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根电线一条命两贼一死谁担责
2011-07-10温法
文/温法
半根电线一条命两贼一死谁担责
文/温法
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如若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遇难,同伴未及时实施救助而致被救助人死亡,那么被救助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合伙盗窃:一人命丧黄泉
2010年9月11日下午1时许,刚吃罢午饭的河南省温县番田镇青年农民李阳光正准备出门时,家中的固定电话突然急促地响了起来,接听才知对方是本县招贤乡的一个要好朋友郑志强。双方在电话中简短对话后,李阳光就赶紧骑着电动车去见郑志强,然而这一走,20岁出头的李阳光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再也没有露过面。
一连几天不见爱子,李阳光的父母着急了。他们通过查询家中固定电话通话记录得知,与儿子李阳光最后一个通话的是郑志强。于是,他们就拨通了郑志强的电话,期待能够找到儿子的下落。不想郑志强却说,他也不知道李阳光在哪儿。
眼看儿子神秘失踪,李阳光的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后的第4天,从毗邻的河南省孟州市警方传来消息,在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辖区,发现一辆电动车,疑似李阳光出走那天所骑的电动车。
接到电话,李阳光的父母急匆匆赶往事发地点。经仔细辨认,他们确定,这辆丢弃在田间地头的电动车,正是儿子李阳光所骑的那辆。
随后,警方以电动车为圆心,扩大周边搜索范围,但一点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找到。
第二天,李阳光的父母不死心,再次来到此处。他们发现,在离电动车大约20米远,有一个废弃的机井房,机井房门被人用东西从外面插上了。
他们强行打开机井房,但里面空空如也。李阳光的父亲无意间朝机井中瞟了一眼,却意外发现,井中的水面上漂着一只鞋。
惊异之下,李阳光的父母再次报了警。不一会儿,民警与消防官兵先后赶至现场。果然,消防官兵从水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体。尸体打捞出那一瞬间,李阳光的父母便放声大哭起来。因为从尸体的穿着打扮,他们一眼就认出,这正是儿子李阳光。
综合以上案情,警方迅速拘传了郑志强。经民警仔细询问,这起人命大案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李阳光和郑志强是比较要好的一对朋友,双方酷爱上网。2010年9月11日,两人相约去上网,可手里却没钱。经过简短商量后,他们决定骑电动车到邻近的孟州市南庄镇的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盗割电线。因为当时潜水泵上的电线井外部分已经被人截走了,伸入井内的电线还完好,李阳光便与郑志强商议,自己去取井下的电线,让郑志强去玉米地外放风。几分钟过去了,郑志强却没见到李阳光的音讯,便到机井房内一看究竟,发现李阳光已掉入井中。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李阳光既没有报警,又没有向村民求助,便将机井房房门插上,匆匆离开了现场。
获悉这一切事实后,李阳光的父母要求追究郑志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但警方认为,郑志强进入机井房时,李阳光已经掉入水井中并溺亡,郑志强主观上没有追求小李死亡的故意或过失,不构成犯罪。然而,郑志强的盗窃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据此对其作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受害者父母:起诉窃贼“失职”
正值青春年少的儿子突然命丧机井中,这让李阳光年逾五旬的父亲李风强和母亲张玉仙万分悲伤。而更让人伤心的是,郑志强被拘留到期出了看守所之后,不仅没有当面“慰问”李阳光的父母,而且也没有任何金钱“援助行动”。
经过咨询律师,李风强和张玉仙便以原告身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一纸诉状将郑志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因未救助致李阳光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李风强和张玉仙说,李阳光在落井之时,作为同行人员,被告郑志强应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本应积极救助,然而郑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李阳光的死亡。在我们向郑志强询问时,郑志强还否认和李阳光曾在一起。正是郑志强的这种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才导致李阳光的死亡,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故其应当担责并赔偿我们损失。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郑志强却辩称:我与李阳光的盗窃活动为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事情发生,就不会出现结果。何况,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见,证实盗窃有具体分工,而机井房简陋,且机井内共有八个水管,以个人能力,我一个人很难完成救助。最为重要的是,李阳光在掉井后,并没有高声呼救。此外,在我发现李阳光掉井后的时间里,死亡已不可能避免。因此,我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定义务实施救助。
对此,原告李风强和张玉仙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至少被告郑志强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因为见死不救是道德上不能容忍的。如果被告在李阳光遇难之时能够伸出友爱之手去拉一把,也不会导致李阳光丧失生命。即使盗割电线牵涉非法利益,双方取得利益上的分享,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双方都应承担制裁,但在人身权利上,双方应是平等的,被告应承担积极的救助义务。
被告郑志强的代理律师却认为,郑志强与李阳光之间的行为是共同的非法利益,行为非法,对社会和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本案较为复杂,休庭后,主审法官依法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为双方意见差距很大,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院判决:见死不救应当赔偿
经过认真研究,2011年9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离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在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中,被告郑志强在死者李阳光落井时是否存在救助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关键。
被告郑志强与死者李阳光虽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死者李阳光与被告郑志强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李阳光明知行为违法和危险,仍去从事该违法活动,对造成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志强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志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2万元。
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虽然告一段落,但在法官中也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有法官认为,两人结伴外出,无论是做什么事情,在一方生命受到威胁时,另一方理所当然有及时救助的义务,正所谓生命权最大。本案中,郑志强即便个人没有能力救助,也不应该将门插上,扬长而去,而应积极呼救,寻求帮助。从这一点来讲,郑志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也有法官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前提是合法,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李阳光与郑志强相约盗窃,实施的正是非法行为。况且,两人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所以不应支持李阳光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学专家则指出,温县法院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不仅厘清了郑志强和死者李阳光的民事责任,而且对见死不救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类似判例提供了参考,可谓一判多得!但愿本案能够给读者带来有益的启迪!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李阳光与郑志强共同从事的活动虽然违法,非法利益不受保护,但生命却是无价的,其中一方在面临危险时,另一方理当有救助义务,由此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在李阳光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郑志强作为唯一在场的人员,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不论李阳光能否生还,都应当有救助行为。然而被告郑志强对李阳光落井后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对李阳光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能安分守法,不做这鸡鸣狗盗之事,又怎会搭上性命呢?为了半根电线,丢掉一条命,怎不令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