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兰先德犯罪想到的
2011-05-30赵亮波
赵亮波
不久前网上有奇文发表:《昂立高管案件明日开庭,案件将出现重大逆转对昂立利润造成重大影响》,试图否定“交大昂立”前任高管兰先德等人犯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法院已经判定兰先德等人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0年,社会上有“朋友”在二审即将开庭前撰文为之开脱,我以为于“友道”,倒也义气,只是“榫头”务请装准了,否则可能帮倒忙,兰先德处境更尴尬。
比如兰先德究竟是否受贿,这是重大案情。二审时,笔者注意到,针对2006年至2007年,“捷捷置业”的朱敏以分红和借款的名义支付了2568万元给兰先德等三人,检方认为,兰先德伙同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置业”30%股权,共计1571万余元,属受贿。据确认,事后,兰先德和范小兵的股份全部隐匿在朱敏姐夫的名下。
在这里,兰等人是否收受了“巨款”?是否将其“全部隐匿在朱敏姐夫的名下”?为什么要隐匿?这才是二审的关键。
但是,如同兰先德在庭上对上述问题“答非所问”一样,对这个尖锐的问题,“网文”和二审时的兰先德一样,再次“王顾左右言他”,竟然反复质疑一家名叫“茸北”的公司为什么能在半年“迅速增值一个亿”。检方诉的是“捷捷”、是“隐匿”。网文“代圣贤立言”的是“茸北”,是增值,“真所谓牛头不对马嘴,无论当时旁听的、还是后来阅读的一律被弄得一头雾水。
再如,公诉人指控,2003年1月茸北房产拟增资扩股。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未经交大昂立董事会讨论,决定交大昂立放弃增资权,增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认购,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降至48%。检方质问:兰等人是故意隐瞒还是无奈抉择?
对此正面的质问,网文学着兰先德,再次“批亢捣虚”,避开核心,大谈“经营班子不向董事会报告实情的策略”,再次离题万里,似此“奇文”,真不知要帮兰先德,还是害兰先德,我以为是非常愚蠢的,不智的。给人印象是:兰先德屡屡隐匿案情。
奇事还在后头。文章说:“构成(兰先德)贪污的一个主要证据是青诚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2007年以来,青诚公司从来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本案司法程序存在重大违法!”
说一家公司“从来不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是需要证据的,但到头来,你无法证明“青诚”非法,青诚公司却出示了2007年12月26日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青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聘请书》,写明:作为合法的本案鉴定人,鉴定的内容是“上海昂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你说青诚公司“2007年以来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何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年底还会向其发出“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鉴定”的《聘请书》呢?
疑窦重重,重重疑窦。作为律师,给我的感觉是兰先德和他的朋友们似乎在把自己一步步地往绝路上逼。今年6月,静安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又把兰先德“送”得更远了——法院查明,2003年7月,捷捷置业在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的情况下,将部分股权无偿给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兰先德、昂立公司副总裁范小兵,从而获得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开发本市杨鑫北路北侧地块。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捷捷置业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予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1571万元。2007年12月,捷捷置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敏主动投案。法院认为,捷捷置业为牟取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的,已经锁定;受贿的还能跑多远?兰先生阅历既广何必再把自己“越描越黑”呢?帮倒忙的朋友何不休息欤?
国家的长大转型期,如“兰案”一类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多如过江之鲫,病源所在,其实还是“老根”:高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权力不受监督必生腐!
把“老根”挖了吧,除此外,实在别无良法。(本文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治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