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员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2011-06-06秦海生
■ 秦海生 刘 菊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对农机化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任务、措施、政策”,同时还明确了农机监理事业发展的着力点和方向。因此,农机监理要抓住机遇,特别是要按《意见》规划和实施好农机监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以确保《意见》提出的农机化发展目标实现。
1 农机监理工作的性质及特点
农机监理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专门职能的国家行政机构,它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安全保障性服务来体现自身价值。农机监理工作的性质具有四方面特点,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农机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对其工作人员的更高要求。
(1)公共行政管理性质。这就决定了其人员管理工作要参照《公务员法》来执行,对从业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制性。农机监理各项职能的履行,各项职责目标的实现,要通过法规即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3)专业技术性。农机监理不同于其它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之处,在于其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通过农机技术和安全技术监督来实现目标,非专业人员往往难以胜任。
(4)农村工作属性。农机监理的对象是农业机械及其使用使用者,而农村社会又是一个特定的不同于一般社会的群体,基于“三农”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农村社会群体的管理要执行有别于其它社会群体的政策。
2 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素质和能力
农机监理要肩负《意见》赋予的光荣史命,其工作人员应具备五种素质和能力,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机化健康、协调、科学发展。
(1)较强的文化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文凭并不能代表文化水平,但文凭是文化素质的基础,这种文化素质基础还要靠进入工作角色后的二次开发。有了一定的文凭基础,开发相对而言要容易一些,也就是有较高的可塑性,能尽快地进入角色。所以,农机监理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文化基础,从实践来看,应以农机化专业的大专生作为起点。进入工作岗位后,应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文化、农村社会学、农机安全心理学培养,使其对“三农”问题有较高的认知和认同。同时要进行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农机监理是行政执法工作,从业者对农机专门法规不但要耳熟能详,而且要掌握其要诣、融会贯通,用较好的语言表达方式传递给受众,并使他们乐于接受。当然,语言表达技巧与能力还须实践来培养。
(2)较强的法律素养和行政执法能力。俗话说,打铁先要本身硬。作为农机监理人员,首先应该具备的是法律素养。这种素质包括法律意识、法律修养和法律基础。要掌握公共法律和专门法律知识,尤其是要把行政法学做为研修重点。对专门法律和相关法规能熟练运用。具备法律素质并不等于就具备了行政执法能力,后者主要体现在执行力上。首先是要掌握技巧、方法、表达;其次是程序,即先做什么、再做什么,要按部就班,不能乱做,否则自身违法;第三是实践,实践可以提高执行力,惯例和经验是必须要学的“必修课”。当然,这种惯例和经验是要符合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在实践中学习,在锻炼中提高,是新时期对农机监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3)较强的道德素质和合作共事能力。社会美德、职业道德、文化公德共同组成了一个社会一个群体的核心价值观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概括。有句哲理名言说得好,“孟方水方,盘圆水圆”。作为农机监理人员,基本的道德素质和协同合作是起码的要求,个体的执行能力固然非常重要,但个体的执行力不能排斥集体协同合作共事的要求。要知道,监理工作的具体行为是代表一个机构,是在履行机构的职能。因此,要通过合作产生合力和效率,而决不能有个人英雄主义。
(4)较好的技能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农机监理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其从业者有较好的技能素质,只会动口(说)而不能动手(做)的农机监理人员决不是称职的人员,这是对农机监理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在此基础上,农机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要具备相应的调查研究能力,用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应有创新能力,这样在面对新情况时,才不会束手无策,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取得好的业绩。
(5)一定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素质是要求农机监理人员须一专多能,从实用出发,为完成工作任务来自我塑造、自我修养。能讲解法律法规和农机知识、能调解事故纠纷、能撰写事故处理文书、能操作和修理农机具,这些都是综合素质的体现。农机监理又是一门组织协调的艺术,需要整合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为实现即定目标服务,同时要注意化解不利因素,化消极为积极、化被动为主动。这就是组织和协调能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我们才能主动应对,处变不惊,稳定各方面的情绪,使之向有利于工作的方向发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机监理要把优质服务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目标,善于体察民情、积极了解民意,赢得群众的信任、支持和理解配合,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3 实施农机监理人员素质提高工程
目前感受较深的是农机监理人员待遇普遍较低,其主要原因是学历低、职称低,造成工资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实施素质提高工程,提高素质、提高能力,从而提高待遇。
(1)规划实施在职人员学历提升工程。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科技贡献率为85%,而我国仅有50%。这些国家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学历高,待遇也高。以美国为例,其州级推广人员博士占53.7%,硕士占37.3%,学士占9%;县级推广人员博士占1.3%,硕士占43.3%,学士占55.4%;英、法、德等国推广人员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而我国这一领域从业者学历普遍较低。据对某县调查,21名农机监理人员中,农机化大专1人、中专(或后取得大专学历)5人、无学历者占81%以上。职称结构中,副高1人(县级只设到副高)、中级2人、初级3人,无职称者占71.1%。这样低的学历层次和职称结构待遇当然高不了,也难以适应农机监理工作的要求。因此建议:一是实施学历提高工程。今后进人要做到逢进必考,必须是学农机化或相近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对年龄在40岁以下的现有在职人员,鼓励其通过在职带薪进修、自学考试、函授等方式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对从业者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其学历和技能“双达标”,限期不能达标者调配其它工作。三是国家出台相应政策,鼓励高学历农机化人才到基层从事农机监理工作,建议取消对县级只设副高的做法。
(2)推动农机监理“参公”管理。从性质上看,农机监理是执行公共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根据《公务员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其人员理应“参公”管理。但目前的情况是,农机监理大都被按事业单位对待,经费来源有相当部分是靠收费,是“吃杂粮”的行政执法队伍。这种体制从理论和实践看,都是行不通的。一是执法靠收费会扭曲执法行为,会造成唯利是图的选择性执法,破坏了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靠收费养人的路子也行不通,国家实行了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机相关的收费正在降低或取消,全方位的免费管理服务已在宁夏及甘肃部分地方实施;三是农机管理性收费与中央7个“一号文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意见》相悖离;四是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相矛盾;五是经费来源不稳定,监理人员的相关权益难以保障,会使机构不稳、人员流失,农机监理就难以保障。因此“参公”是必由之路。据统计,目前省、地市农机监理机构“参公”管理已近90%,而县(市、区)“参公”管理还不到15%,应争取县级农机监理“参公”管理有新突破。实践证明,“参公”与实行职称制并不矛盾,全额事业单位的农机监理机构实行职称制,“参公”的农机监理机构实行非领导职务(待遇)制。
(3)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活动。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要求,分期分批对在职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建议:一是对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农机监理人员的培训由国家相应部门承担;市、县级监理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主管部门承担;县级及重点乡镇人员培训由市(或县)承担。二是在培训内容上要实现创新,以适应农机监理业务发展之需。三是以省和区域性农机学会以及专业刊物为平台,定期组织学术交流与研讨,鼓励有学术见解的论文发表,以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提高其综合素质,为晋升职称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