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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工作探讨

2011-06-09上海洋山港海事处刘良喜曾先平

航海 2011年5期
关键词:中国籍海事局船级社

文/上海洋山港海事处 刘良喜 曾先平

1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前检查的背景和相关办法的演变

开航前检查是海事部门检查人员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离港前按照所驶往国家、地区、港口的特殊要求和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进行专门的安全检查活动。

20世纪 90年代初,中国藉船舶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屡屡被滞留,尤其在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船队是唯一同时被列为欧洲、美国、亚太 3个地区优先检查的“黑名单”的航运大国船队。频繁的检查和滞留严重损害了中国作为航运大国的声誉,增加了航运公司营运成本,降低了中国航运公司在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给船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对船舶安全航行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于 1996年 3月 2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部分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港务监督局和船舶检验局联合以船舶安全检查的名义对航经欧洲(巴黎备忘录)、美国、澳大利亚航线、船龄15年及以上的船舶和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曾被滞留的船舶进行开航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 1997年 12月 29日发布《关于降低中国船舶在国外滞留率原则意见的通知》,提出了“1年见成效,3年改面貌”的“降滞脱黑”目标。后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关于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滞留率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开航前检查工作。

200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1999年度中国籍船舶在国外被滞留情况,及时颁发《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181号),将以前规定中第一项“检查适用范围”修改为:船龄 15年以上航经欧洲 (巴黎备忘录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俄罗斯航线的船舶,扩大了开航前检查船舶的范围。

自开航前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直属海事局和地方海事局根据港口开放、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制定了相应的船舶开航前检查实施办法,指导开检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但随着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实施及欧盟港口国监督法律 2009/16/EC颁布,促使巴黎备忘录PSC新检查机制在 2011年 1月 1日正式运行。原先的开航前检查规定已不能适应世界海运发展形势和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中国海事局已着手对开航前检查规则重新修订,将对航运公司和海事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增加了跟踪检查、安检后评估和开检后船舶在外国被滞留后的调查和责任追究程序,这必将对开检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2 开航前检查的内容和我国海事机构开展的现状

目前申请开航前检查的主要是一些中小型地方航运公司。我国大型远洋运输公司诸如中远、中海的绝大部分船舶都是获部海事局批准的安全诚信船舶,仅部分曾被外国 PSC滞留的船舶申请开航前检查。这些船舶具有固定航线和目的港的特点,便于跟踪管理,从检查后的反馈情况来看,效果较好。

开航前检查的简要程序为,首先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向船舶停泊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航线暂不确定也需如此),海事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与船舶有关的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包括该船以前在国内、国外安检情况、船舶自查情况、公司管理情况等,由检查组综合分析后,并对所航行的国家和地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来决定该船是否接受开检。如接受,海事处会安排有经验的 PSC检查官实施这项工作。负责开检的安检人员根据自己对该船型把握的尺度和实际经验等情况,有可能会书面通知当地的中国船级社验船师来协助检查。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等同于对外籍船舶的PSC检查,但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详细的检查,覆盖船舶配员、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和文件资料、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船员保安相关内容、船员的适任能力、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等各个方面,查找船舶与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所驶目的港口的特定要求不符合之处,并出具安检报告。对开航前检查中所发现缺陷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办理,原则上要求在开航前予以纠正。对于检查中发现不能在开航前永久性修复且不涉及境外检查被滞留的缺陷,在征得中国船级社的验船师确认后,可以允许其在离港前做相应的临时性修理工作,其永久性修复工作要求在船级社所确定的期限之内完成,并由船级社提供检验报告加以确认。对不适检船舶的控制,遵循不接受开检的原则。对开检后的船舶,未在离港前纠正所发现的缺陷,口岸查验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当然对一些船舶管理较好,船员技术素质高,开检后连续三次无明显缺陷的船舶,可以按相关程序,船公司可以申请免检手续,免检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3 开航前检查的必要性

3.1 开检效果典型案例

上海洋山港海事处是从 2010年 11月开始接受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开检申请。由于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与日本的贸易关系,有三艘船舶参与日本关东和关西航线,其中自有集装箱船两艘:“林园”轮和“桃园”轮,属姐妹船,船龄均接近 15年,7千多总吨。另一艘是租用的“永跃7”轮,为舟山船厂2007年建造,六千八百总吨,除了主机外其它设备都是国产,船况一般。其中“桃园”轮于2003年在日本大阪被滞留。接到该轮开检申请,洋山港海事处领导和监管科安检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但是本着服务港航、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洋山港海事处处成立了开航前检查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专门负责开航前检查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研讨,解决检查中的疑难问题。安检人员通过分析以往这些船舶的检查情况后认为,首先应从船舶基本安全和应急设备检查开始,结合日本检查官对海航图书资料、船舶防火结构,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严格,应重点检查。同时对公司管理和船舶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公司有充分的岸基支持、维护船员队伍的稳定和船员培训的落实,强调船长对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贯彻实施,船员对各自职责的熟悉和设备的熟练操作。下图是三艘船舶经过洋山港海事处五至六次开检后的缺陷数据统计变化,可以看出船舶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第五次检查出现缺陷数小幅反弹,主要是船期紧,每周一班,船舶设备计划维护时间不够,为此公司专门成立了维修队来分担船舶的部分维护工作。三艘船舶经过开航前检查后的及时整改,船舶状况明显改善。2010年 11月 19日 "桃园”轮在日本大阪经 PSC检查零缺陷通过, 2010年 12月 9日“林园”轮在日本东京经 PSC检查也零缺陷通过。

3.2 影响开航前检查质量的因素

开航前检查工作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协作和重视。由于准备及协调充分,上海海事局的开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十多年来经上海港开检后驶往国外的中国籍船舶无一被滞留。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三艏船舶开检缺陷数据统计

第一个方面是主管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及协调。各海事处检查官会同中国船级社的验船师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离港前进行专门的安全检查,并按照高标准的国际公约要求,确保问题解决在国内,决不让中国籍船舶带病出去。根据对以前发生滞留船舶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需要检查的重点船舶,如容易发生滞留的重点航线、船型及船龄较大的船舶等。在海事局内部还建立了责任制,一旦经开航前检查的船舶在国外被滞留,要调查原因,追究相关单位直至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海事局还加强了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主管当局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定期与一些国家互派检查官,相互交流,统一技术标准,避免发生不适当的滞留。

第二个方面是对船公司提出要求。海事局要求船东做好船长上船前的培训工作,在国外接受 PSC检查时 ,船长应做好与检查官的沟通、配合和协调。船长也要对船员做好培训,提高应对国外港口国检查的能力。此外,交通运输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果船舶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几次被国外滞留,将取消该船的国际航行资格,如果船公司在国外的滞留情况严重,那么也将取消该公司的国际航行资格。对此,船公司内部也相应地建立起了责任制体系,使船舶的总体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三个方面是对船级社提出了要求。船级社除了要配合海事机构做好开航前检查工作,在技术上把关外,还要求船级社充分利用在国外许多大的港口都设有办事处的优势,当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接受检查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赶到现场帮助船上解决问题,防止船舶被不当滞留。只有海事主管机关、船级社、船公司共同努力、各自尽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滞留情况才能出现根本性好转。

4 对开航前检查工作的建议和思考

4.1 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后评估管理办法

船舶在国外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是否被滞留,一方面与船舶的客观因素有关:该船是否存在有影响安全和防污染的重大缺陷、是否存在重大的结构问题、船员对应急和防污染设备的操作能力以及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等;另一方面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PSC检查官的素养、国际贸易竞争的政治原因、船长及船员与检查官的沟通能力等等。我国实施的开航前检查,在2009年 IMO自愿审核时获得赞许,它是全球唯一的履约船旗国政府采取的积极主动的行为。在近十来年的实践中,开检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做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值得推广和延续下去。但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开航前检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全国各分支海事机构仅根据部海事局颁发的《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制定开航前检查的实施办法。特别是对那些船舶开检后在国外遭受滞留的事件责任追究上,对实施船舶安检的人员问责过于严厉和缺乏客观公正性。所以亟需一套后评估和事后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开航前的检查工作。

4.2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社会各方资源的整合和广泛交流也会对开航前检查工作有很大帮助。广州海事局的 PSC服务平台就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例子。它由广州海事局主办、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协办、广州地区部分国际航运公司参与,共同签署《广州港口国监督服务平台启动声明》,使得长期以来广州地区持续开展的开航前检查、PSC检查情况通报、中国藉船舶被国外 PSC滞留案例的调查、中国藉船舶被国外 PSC滞留的应急响应和技术支援等各项机制、措施得以规范和延续,并已固化为一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一套开航前检查的长效管理机制,既是提高检查效率的需要,也是便于服务船舶的需要。

4.3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

船舶管理公司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当今海运发展的要求。2010年 7月 1日新生效的 ISM 规则修正案要求公司应评估对其船舶、人员和环境所有已认定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中国籍的远洋船舶管理公司要根据自己的船型、船龄、营运特点来识别和评估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进船舶管理公司在 PSC检查中的表现,降低所管船舶被滞留的风险。开航前检查给船舶管理公司提供了一个与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也使船公司、船舶随时能接受来自各国 PSC检查的信息、IMO的新公约修正的要求,以及国际一些优秀航运管理公司的经营理念,这必将对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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