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能否破解“三难”
2011-07-10
〈焦点三〉
律师辩护能否破解“三难”
综观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众多的修改条款中,有一章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因为这个章节的规定,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让律师辩护有望走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困境。
现行刑诉法和律师法距离有多远
据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曾经撰文指出,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一些条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造成了两法脱节:
——在律师会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律师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需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整个会见过程和内容不被监听。
——在律师阅卷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律师法则进一步扩展了律师查阅案件的范围,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必须事先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如果是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控方证人搜集证据时,还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而无需征得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同意。
刑事辩护“三难”困局待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不衔接,造成辩护律师深陷各种困扰甚至危难之中。比较常见的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有调查表明,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意愿在下降,一些地方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不仅数量不足1/3,而且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也非个别。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也都存在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在很多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率下降。这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现实中,双方各持己见。律师要求按律师法行使权利,但侦查机关却搬出刑事诉讼法来搪塞。虽然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并没有规定有关部门不执行怎么办。”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律师会见难依然存在,律师调查取证仍旧困难重重,律师阅卷权也不能完全实现,而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律师法在实践中被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架空了。”
“应该说,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实施后,公然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有所好转,但区、县一级的公安和检察机关仍然会找出各种理由婉拒律师会见。”这位负责人说。
不少律师反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常会被侦查机关以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而阻止。只要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就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据了解,目前,侦查机关阻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基本分为五种:“本案涉及国家机密,不能会见”、“办案人员出差,得等他回来”、“太忙,没时间安排”、“马上就移送审查起诉,不安排会见了”、“已经会见两次了,不再安排会见”。
修法让两法衔接进步可期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基本实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的权利进行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律师“持三证会见”。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同时,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在草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我国刑诉法领域著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原来一直不明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为“辩护人”,新增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评价认为,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完善辩护制度的修改,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吸收了律师法修订过程中进步、成功的理念和经验。
王敏远则认为:“在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等冤案、错案中,辩护人都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这些意见,今天看来理应受到重视,当时却被忽视。现实表明,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职权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律师中也引起了强烈反响。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很兴奋,说:“这次刑事诉讼法较为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律师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程斌认为,解决“三难”问题关键还在于执法人员的观念需要改变。法律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要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还需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补充解释。同时,他认为刑事诉讼法还应明确如果违反规定,剥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该如何处理问题。
意见建议让草案更完善
“如果想在侦查阶段就赋予律师辩护的权利,就得真正地让律师有手段,真正地把他们‘武装’起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在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说。
草案规定,“辩护人和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周光权认为,这一条原来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实践中,它和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配套起来以后,在实践中现在产生了很多负面的东西。
周光权说,草案规定了这个条款,仍然有主要针对辩护律师的意思,因为把辩护人列在最前面了。这样的表述在语法上可能也有问题,逻辑上不顺畅。“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要么就规定所有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所有的诉讼参与主体不得帮助,这样的话不但辩护人不能这样做,司法机关的人也不能这样做,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也不得这样做。这样的话法律就更周延,表述更严谨。
一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说,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一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根据我的了解,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侵犯人权往往比较多的是在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况较多。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了‘律师在场权”。就是在侦查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允许律师在场。”这位常委会委员建议,草案增设“律师在场权”。
他说,在我国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等案件外,律师在场权也可以通过侦查机关批准,在一般的情况下,在审讯过程中可以让律师在场。这样有两个好处,一个好处是对侦查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避免过去发生的刑讯逼供的情况。第二个好处是律师可以更好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让他了解具体审讯的情况。
还有专家认为,草案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从司法理念讲有合理的地方,但在司法环境不很好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司法人员和律师串通。为了公平公正,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必要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编辑: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