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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10新增贸易术语DAT之分析

2011-05-03张静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通则交货卖方

张静

摘 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于2011年正式实施,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但是,尽管修订组成员力求使Incoterms2010更加完善和具有实际指导性,其中的部分问题仍值得商榷,其最终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实施过程中检验。本文拟对Incoterms2010中关于新增贸易术语DAT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于新旧版本贸易术语惯例的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DAT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251-0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即ICC offici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适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或降低因各国解释不通而出现的不确定性。[1]因为目前世界上存在多种解释贸易术语含义的惯例及其不同年份的版本,为避免误解,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贸易合同最好标明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惯例的名称以及版本。

一、D组贸易术语变化之背景

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渐成主流方式,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运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DU、DAF、DES和DEQ,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D组的术语以更加明确买卖双方的风险和费用。而在C组的术语中,始终存在两个临界点,即风险和费用的临界点分别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因此D组术语的变化显得尤为必要。

二、DAT之中文释义

DAT全称是(Delivered 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2]很多学者将“terminal”翻译成“终点站”。笔者认为这样会造成一种误解,认为DAT会将货物运送到最终地点。而在Incoterms 2010中,明确规定“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因此笔者个人比较赞同一些台湾专家的看法,将“terminal”翻译成“集散站”。

DAT 终端交货(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这一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甚至多式运输。

终端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集散站”包括任何地点,无论是否涉及,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卖方承担货物运输到指定集散站卸下前的一切风险。

三、DAT之特色

(一)DAT与DEQ之区别。和DEQ相比,DAT在买卖双方的义务、风险转移以及费用分摊等方面并无差异,不同之处在于DEQ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或者多式联运,DAT取代了DEQ,并将运输方式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

(二)DAT与DAP之区别。新版本增加了DAT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此次增加是通过DAT取代了DEQ,通过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F并入DAP。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公路、铁路、航空货运站等。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三)DAT、DEQ与DAP之选择。对于D组的三个贸易术语的应用,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如卖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且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的费用(卸货费除外)和风险时,可考虑选择DAP;如卖方除承担DAP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愿意承担货物运送到该地点从运输工具上卸货产生的费用时,可考虑选择DAT。

四、新旧版本之具体适用

(一)必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Incoterms 的版本。Incoterms 2010删除了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增加了DAT和DAP两个新术语。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仍可在新版本实施后继续选择使用Incoterms2000,或者如果合同中出现了新版本中没有的术语(诸如DAF等)仍将被认为适用早期版本。

(二)选用正确的贸易术语,即所选择的术语必须与货物、运输方式相符,更重要的是,一定要确定买卖双方是否约定了附加的义务。为避免误解,如使用诸如DES或DEQ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Incoterms2000。

(三)贸易术语并不是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它只包含交货地点、保险办理及风险转移等。应尽可能的明确交货的地点或港口。在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新通则对术语中地点的要求比以往更为严格,要求地点的表述要尽可能的详细,最好具体到某一地的某一点(如货场的具体位置、卸货港的具体码头位置等),这对买卖双方在新通则下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划分有重要的意义。

(四)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问题。新通则规定本术语可以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其主要背景是欧盟内部的自由贸易淡化了国界概念以及美国国内实践的变化。这一问题上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而这种选择究竟应当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的考察。

参考文献:

[1]何新明.谈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J].国际贸易问题,2001,(4).

[2]李大鹏.适用D组术语别忽视细节从一个案例看适用D组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J].对外经济实务,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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