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银电合作基础上的电费风险预控
2011-06-26李宏伟
李宏伟,王 旭
(1.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广东中山538400;2.内蒙古电力公司薛家湾供电局,内蒙古鄂尔多斯010300)
0 引言
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中,一般的交易规则是客户先用电,然后供电企业根据客户使用电量的多少,据实收取电费。这种交易方式最明显的弊端在于供电企业可能承担供电后不能及时、足额收取到电费的交易风险。
当前,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用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供电企业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追收电费。为此,供电企业目前多采用通过预付电费、第三方担保、抵押等方式对电费风险进行预控。但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实施“先购后用”尚存在迫切需要解决的机制问题,而且抵押、担保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 目前电费风险预控方式及其局限性分析
1.1 预付电费
预付电费即用电客户按照估算用电量预先支付一笔费用给供电企业,然后根据实际抄计电费进行差额的多退少补,是先购后用最简单的实现方式。
1.1.1客户接受度低
“先用电,后缴费”的用电习惯根深蒂固。对于客户尤其是大企业客户,每个月的电费少则上万,多则上百万,若要在每个月初产品还未销售出去就预先支付电费,给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同时,目前预付电费的利息结转还是一个需要时间来解决的难题。
1.1.2社会认可度低
面临的供电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在推行预付电费制度时的尴尬,其公用性质决定了在面对客户时候的“弱势”地位。为此,部分工商机关做出供电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客户交付电费押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判定。
1.1.3政策依据不足
预付电费制度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做后盾。仅在《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第478号)中明确:“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企业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取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
此文虽明确了供电企业先付费后用电的合法性,但也提出了约束条件,供电企业不能根据单方面意愿大范围推行预付电费,否则,可能会引起行政部门的责问以及客户满意度的下降。
1.1.4预付费处理方式不规范
(1)是收取预收电费时,预收金额大大超出客户实际电费金额,没有合理调整预收额度,导致部分客户意见较大,对预付电费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预付电费方式的推广。
(2)预付电费收取后管理不规范。未按期冲减抵项电费,未实行滚动结算,使其具有保证金性质的表象。
1.2 预购电
预购电是先购后用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主要通过IC卡电表实现先购后用,若卡内电费用完后客户不继续购电,则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电费计算过程非常复杂,需考虑多个参数,如容量、最大需量、功率因数考核,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电量分摊等,还要遵循预定规则,有些必须以一个完整的计费周期才能准确计算电费。在一个计费周期未完成前,预付费电表的电费计算只能是估算,而以估算值来确定是否断电,由此而引起的客户损失有可能引起法律方面的诉讼麻烦。
1.3 第三方担保
担保方的担保能力难以界定,其一旦丧失担保能力,供电方也难以获知,所以其担保效力难以保证。一般是对租赁客户,多以业主进行担保,但业主一旦将物业质押或变卖,则其担保自动失效,电费同样难以保证。
1.4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提供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抵押担保具有不必转移抵押物占有和债权人可从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特点。
在实际工作中,用电客户可用于电费抵押的资产类型较少,且一般比较固定。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一般已用作企业设立前期的融资(借贷)担保,因此,用于电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多为用电客户自有的供电设施(包括变电站、变压器配电房、配电设备、10kV线路等),因为供电设施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一旦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过低时,可直接用以折价抵偿欠费。
采取电费抵押担保方式的缺点是办理抵押需要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登记等繁琐程序,耗时长且费用高,增加客户或供电方的人力或经济负担,不能满足方便、快捷的业务需求。
2 银行担保形式的探讨
在金融业务飞速扩张的今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独有的行业优势,以及行业内竞争加剧、争相拓展业务范围和发展客户的迫切性,可以成为与供电企业在电费风险防范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的基础。
2.1 银行保函担保
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担保的专业性机构,具备完善的工作机制,可成为保证人的较佳选择。银行通过向供电企业出具履约保函的方式为用电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更易成为供电企业接受的一种电费担保方式,可操作性强,实现债权简便快捷。
2.1.1效益分析
(1)供电方:避免了预付电费的政策性风险,又可将客户的电费抵押、担保等工作移至商业银行,减少了因此而带来的额外工作。
(2)用电方:采用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就可将原来用于电费担保的资金置换出来用于周转或扩大再生产,更符合企业资金利用率最大化原则;采用存款担保,与向供电企业缴纳预付电费比较,客户可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获得银行一定时限内的低费用的短期融资支持,资金流动性得到改善,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3)商业银行:电费担保业务相比其他担保业务风险较小,且可拓展自己的金融业务范围,获得保函业务收入。
由商业银行提供保函担保,对于供用电双方和担保方而言是一种三赢的格局,又妥善解决了预付电费款项的利息争议问题,有效平衡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且操作成本符合经济原则。
2.1.2银行付款保函方案示例
(1)产品描述:付款保函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应用电方申请,以书面保函的形式向供电企业承诺,当用电方未按其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支付电费或履行义务时,由商业银行代用电方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2)保函金额:可以用电方在商业银行存入保证金为上限,也可以用电方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标的上限。
(3)保函时效:根据供电企业向用电方提出的时间要求,最长5年,到期可续签新的保函。
(4)用电方相关费用:由于用电方在商业银行保证金按定期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已可支付保函对应的全部费用。以10万元为例,根据保函开具的时间用电方相关收益如表1。
表1 保函费用分析表
(5)主要工作流程
①商业银行设计宣传资料配合供电企业向用电方推荐;
②用电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户和贷款卡(若无);
③提供《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复印件开具保函
④存入保证金领取保函;
⑤保函原件交付供电企业留底。
保函是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国内外的商业往来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新的形势下,引入银行保函这一合法、合理的电费担保制度,促使用电户依法按时足额交费,缓解因客户拖欠电费带来的经营震荡,保证电力市场有序运作,对于确保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降低电费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2.2 承兑汇票交纳电费
承兑汇票是交纳电费是由用电方委托银行签章,做出到期付款的承诺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便捷、可靠的结算手段,目前也常用于电费结算。
2.2.1效益分析
(1)用电方:一方面可以获得利息收益,另一方面还降低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确保按时缴交电费的同时,又可获得银行6~12个月低费用的短期融资支持。
(2)供电方:在确保足额收缴电费的同时,变相支持了所辖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3)银行:相当于发放给企业风险为零的短期贷款,也可以获得贴现手续费。
2.2.2签票交纳电费方案示例
(1)产品描述:商业银行凭用电方提供的用电缴费通知书,对其在商业银行签发的以供电企业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供电企业以该张银行承兑汇票在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利息由用电方支付,商业银行将票面本金划入供电企业电费帐户。
(2)主要工作流程:
①供电企业、用电方与商业银行签署一次性协议付息三方协议;
②用电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户和贷款卡(若无);
③用电方每月月初向商业银行提交用电缴费通知书及签票申请,商业银行签发以供电企业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④商业银行与用电方一同去供电企业交票,供电企业签署贴现申请书;
⑤商业银行收票并办理贴现手续,从用电方帐户扣除利息后,票面款项划入供电企业电费帐户;
⑥用电方在银票到期后向商业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2.2.3局限性
此种方式适用于大客户范围,及电费金额较大,单笔票面金额一般要达到一定数额(如20万元及以上),且承兑时间有约束和手续复杂,对收费人员要求也较高。
2.3 信用卡担保
银行保函和承兑汇票主要适用于电费金额较大的企业客户,而针对个人客户,并可实施信用卡支付电费信用担保,将欠电费转化为欠银行透支费用。为防范风险,银行可对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进行限制,其中部分透支额仅针对供电企业的专用POS机。
信用卡担保有利于提升顾客满意,减少因客户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而容易发生的“非恶意欠费”行为,银行也将获得一定的交易收入或透支利息收入。
2.4 银电合作共建诚信资源信息平台
2.4.1供电企业客户信誉度评价局限性分析
供电企业的信誉度等级评价已进行多数年,主要以客户电费缴纳的准时与否和是否发生违约用电等作为评价标准,属行业内部评价体系,且只对同一个供电区域、同一客户有效。如客户重新开户,则以前的信誉度的高低皆不产生影响,因此对客户的约束性偏低。
2.4.2征信系统的使用
征信系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商业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专用平台,由各专业银行共享,是评估客户的信贷风险的重要工具。目前供电企业查询银行征信系统信息,需经被查客户方授权,再向人民银行申请通过后才可查询,存在一定的难度。
2.4.3供电企业与商业银行共建诚信资源信息平台。
将供电信誉度评价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挂钩,则其对客户的效用性会大大提高。供电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同样是反映了客户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处理资费往来账方面的信誉程度,可作为商业银行实施信贷措施的参考。而商业银行可实时了解用电客户在工商、税务、金融、环保及司法等方面的记录,又可帮助提高供电企业对潜在违约客户的甄别能力,采取相应催费的有效依据。
3 结论
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和供电企业的合作关系,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建立相互支持、平等互利、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新型合作关系,可使供电企业减少采取欠费停电、法律追讨等与客户产生尖锐矛盾的强硬措施,不但提高供电方电费回收率,保证供电方相关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1]何文其,裴志刚.借助银行保函实施电费回收担保[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10).
[2]裘炜浩.担保机制在电费管理中的应用[J].农电管理,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