生产商调整了品牌策略,推行了新的产品外包装,而加油站对于尚未销售完的老包装饮料,并没有找经销商进行换货,经销商也没有主动联系C石油公司进行换货,导致客户误以为购买了假货。后经协调,由经销商免费给客户一箱饮料,作为给客户带来不便的补偿。虽然客户表示不再追究责任,但由于该事件前后处理1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便利店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专家解析] 应特别注意食品的包装、存储和摆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有关情况。
在以上事件中,顾客行为属于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的合法行为。虽然C石油公司的管理和应对出现了一些小瑕疵,但由于本身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最终并没有出现法律风险。
在加油站便利店,食品是销售的主力品种,因此即使食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也要特别注意食品的包装、存储、摆放等,防止因为外部瑕疵,给客户带来追责的口实。对于生产商对食品的包装、存储摆放标准等变化情况,便利店要密切保持信息的畅通,予以关注,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以免给客户造成损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加油员与司机利用加油卡套现
D石油公司某加油站是一大型公司车队的加油卡定点加油站,车队司机凭盖客户公司章的加油单到加油站用加油卡加油,加油站定期与该公司核对账务。
一次,该公司司机在加油时向加油员提出,每次加油数量能否比公司加油单上的数量少一点,多出来的额度给其他社会车辆加油套现后,用于购买便利店商品。
加油员认为,此举可以促进便利店商品销售,只要自己没有直接收受现金,也没有将便利店商品据为己有,应该没有问题,便表示同意。该客户公司由于自身管理松懈,长时间未与加油站核对账务。在某天审计时,该公司发现油耗明显偏高,缺乏合理解释,于是到加油站调查,套现行为遂暴露。客户单位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函告知D石油公司。公安机关以司机涉嫌职务侵占罪、加油员有共犯嫌疑为由,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解析] 应经常核对加油卡账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上述事件中,加油卡中的金额是公司的财产,该司机作为公司员工,利用加油时的便利,将其中的金额转换为便利店商品后占为己有,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而加油员在明知驾驶员目的的情况下,还帮助其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则构成共犯。
同时,D石油公司与该公司之间通过加油卡形成合同关系。D石油公司的员工违反了应当合法合规使用加油卡的合同义务,D石油公司也要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加油卡是客户单位管理车队的一项重要工具,也是加油站用以维护客户的一个重要手段。加油站能否有效地帮助客户利用加油卡实现对车队用油监管,是客户服务水平高低的直接体现。加油站便利店开业后,加油站应经常主动与客户单位核对加油卡账务,同时,可以通过抽查客户单位车队来加油时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否存在可疑活动,及时发现不正常的油耗和违规操作行为。另外,对于加油站员工,也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教育,让其认识更多的不得实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