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三假”乱象
2011-06-20李沙
○李沙
艺术品拍卖“三假”乱象
○李沙
本期关注 拍卖乱象
网上有一首题为《中国拍卖行八大怪》的打油诗:“中国拍行八大怪,功夫花在标的外;进门先收几万块,真品赝品照样卖;看货只认‘红屁股’(火漆),不挣外快挣‘内快’;假拍拍假不要紧,成交流拍钱照赚;自家拍品自举牌,天价做局建档案;官司缠身也无妨,‘免责’护驾不言败。”它罗列了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一些乱象和潜规则。今年9月,曾拍出7280万元天价的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被指为学生的习作!这一消息引起社会对拍卖市场的强烈关注。本刊特邀请专家对此进行分析、研讨。
近年来,我国拍卖业十分火爆,其中尤以艺术品拍卖市场为最。不过,在这个市场一片繁荣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乱象,集中表现为“三假”,甚至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
拍假堂而皇之
“拍假”指假货拍卖,即在艺术品拍卖过程中滥竽充数,以假乱真,存心欺诈,用赝品骗人。
2011年9月,中央美院1982级首届研修班的10名学生联名称,2010年6月北京某拍卖行拍出7280万天价的徐悲鸿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实为他们1983年的习作!这一消息再次把国内混乱不堪的艺术品拍卖市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从他们的公开信中不难看到,该拍卖行应当存在着严重的知假拍假嫌疑。拍卖行之所以敢于或愿意拍假,通常不外乎三个原因。
《走进拍卖行》,李沙著,学苑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其一是利益趋动。拍卖成交额越高,拍卖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中介按比例获得的佣金也越多。如某件艺术品拍卖成交价是1亿元,拍卖行按合同约定可向买卖双方各收取10%(近年来有些拍卖行提高到12%)的成交佣金,一槌敲下去就能挣2000万元。难怪有那么多人争先恐后地兴办拍卖行。
但是,在真品缺乏的时候,一些拍卖行就会动起歪脑筋,靠“拍假”维持生存和发展。
1995年10月,浙江买家王定林在浙江某拍卖行拍定一幅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成交价110万元。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徐邦达笑称该作大约只值110元,并写下鉴定书:“审视乃为摹本。”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史树青也看假,认为“此幅所用颜料很脏,图章位置太高,油新、色浮,非五十年前所盖”。而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谢稚柳在王定林第四次请求下书证曰:“确定此图为真迹无疑。”由于国内顶级专家意见相左,王定林要求退货。几番遭拒后,他状告拍卖行,但两审均败诉,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8年12月30日,在谢稚柳已逝世的情况下,国家文物局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召集启功、刘九庵等10多位专家进行鉴定,一致认定该画为伪作。最后调解,拍卖行退还画款、诉讼费、鉴定费、利息,共127.5万元。至此,新中国拍卖史上价格最高的一次“拍假”案才得以翻盘。然而,拍卖行里赝品层出不穷的局面仍未改变。
2008年,上海买家苏某以253万拍到一幅吴冠中的《池塘》。在找吴先生鉴定时,吴亲笔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
2010年12月7日,广州某拍卖行以16万元拍出唐大禧画作《人民的苹果》,作者随后指出该画系伪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摘引过托·约·登宁的话: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笔者认为,这段话对于形容一幕幕上演“拍假”闹剧的拍卖行也十分贴切。
其二是行规所致。这里说的行规是指业内“雨夹雪”这一潜规则。简单说,同一位藏家在给拍卖行送拍时,有真画,同时也夹带着假画。由于藏家在收藏江湖中的地位,拍卖行想要征集到好的东西,且不想流失客户,就会受制于名藏家。拍卖行为了征集到好作品,于是就和藏家达成协议,藏家将自己所藏的书画,好坏搭配送往拍卖行。有些时候,送拍的真东西不是真拍,是为了撑场面,这位藏家还是要拿回去的,故真拍的就只是假画。如一名资深藏家曾说过,藏家会事先跟拍卖行讲好,自己会拍回真画,但拍卖行不能收取佣金,而另一方面,“真画拍卖的价格很高,也能为拍卖行制造高成交率”。
这样的“雨夹雪”规则使藏家和拍卖行站在了一条船上,除非是很懂行的人,否则很难辨别作品真伪。
其三是法律保护。并非指法律公开保护“拍假”,而是指我国《拍卖法》存在缺陷,使得拍卖行有可能规避相关法律。《拍卖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目前,拍卖行大都利用这一法定的免责规定,在拍卖规则中或拍卖会预展或举办现场时做出不保真声明。
如上述“吴冠中假画案”,买画人苏某将拍卖行——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萧某一并推上了被告席。2008年12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苏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定,翰海公司针对诉争拍品真伪瑕疵所作出的免责声明,已经具备了我国《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
这次判决再次令人聚焦《拍卖法》。作为“拍假”的受害者,画家史国良在一次研讨会上深有感触地说,《拍卖法》无法从根本上保障艺术家和收藏者的利益。在这次会议上,一位拍卖公司负责人说,西方一些国家并没有《拍卖法》,而在我国,较国际拍卖业“超前”的法律条文却无法解决拍卖领域的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拍卖行在拍卖前在《拍卖规则》中声明对拍卖物品不能保真,这无疑是将风险转嫁给买方(消费者),给投机者以可乘之机;消费者一般不具有鉴定、识别真伪的能力,把识别真假的责任完全推给消费者,这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保护拍卖行的这种“免责声明”,使其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上。
假拍大行其道
“假拍”指违规经营,即在艺术品拍卖过程中恶意操作,联手做局,虚假成交,从而欺世盗名。
其一是卖方“假拍”,即卖方自我炒作,虚假成交。
一些艺术家已丧失了对艺术的真诚而沦为商人,他们不再孜孜不倦地钟情于艺术,而是转向艺术之外的投机取巧;他们善于“包装”自己,利用“明星”手法,炒自己的知名度。
手法之一:雇托爆炒。指初出茅庐或有一定知名度但行情不佳的艺术家将作品送交拍卖,拜托朋友或商家在现场作托儿,哄抬价位,虽然拍出的作品大多最终又回到自己手上,拍卖费用也基本自理,但其“行情”看涨,知名度渐高。如在北京一次拍卖会上,某中年书法家一幅4尺对开的斗方一出台,便有两位与他一起来的人竞相“炒”起来,最后居然以高出近现代所有书法大师作品的“超常”和“离谱”价位成交。明眼人一看便知是雇托儿刻意制造新闻假象的商业操纵行为。
手法之二:作秀自买,指艺术家自己送拍,自己出阵,当众叫价,制造假象,一而再,再而三,自己把自己捧上高价位,不惜赔上拍卖手续费(包括买卖双方佣金),以求在拍卖图录上给自己标上一个可观的成交参考价,为以后的骗术成功创造有利条件。
《拍卖·收藏·典当》,李沙著,学苑出版社2001年1月版,25.00元
还有一种是炒作团伙在拍卖会上的“天价做局”,价格被人为操纵,大部分天价作品的成交实际上是“虚假”交易。
炒作人或炒作团伙,首先在艺术圈中找个有一定知名度且市场价格在10万元左右的画家,签3年协议,每年40张画,每张以30万到50万元左右收购。一年后开始在拍卖会上炒作,30万元收购的画拍卖价标到100多万元,两年后再标到500万甚至1000万元。标那么高的价格没有人买怎么办?就安排“自己人”和一群真买家坐在一起,假装举牌竞买制造一种“很多人抢着买”的现场气氛。这就叫艺术品拍卖会的“天价做局”。
第一年,在拍卖会上以高价卖掉1/10的作品,就将成本全部收回。剩下的画在拍卖会上慢慢用天价游戏“钓鱼”,卖出一张就是暴利。如果没有买家接手,就由混在竞买人群中的自己人举牌“假拍”,假装这张画有人买下了。这种“假拍”不可能按照10%付佣金,而是跟拍卖行事先秘密谈好一个固定佣金,比如不管“假拍”的价格多高,都只付20万元佣金。
为什么卖不掉作品也要玩“假拍”游戏呢?一个是有广告效应。最近两年,中国的新闻传媒只要一听到拍卖“天价”数字出现,就一窝蜂地跟风报道,如果在这些媒体上登广告,恐怕100万也不够。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钓鱼”:拍卖会上将天价作品卖掉,其实就是一个“钓鱼”的过程。“天价做局”一般都是将“天价作品”卖给两种人,一种是刚入场的新收藏家,另一种是刚入场的艺术投机商。前者是真想收藏,后者是把艺术品拍卖会当作股票市场来投机一把。
其二是买方“假拍”,即买方自我炒作,竞买成功后存心不付款。
比如,北京某大型拍卖公司曾经拍卖傅抱石的一幅作品,被一买家以千余万元的天价竞得,创下中国近现代书画作品在当时艺术品市场上成交价格的纪录,引起极大轰动。而实际上,这位买家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提货,根本就是“假拍”。
为什么这些买家参加了竞买,成交后又拒不付款呢?其中的奥妙在于:他们并不是诚心来参加艺术品拍卖的,竞买只是为了将目标拍品的价格不断抬高——他们手中藏有一批同类艺术品。如果拍品价格抬上去了,他的藏品的身价就水涨船高,可以私下出货赚大钱。而他们所付的代价,只是区区数万元定金。这些事后不付款的竞买人,往往在拍卖会上将拍品的价格抬得十分离谱,远远超出拍品真实的价值。
其三是合谋“假拍”,即买卖双方或多方进行炒作,虚假成交。
最让人防不胜防、不易察觉的是卖家(委托人)、买家(竞买人)和中介方的拍卖行三方合谋联手的“假拍”。
一般来说,卖家、买家和拍卖行会事先约定一个“真实”的拍卖成交价和“真实”的拍卖佣金,比如约定某件拍品的实际成交价为1500万元,当拍卖叫到这个价后,接下去就进入了表演阶段。配合场内“托儿”的激情表演,拍卖师可以直到5000万元才落槌,最终以创纪录的价格“成交”。当然,这个价位只是给别人看的,最终还是按约定的1500万元结算,受愚弄的是不知真情的普通收藏者。
《简明拍卖学》,李沙著,学苑出版社2010年7月版
“假拍”的目的虽各有不同,但不外乎两点。一是为了扬名做广告,吸引更多的客户;二是制造虚假拍卖纪录拉高出货。一些拍卖公司为了吸引媒体关注、报道,扩大自己的名声以吸引更多藏家将价值高的艺术品委托其拍卖,不惜制造拍品高价成交的假象。但其中可能还有更多不可告人的“奥妙”。比如,有的被权威专家认定为赝品的东西,竟然也被拍卖公司拍出了数千万元的价格——要么是拍卖公司想出名想疯了,要么是无知者无畏,也有可能有人借此洗钱。
黑钱可以通过某些行业“洗钱”,而艺术品通过拍卖运作“洗画”。即“假拍”也就是“洗画”,类似洗黑钱一样。一旦伪作在首次拍卖中留下拍卖记录后,就会在隔一年两年后再拿出来卖或者上拍,而送拍者此时会有个更名正言顺的理由:我这件东西就是拍回来的,这么久了也没人出来指证是伪作啊,这就证明这是真的,以此他们达到洗画的目的。
另外之所以在媒体曝光是伪作后,买家仍没有动静,一大原因也在于现有的《拍卖法》不保真,买家知道告了也白告,所以就打算静静地放个几年,等没有声响的时候再拿出来拍。这便可以将危机转嫁给下家,而对自己来说,说不定还能拍出好价钱。
事实上,早在清代就有人以类似手段贿赂官员:首先安排该官员以低价买进不值钱的赝品,随后安排其寄售于古玩店,最后以天价被人买走。如此套路的贿赂,现在被“移植”到了艺术品拍卖会中。
假鉴定满天飞
假鉴定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或虚假鉴定证书,从而误导市场,贻害社会。
其一是无良鉴定。即有资质有能力的鉴定专家违背职业道德、不讲职业操守,在鉴定过程中或玩忽职守或指鹿为马,做出误判误断的行为。
《拍卖师》,陈少湘、李沙著,学苑出版社2007年8月版
一件“金缕玉衣”,由滑头商人谢根荣找人用零散的破碎玉片串成,10年前却被5个“泰斗级文物鉴定专家”断为出土真品,估价24亿元,结果凭借这份鉴定证明,谢根荣从银行骗贷7亿元。2011年9月6日此事被媒体揭发后,权威们承认,当时连“金缕玉衣”的玻璃罩子都没打开,只围着走了一圈;还辩称“大家没当是鉴定,只当成一次联谊活动”。
类似的“鉴定专家”还有不少,他们只认钱,不辨假,结果使许多赝品拿到“鉴定证书”。目前在文物艺术品市场上,“鉴定证书”随意买卖早已不是什么秘密。所谓证书,都是给外行看的。发证书的多是私人机构,但常常会挂上一块瞧着蛮有官方气味或学术色彩的牌子。这种鉴定属于私人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自然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代表鉴定者的个人意见。就算鉴定有误,哪怕是故意乱讲,他们也大可以一句“水平不够”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其二是无资质鉴定。即无资质无能力的人冒充鉴定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常识,在鉴定过程中或欺骗公众或力所不及,做出误判误断的行为。
2011年1月9日,安徽汇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举行“2011年上海站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因绝大部分拍品流拍,引发拍品所有权人强烈不满,造成“安徽汇德流拍事件”,震惊业界。
后来经过现场众人互相交流才发现,此次拍卖会现场“买家”几乎都是拍品所有权人,真正的买家少之又少,有几个甚至就是这家公司雇来举牌的枪手。经当地媒体调查发现,安徽汇德通过提供鉴定等手段,以委托拍卖为名,引诱藏友签订委托合同,骗取来自全国各地的收藏者116位,涉及拍卖品超过千件,涉及金额超过百万元。在这次事件中,安徽汇德提供的所谓鉴定专家均不具备国家认可的法定鉴定资质,其中有些仅常年混迹于古玩市场,对文物略知一二而已。
艺术品拍卖市场中的“三假”乱象,是我国文物领域特别是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的悲哀,更是社会和民族的悲哀,期待早日拨乱反正。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学苑出版社出版了一批拍卖方面的书籍,如《拍卖、收藏、典当》(2001年)、《拍卖师》(2007年)、《走进拍卖行》(2008年)、《简明拍卖学》(2010年)等,为普及拍卖知识、弘扬拍卖文化、净化拍卖市场、维护拍卖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北京华融天成典当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编辑 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