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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力推社会管理法治化

2011-05-14祝小霖

中国新闻周刊 2011年47期
关键词:长沙市法治化纲要

祝小霖

《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经过湖南省委全会通过不到四个月,中共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提出“全力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把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性、基础性工作”。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2011年上半年,该市已着手《长沙市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并于今年7月提交第三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进行讨论。由于《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为湖南省会,长沙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提法令人关注。

近日,在北京召开了《纲要》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对此表示了肯定与期待。

走出“维稳怪圈”

2004年6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自此,各地发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与探索。至201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全国35个市(地)、县(市、区)作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

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探索亦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批评最多的是,部分地方社会管理创新的实务中有将“社会管理”等同于“维稳”的倾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维稳困境实际上是因为老百姓通过法律维权失败了,80%的群体性事件是老百姓维权失败后的极端行动。由此造成老百姓要维权,政府要维稳的局面”。

2011年8月22日,中央党校下属《学习时报》发表题为《警惕社会管理中的内卷化》署名文章,提出要正视“社会管理越加强,社会问题越增多”这样一个怪圈。文章批评道,目前“最明显的特点是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治理,专注‘维稳却淡化‘创稳。把社会管理简单地等同‘问题处理,甚至不计维稳成本和后果,组织功能陷入忙碌的维稳‘漩涡”。

这种背景下,作为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确定的全国35个市(地)、县(市、区)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之一,长沙市“社会管理法治化”将包括何种内容、举措为各方瞩目。

《中国新闻周刊》获知,长沙提出,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切合长沙实际的社会管理法制体系,形成机构健全,体系完整、责任明确、权责统一、资源与任务相匹配、共建共享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

主持《纲要》起草的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介绍说,“起草《纲要》过程中,感觉社会管理创新最难的是法治化,是机制、制度的建设。”

而为何会选择“法治化”作为试点的方向,陈剑文认为,既有法治湖南建设的环境优势,也和长沙市近年来法治进步密切相关。

比如,“湖南人的参政意识比较强,我们在这方面就做了一些探索,明年还要对公众参与立法作制度上的规划。”

她说的探索,不仅包括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还包括在强化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构建公众参与制度体系方面,将是否听取公众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公众对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后的评价监督。

另一个进步则表现在政府法治建设白皮书的发布。内容涵括执法监督、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出台等方方面面,集中起来有了比较,对政府部门就有了比较大的促动。

此外,陈剑文说,依法行政的考核很管用。“虽然分值不大,但效果很好。去年有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评了三类,在法治建设白皮书被披露出来,法治方面记了0分,以后他就不能不重视法治工作”。

尽管有这些经验,但到底什么是“社会管理法治化”,陈剑文认为,目前并无一致的意见,更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因此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注意了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管理的外延不宜过宽;二是社会管理法治化不能等同于社会管理创新,也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在《纲要》(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起草者认为,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比较,社会管理法治化更注重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体现了法治化的要求;与行政工作的法治化相比较,则更注重社会管理机制的形成和突出社会管理事项的制度化管理。

这种背景下,起草者没有采用传统的“立法、执法、监督”三环节实现法治的模式,而是针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既包括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的法治化,也包括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民生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流动人口管理以及虚拟网络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探路“社会管理法治化”

对于长沙市的探索,多位法学界的知名学者表示赞赏。在此前举行的《纲要》(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上,法学学者对社会管理如何法治化做了热烈的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现在提社会管理创新,有些地方说是创新,实际上是乱行乱试,五花八门,把法治给破坏了。不管怎么创新,都应该保障一个正确的方向,社会管理法治化这个做法正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保护。”

针对《纲要》,姜明安提出,“社会管理中体制的问题必须明确,上级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职权要理清、职责要明确。”此外,他也认为,在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之外,还应该写入社会管理程序的法治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则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社会管理法治化”,使这个探索更有针对性,更有实效。他提出探讨法律跟其他社会规则的关系,“法治化是从权利义务角度去阐释,如果不能都用权利义务模式去阐释的,就要探讨,权利义务在社会管理中能够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解决什么问题”。

于安认为,目前社会管理中的一些内容不是要完全权利义务化,比如多种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要发挥法治的优势,就要考虑,是把目光放在化解矛盾上,还是社会秩序的形成上,“社会管理创新示范点不是要求全,而是要有特点。在如何法治化这个问题上要做一个战略的考虑,理清哪些是可以权利义务化的,是可以促成社会秩序形成的。这样确定重点,体现长沙的特点,才能达到示范点的效应”。

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有自己的看法,“法治化是一个过程,需要途径。这个途径是什么?总体看来,得有一个立法过程,如果用红头文件就不是法治化。”他提出应该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加进去,那么立法、执法和监督这老三样仍然需要写进去。

此外,公正司法在马怀德看来很有必要,“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化解社会矛盾,很多文件写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信访显然不是法治化,很多时候都要找领导批示。拿法治化的途径处理社会矛盾,仍然是司法,所以公正司法要强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则提出地方特色的问题。她认为,“哪些是长沙市能解决的,哪些是中央才能解决的,需要理清楚,在《纲要》中,重点写地方能解决的,这才有地方特色,才符合示范点的要求”。

王锡锌则提出《纲要》如何具体化的问题,他认为,将来能够操作才能保障《纲要》得到落实。

“老百姓要维权、政府要维稳”这种“社会管理”困局,王锡锌认为,很多社会矛盾是因为法律问题的政治化造成的,政府没有去落实法律的规定,最后很难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因此,社会管理法治化提出的一个要求是,政府要认真对待法律,兑现了法律的规定就化解了社会矛盾,也就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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