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天平
2011-05-14周大伟
周大伟
我认识一位在美国加州硅谷地区执业的华裔会计师,专事对付税务局查账的案件,工作勤奋,口碑和收入都不错。不过,熟悉他的人们大多知道他对客户有个奇特的请求:每个月1号,千万不要给他打电话,因为这一天是他心情最难过和沮丧的时候——他在这一天要依照法庭判决给自己那位金发碧眼的前妻支付抚养费,几乎要将自己一半的收入付给那个至今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再婚的前妻。他时常信誓旦旦地告诉朋友,自己的有生之年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推翻这个“不公平的法律规定”。
其实,美国各州的法律在判定夫妻个人财产方面并不荒唐和离奇。无论是采取夫妻财产共有制还是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州,都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以及此类财产日后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说明,男女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撼动美国社会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坚如磐石般的基本原则。
然而,美国法律在确保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至因离婚而不当流失之后,同时也强调对离婚后弱势一方(大多是女方)的司法救济。
在美国,离婚的耗费是十分昂贵的,这与涉及大笔抚养费有关。在美国,女人做家庭妇女的很多,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做家庭妇女也做得悠然自得。美国的法官们认为,丈夫在职场上的成功,其中有来自操持家务的妻子的诸多奉献。一旦离婚,如果女方没有工作收入,法官通常会判决丈夫不断地支付前妻抚养费直到她就业或再结婚为止。如果有孩子,抚养费更要加码。如果前妻只交男朋友愣是不去扯结婚证,这抚养费还得照给不误,实在是让前夫们看在眼里、气在心头。看到这里,诸位大概可以理解那位会计师先生的愤懑和郁闷了吧!
不过,美国的这种离婚后长年支付抚养费制度一直遭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拷问,因为这种制度的负作用在于:使勤劳工作的一方饱受盘剥、不堪重负;同时也导致接受抚养费一方的好吃懒做、贪得无厌。目前,美国多个州正在着手将离婚赡养法律增加限制乃至重写,其核心在于把离婚赡养从一种长期权利变成一种短期过渡性权利。
研究的结果表明,在夫妻财产法律规定方面,世界上各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大同小异。看来,在市场经济阶段,将夫妻财产划分为共有财产和私人财产显然是现代社会逐渐趋同的潮流。中国最近在婚姻立法方面出现的部分革新和进展(如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看上去似乎也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潮流同步并接轨。比如,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视为私人财产,使这些私人财产不至于因为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后果。
“女人,你不是弱者!”这句话,作为宣传标语或广告用语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真实情况是,在中国,我们无法设想大多数女人都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独立的经济来源。尤其在农村,大量女性都是不能经济独立甚至没有任何房屋土地不动产的妇女。在城乡结合部与城市里也存在一批工资微薄、不能经济独立的妇女。而且,这房产基本属于男方父母赠与或男方个人在婚前投资购买。这部分妇女如果离婚,按照现行法律,很可能会一无所有并流落街头。
可以看出,在从传统社会向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让中国的立法者们在婚姻法中做出有违民事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实在有些勉为其难。然而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仅仅恪守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原则”“出资方意思表示原则”和“投资受益原则”,也容易忽略了对女性的非财务贡献方面(例如:操持家务、相夫教子、赡养父母等)的必要补偿。当然,这种补偿对于收入颇丰的职业女性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一心一意照顾家庭的主妇们却显失公平。
两难之间,恐怕唯一可行的方案,就是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对处于弱势的一方(主要是那些无工作收入和无工作能力的女方,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收入羸弱的男方)做出司法救济,即要求有经济实力一方(比如房屋拥有者或收入丰厚者)向弱势一方支付一定期限的过渡性抚养费,尤其是对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给予倾斜性财务补偿,由此获得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方面,看来是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加以研究的。
所谓婚姻法,无论你情愿不情愿、认可不认可、高兴不高兴,它能解决的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结婚,一个是离婚。古今中外,试图用婚姻法来巩固和保持婚姻温情的努力,从来没有被人们放弃过,只是至今并没有多少成功的记录。在这个纷纷扰扰、变化无常的世界上,婚姻法能做的,往往只是仓促迎战,定纷止争。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