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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2011-07-07杨予诺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4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营业额300-500元。

财政部方面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透露,今后还将继续推出相关财税政策,目的还是从就业角度,鼓励小微企业在目前困境下存活下去。

业内人士认为,从历史经验看,对企业最有效的减负方式就是直接降低税负标准。有券商表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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