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都是“个案”
2011-05-14
最近“个案”特别多:铁道部声称,“刘志军案只是个案”(3月6日《新华网》);农业部声明,“河南这次发生的‘瘦肉精案件……属于个案。”(3月29日《中新网》)上海相关部门表示,“染色馒头”只是“个案”。(4月15日《新闻晨报》)
地球人都知道,“个案”是当事方应付舆论的最新声口。很多年前,“正常年景”演化成“自然灾害”;天怒人怨,祸及全国,“十年浩劫”嬗变为“一个指头”。到后来,“失业”改成了“下岗”,“损失”变成了“学费”。加之事件处理中耳熟能详的“少数人员”、“个别单位”,“个案”云云,只是此类风格的最新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权力的运行往往保持着传统的机制和惯性,官员的升迁与黜陟,由上司所决定,普通民众是无缘置喙的。为确保仕途腾达,就必须将所有可能影响政绩的因素,消弥于无形。毕竟是网络时代了,面对日渐形成的公民社会,为应付网络上的悠悠众口,只好在瞒和骗上下功夫。“个案”之说,也就应运而生。只是一些算术问题实在搞不懂,多少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才不算“个案”,多少头猪灌服“瘦肉精”才不算“个案”,多少馒头“回炉”染色才不算“个案”?给人的感觉是,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与弊端,似乎成了“个案”。
“个案”的涵义本来是确定的。当事者当然希望人们把其治下的负面事件都当成“个别”、“偶发”、“孤立”与“单一”,以消除上司与公众对其“大量”、“经常”、“反复”、“频繁”发生的问责与反弹,于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遂成为事件处理的常态。然而,“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必然寓于偶然之中”,偏又是辩证哲学“灌输”的道理。某一恶性事件曝出,随即定性为“个案”,可视为一种计量方法,比如,腐败案件之于一个叫刘志军的铁道部长,确是“个案”,但在腐败高官的庞大群体中,实在只是“小巫见大巫”;比如,“瘦肉精”之于一个叫“双汇”的公司,也是“个案”,面对无地无之、防不胜防的有毒有害食品,早成“家常便饭”。
同类事件的反复经验,一条“规律”生焉——官员定性的“个案”,往往成为民众的“冤案”。一些恶劣事件,一旦定为“个案”,往往意味着无数罪恶、黑暗、血泪、灾难的被掩盖。将一些负面事件定为“个案”,其立足点和切入点,都是从官员立场设定的,它只着眼于当政者的得失与进退,缺乏的却是对人民疾苦起码的责任与关怀。三聚氰胺事件,对于三鹿集团也是“个案”,然而,全国数十万“结石宝宝”,对于每个家庭却成了无处立案的无妄之灾,而这正是官员“个案”与民众“冤案”形成的鲜明对照。着眼于民众的生老病死,着眼于民众的喜怒哀乐,是政府官员起码的“以人为本”。然而,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社会中,“以人为本”成了“稀缺资源”,“以官为本”倒是司空见惯。负面事件一旦曝光,立刻计较得失,权衡利弊,把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公民的权利与利益置之脑后,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形象”,如何保住“政绩”,如何将事件变成无须惊官动府,无需大惊小怪的“个案”,而这正是政府机构与干部队伍的普遍弊端。
且不说那些被异化为“个案”的“窝案”、“串案”乃至“班子覆灭”与“机关沦陷”这样的大案要案,“个案”作为一种量化概念,在既定时空中的“多发”与“频发”,积少成多、聚沙成丘、集腋成裘,高密度、高频率的“个案”之总和,不也印证了“量变到质变”的基本规律么?几年前,我曾撰文说,普遍出现的问题,应从制度上找原因;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根源。对比现实,往往别有洞天,在一些官员手里,反复出现的丑恶现象,要从“偶发”上去思考;普遍出现的恶性事件,要从“个案”上去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仕途通达、权位稳固。然而,文过饰非,讳疾忌医,往往潜伏着极大的危机与风险。
【选自《凤凰博报》】
插图 / 掩盖 / 盖桂保
最近“个案”特别多:铁道部声称,“刘志军案只是个案”(3月6日《新华网》);农业部声明,“河南这次发生的‘瘦肉精案件……属于个案。”(3月29日《中新网》)上海相关部门表示,“染色馒头”只是“个案”。(4月15日《新闻晨报》)
地球人都知道,“个案”是当事方应付舆论的最新声口。很多年前,“正常年景”演化成“自然灾害”;天怒人怨,祸及全国,“十年浩劫”嬗变为“一个指头”。到后来,“失业”改成了“下岗”,“损失”变成了“学费”。加之事件处理中耳熟能详的“少数人员”、“个别单位”,“个案”云云,只是此类风格的最新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权力的运行往往保持着传统的机制和惯性,官员的升迁与黜陟,由上司所决定,普通民众是无缘置喙的。为确保仕途腾达,就必须将所有可能影响政绩的因素,消弥于无形。毕竟是网络时代了,面对日渐形成的公民社会,为应付网络上的悠悠众口,只好在瞒和骗上下功夫。“个案”之说,也就应运而生。只是一些算术问题实在搞不懂,多少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才不算“个案”,多少头猪灌服“瘦肉精”才不算“个案”,多少馒头“回炉”染色才不算“个案”?给人的感觉是,实事求是地看待问题与弊端,似乎成了“个案”。
“个案”的涵义本来是确定的。当事者当然希望人们把其治下的负面事件都当成“个别”、“偶发”、“孤立”与“单一”,以消除上司与公众对其“大量”、“经常”、“反复”、“频繁”发生的问责与反弹,于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遂成为事件处理的常态。然而,“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必然寓于偶然之中”,偏又是辩证哲学“灌输”的道理。某一恶性事件曝出,随即定性为“个案”,可视为一种计量方法,比如,腐败案件之于一个叫刘志军的铁道部长,确是“个案”,但在腐败高官的庞大群体中,实在只是“小巫见大巫”;比如,“瘦肉精”之于一个叫“双汇”的公司,也是“个案”,面对无地无之、防不胜防的有毒有害食品,早成“家常便饭”。
同类事件的反复经验,一条“规律”生焉——官员定性的“个案”,往往成为民众的“冤案”。一些恶劣事件,一旦定为“个案”,往往意味着无数罪恶、黑暗、血泪、灾难的被掩盖。將一些负面事件定为“个案”,其立足点和切入点,都是从官员立场设定的,它只着眼于当政者的得失与进退,缺乏的却是对人民疾苦起码的责任与关怀。三聚氰胺事件,对于三鹿集团也是“个案”,然而,全国数十万“结石宝宝”,对于每个家庭却成了无处立案的无妄之灾,而这正是官员“个案”与民众“冤案”形成的鲜明对照。着眼于民众的生老病死,着眼于民众的喜怒哀乐,是政府官员起码的“以人为本”。然而,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社会中,“以人为本”成了“稀缺资源”,“以官为本”倒是司空见惯。负面事件一旦曝光,立刻计较得失,权衡利弊,把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公民的权利与利益置之脑后,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形象”,如何保住“政绩”,如何将事件变成无须惊官动府,无需大惊小怪的“个案”,而这正是政府机构与干部队伍的普遍弊端。
且不说那些被异化为“个案”的“窝案”、“串案”乃至“班子覆灭”与“机关沦陷”这样的大案要案,“个案”作为一种量化概念,在既定时空中的“多发”与“频发”,积少成多、聚沙成丘、集腋成裘,高密度、高频率的“个案”之总和,不也印证了“量变到质变”的基本规律么?几年前,我曾撰文说,普遍出现的问题,应从制度上找原因;经常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根源。对比现实,往往别有洞天,在一些官员手里,反复出现的丑恶现象,要从“偶发”上去思考;普遍出现的恶性事件,要从“个案”上去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仕途通达、权位稳固。然而,文过饰非,讳疾忌医,往往潜伏着极大的危机与风险。
【选自《凤凰博报》】
插图 / 掩盖 / 盖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