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正义与道德
2011-05-30邢少文
邢少文
“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去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说。
确实如此,一个国家的财政制度,是一国政府与国民关系的构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而税收是对国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是国民为购买政府公共服务而让渡的私有权利。这是税收的含义,也是税收的逻辑。倘若付出与回报不对等,这样的财税制度将丧失正义,是不道德的。
李炜光先生的《税收的逻辑》一书正是从这一原点出发,阐释如何通过税收法定、税收宪政的途径来达到税收的正义与道德。而当下中国大部分财税学者的研究则偏重于财税学的工具性,而轻思想性,这使财税学沦为静态财税理论研究和官府之学——为政府征税寻找合理性,为政府发展经济服务。
后一种学者的书显然对普通读者缺乏吸引力,因为税收看上去与己无关,即使有关,只会让人感到痛苦,因为找不到作为纳税人的参与感和体验,某种程度上丧失了“阅读的权利”。李炜光先生这本收录了他关于财税制度的随笔及演讲、访谈的书,思想性更大,其超乎单纯工具理性的视野,描述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重构。
在当下的中国,讨论税收法定和宪政税收的思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每一次税收政策的出台,都会引发民众的非议,其中的根源,在于税收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缺失。税收的正义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既然是对国民财产的剥夺,其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征税必须经过国民同意,财政收入的支出,同样如此。政府拥有这些财产的管理权力,要防止其滥征滥用,必须有宪政、法治和民主机制的约束。
税收法定原则和宪政税收思想在目前中国的财税制度中无疑是缺失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除了《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国民权利行使代议制的中心——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税收法规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纳税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规定。
这实质上是纳税人权利的丧失。全国人大授予政府部门征税的权力太大,实际上虚化了这一立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作用。在征税之后的财政预算和支出环节,同样如此。人大只有预算审批权,而无修正权;由于预算不公开,支出不透明,人大都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进一步而言,由于人大代表并非真正民主投票产生,也因此导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离真正的宪政制度相去甚远,无法对政府产生真正的约束作用,整个中国财税制度的正义性和道德性缺乏根基。
百年之前,清末立宪派代表人物梁启超曾言:“国会之职权,一曰议决法律,二曰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1911年,清政府公布预算案,中国第一次有了制约最高政治权力与财政权力的预算制度,国会砍去1910年清政府提交预算的1/5。时隔百年,反观今时中国财税制度之弊端,无法不让人感慨。
而要改变眼下中国税负痛苦指数高,民间抗税事件层出,官员腐败和政府低效并存的现状,根本则唯有实施宪政和民主制度矣。舍此之外,财税制度技术上的修修补补,并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