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的伦理期待等
2011-05-30姚轩鸽
姚轩鸽
如果财税权的民意基础尚未得到基本夯实,毋庸讳言,《预算法》修订屡屡搁浅将仍然是我们必须接受的宿命。这就是《预算变法掣肘》一文给予读者最深层的启示与警示。
《预算法》作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且必须如何之权利与义务的权力性规范体系,其本身的优劣或公正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国家财税治理体系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关系着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增减。
《预算法》修订无疑意味着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新安排与调整,其基本指向就是逐渐消减财税特权,追求在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财税特权者,就是享有和行使着自身权利大于其义务的机构或部门,它们既可能存在于一些征税人,也可能存在于一些纳税人之中。所以说,《预算法》修订主要为了消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税特权。社会不论是对预算权力授予程序和范围的计较,还是对预算权力运用情况的监督,也不论是民间预算民主化的持续呼吁,还是对预算公开透明的固执追求,等等,无不是为了消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财税特权对财税基本结构的挑战。
但是,《预算法》修订的目标或路径,正如《掣肘》一文所言,既有主张渐进、改良式的,也有主张一步到位、根本式的。前者希望在既定体制框架内,通过逐步优化细节要素,积累寸功之效来实现,后者则期待从根本问题方面着手解决,通过财税权力的彻底合法化,从而实现《预算法》的优化。前者看似稳妥,试图以时间换空间,但收获的是一次次失望,一次次被拒绝,而且前路依然坎坷,掣肘连环;后者看似急切,或正在核心处用功,固然难以立马获得显见效果,但其目标清晰,也在自觉不自觉地创造着量变到质变的积极要素。
值得满怀期待的是,当前中国财税权民意基础的自然扩大趋势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自会逐渐从根本上动摇财税强力持续的现实基础,汇聚更广泛的财税民意,给财税特权者形成不得不妥协的强大压力,逐步推进中国公共财政收支根本大法《预算法》的修订,不断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總量。但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显然渴望全体纳税人的择善固执。
用法律方法解决领土争端有先例
欧阳晨雨
采取法律方法解决领土争端的先决条件,是当事国各方都同意并保证执行裁决结果。通常而言,这种领土争端解决问题的方法,包括了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裁判两种方式。而国际法庭裁判需要当事国家集体同意,并相约服从国际司法既有判决。成立于1946年的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其从1947年到2003年受理的102起案件中,有13个涉及国家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占受理全部案件的12%还多。
国际法庭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海湾地区的卡塔尔与巴林两个海上邻国长期存在领土争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两国还爆发了武装冲突。1991年卡塔尔将领土问题上诉到海牙国际法庭。1999年底,两国政府商谈后宣布,接受由海牙国际法庭对两国领土争端作出最终裁决。2001年3月,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巴林对距离卡塔尔西海岸不远处海域中的海瓦尔群岛拥有主权;而卡塔尔对位于卡塔尔半岛的祖巴拉地区和加拉德岛、法什迪贝尔环礁拥有主权。裁决作出后,卡塔尔、巴林均宣布接受裁决。尤其令人欣喜的是,卡塔尔和巴林两国政府共同宣布,3月17日全国放假一天,以庆祝两国间持续62年的领土争端得以最终解决。
近年来,通过国际法庭较为成功地解决领土界分的事例,还有马来西亚、新加坡三座岛屿特别是白礁岛的问题。这座面积只有0.2公顷的小岛,距离柔佛打丁宜县的边佳兰14.3公里,离新加坡樟宜东部海岸约46.3公里,坐落于货船来往繁忙的国际水道上,像是一颗璀璨夺目的海上明珠。当双方争议诉诸海牙国际法庭后,问题很快得到了妥善解决。2008年5月,海牙国际法庭以12对4票判决白礁岛主权属新加坡,结束了马新两国近30年的纷争。法庭同时分别以15对1票,裁决中岩礁和南礁岛因属马来西亚水域范围,主权归马来西亚。马新两国都同意接受这项裁决,称赞此为“双赢”之举。
不过,选择上述法律方式解决领土争端,也不是终极选择。众所周知,柬埔寨和泰国的柏威夏寺地区之争,虽然1962年就有海牙国际法庭的白纸黑字判决书,但并不意味着两国领土争端尘埃落定。显然,在解决领土问题上,还需要有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