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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与偿命之间

2011-05-14周大伟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38期
关键词:法院法律

周大伟

药家鑫已经服法。而药父状告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案正在继续。9月29日,索赔一元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将择日开庭。

说实话,药家鑫案件曝光的最初阶段,我也不由自主地被媒体间“杀人偿命”的怒吼声左右和引导。但不知是庆幸还是遗憾,我没有长出北大教授孔庆东那对极其富有特色的眼睛——一眼就看出“这是一张典型的杀人犯的面孔,这种人一看就是罪该万死的人”。

在我眼里,药家鑫真的还就是个孩子。这个孩子,在紧张和惊恐中,一念之差,残忍地用刀刺死了一个无辜者的生命。的确,他犯的这个错误实在太大了,没有人能救得了他了,尤其是,在这个千百年来讲究“杀人偿命”的国度里,他的罪行难以得到公众的宽恕。

看着照片上那张还有些孩子气的脸,我脑海里浮现出另一个男孩子的脸,一个30年前我经手办理的一起杀人案中的14岁少年犯。

1982年春季,我读大学法律系三年级时,来到四川省合川县(现属重庆市)法律顾问处实习。这是摆在我案头的第一个案件:一个14岁的少年,他放学回家时,看到自己的父亲因为宅基地划界纠纷和邻居发生争执和扭打,他突然从书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对方,受害人胸部中刀,因流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当时,我接受法院指派,担任这个14岁少年的辩护人。

开庭前,受害人的家属成群结队地来到法院请愿和示威,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审判人员对他们耐心劝阻无效,就让他们到法律顾问处找我谈谈,希望我能对他们做些普法工作。那天下午,当我看到这些满脸怒气、手持棒棒的男女老少走进我的办公室时,我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律师是个高风险的职业。

走在最前面的是死者的父亲,一位70多岁的长者,面孔酷似画家罗中立著名油画《父亲》的人物外表。他坐下第一句话就问:“你说,杀人要不要偿命?”我回答说:“杀人偿命,这是民间老百姓的说法,并不是法律语言。我们还是要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抢劫、放火等严重罪行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死刑的。”听到这里,这位年长的父亲好像突然明白了,他说:“你的意思是说,现在暂时不杀,先把他关在监狱里,等养到18岁时再杀。”看着这位饱经风霜的老人,我只有沉默。我不想去纠正他对法律条文的误解。此刻,这种误解或许是对他内心最大的安慰。看着他们离开的背影,我内心十分感慨: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血亲复仇、杀人偿命”的观念是何等根深蒂固!

人们注意到,药家鑫案事发后,被害人家属通过其代理人张显,向社会传出来的意念只有一个:杀人偿命。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张显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无视司法领域内公认的职业规则,他利用自己位于舆论风口的特殊身份,不遗余力地向公众发送各种后来被证实为谣言的不实之词,激起一波又一波对药家鑫及其家人的社会公愤,由此给司法系统施加压力。一时间,除了“宰了他”的声音外,媒体内似乎没有别的声音。此时,对于“既要讲法律更要讲政治”的中国法官来说,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很多人都说,依照现行法律,对这个在一念之中铸成大错并有主动且诚实自首情节的药家鑫,是可以刀下留人的,至少,判死缓并不违反法律条文和原则。死缓作为一种重刑,其威慑力对这类罪犯已经足够。

在此,我无意为药家鑫的恶行辩护。谁不惋惜无辜被害者张妙的惨死?谁不痛恨药家鑫的愚蠢和残忍?于是,每当有人对药家鑫表示“恻隐之心”时,就有人理直气壮地提出一个假设:“如果扎你8刀,你怎么说?”然而,这些人可能忘记了另一个相反的假设:假如药家鑫是你自己的亲友呢?你期待一个司法程序如何公正地对待你的亲人?或许那一刻,你就会明白了——应当怎样公正地去对待别人。在中国许许多多大致相似的家庭里,谁又能百分之百地保证,在自己家族里,就不会出一个类似药家鑫这样的本应“前途无量”的愚蠢年轻人呢?

目前,世界各地对死刑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废除死刑,比如欧洲各国、中国香港等;第二类是仍然保留死刑,但是少杀慎杀,能不杀最好不杀,或者即使杀也要等判了死刑后十年八年后再杀,比如美国有些州;第三类是对罪犯喊杀叫死,主张“杀人偿命”,而且杀了以后还要挂横幅放鞭炮。

今天,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已经展开,争论仍在继续。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只要未来仍值得我们期待,不难预料,此类公共辩论中所释放和培育的新思想、新观念会逐渐深入人心。

从这个意义上说,药家鑫不仅为自己,而且为这个社会支付了代价。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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