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为“刁民”作注解
2011-05-14
“刁民”这个词汇的使用频率并不很低,我想看看辞书对“刁民”的解释,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的两大辞书——《辞海》与《辞源》居然都没有关于这个词汇的条目,这才想到为“刁民”作注。
对于一个“刁”字,辞书是有解释的,其第一义项为“狡诈”和“故意与人为难”,以此解释所谓“刁民”,当是“狡诈的小民”或“故意与人为难的小民”。“狡诈”者,“故意与人为难”之谓也。只是这样解释,仍然未免抽象,例如“与人为难”的“人”字就显得太泛。“故意”与什么人“为难”,怎样“故意与人为难”,都缺乏明确的內涵。
于是想起西汉末年的一个历史掌故:密县有一位小民去找他们的县令卓茂,说他们的亭长收受了他赠送的米肉。卓茂说:“是你要他收的吗?是你有事要求他吗?是因为他对你有恩你才送的吗?”小民说:“反正是我送上门去的。”卓茂说:“既然如此,你还与我来说什么?”小民回答:“我听说贤明之君,能使百姓不怕官吏,官吏不收受百姓送的东西。如今我怕官吏,所以才向亭长送礼,亭长到底还是收受了我送的米、肉,所以我才跑来对你说。”卓茂于是说:“你真是一个‘敝民”。
卓茂不是贪官污吏,此公治密,“数年教化大行,道不拾遗”,几乎可以称得上是精神文明的模范县。然而,卓茂所谓的“敝民”其实就是“刁民”。顺着这个掌故,或许倒是能为“刁民”理出一个头绪,使“故意与人为难”这句话变得具体、确切起来。
人们很少听到“刁民”这个词汇出于寻常百姓之口,倒是常常从小说演义、电视、电影中看到那些清官、昏官、贪官、奸官在大堂之上把惊堂木一拍说:“大胆刁民”,于是拿着棍棒的小吏们便一起喝起堂威。可知“刁民”、“故意为难”的“人”,十有八九乃是官吏。
惊堂木是官拍的,杀威棒是吏拿的,“刁民”凭什么竟然那么“大胆”,又凭什么竟然能使官与吏“为难”?与卓茂对话的“刁民”是言之成理的,他说的理也正是官吏们常挂在口头上的,于是卓茂无言以对,只好以“岁时遗之,礼也”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话去搪塞;听了卓茂的这些话后,这位“刁民”又反问一句:“既然如此,法律何故又要禁止官吏收受百姓的东西?”对此,卓茂也根本无法正面回答,只好用“役设大法,礼顺人情”这样答非所问的废话来吓唬草民。可见,使”刁民”们“大胆”的其实就是他们自己明理懂法,而使官吏们为难的也正是这一点。
钻法律空子而“故意使人为难”自然也可称之为“刁”,这样的小民或也可称之为“刁民”。然而,恕我直言,在中国历史上,更多的倒是钻法律空子,鱼肉百姓、中饱私囊的官吏,却鲜有“刁官”、“刁吏”之称。可见,所谓“刁民”,其实倒往往是官吏们对于那些敢于用理和法使他们为难的小民的诬称。
中国历来的官吏,都喜欢“顺民”而不喜欢“刁民”。“顺民”逆来顺受,任人宰割,决不会以理和法去“为难”官吏。只有在“顺民”的面前,官吏们才会成为理与法的化身,才会感到官和吏的威严。中国历来的百姓,也总是喜欢当“顺民”而不喜欢当“刁民”的,他们用以自慰的格言只是“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即使受了委屈,甚至在大堂之上被打得皮开肉绽,辩白的也只是自己不是“刁民”。自然,在“顺民”与“刁民”之外,还有一种“暴民”,历朝历代都有。能忍受时不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忍受时就会用锄头与铁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这“暴民”的出现,其实倒正是“顺民”太多而“刁民”太少的结果。
人治的根深蒂固,法治之难以立脚,就在这“刁民”二字之中,也就昭然若揭了。
【原载2011年第2期《浙江杂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