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解读
2011-05-03张淑艳刘韻铮吴海涛
文/张淑艳 刘韻铮 吴海涛
《儿童家具》是家具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通用技术要求的空白。该标准涵盖了各种材料制成的儿童家具,包括木、金属和塑料等材料制成的家具及软包材料等制成的家具产品。标准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共9章及2个规范性附录。其中,安全要求及警示标识作为强制性条款。
一、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这主要是参考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14岁以下的适用年龄范围以及英国FIRA/FRQG C001《家具儿童家具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的3~12岁年龄范围。基于我国儿童的成长状况和便于标准之间的衔接,我们将标准使用的年龄上限定在14岁。同时,考虑到0~3岁年龄段通常称为婴幼儿,其日常生活一般不能自理,相应的家具要求也有所不同,故未将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家具列入其中。
二、主要技术要求
标准中一般要求是非强制性条款,涉及的是外形尺寸偏差、外观、理化性能、木材含水率等指标,其要求与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GB/T 332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相关的项目基本保持一致,但考虑到安全问题,对于金属件外观要求中“金属件外观中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一项,作为强制性项目,归入安全要求中的结构安全条款中;理化性能也根据儿童家具的特点选取了部分基本项目,这些标准与现行标准没有太大的差别。
安全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它由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及阻燃性能三部分组成,这一条款被列为强制性要求。
1.结构安全
结构安全项目主要是在产品设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危害项目,具体有边缘及尖端、突出物、孔及间隙、折叠机构、翻门翻板、封闭式家具、力学性能和其他结构共8大项要求。
①边缘及尖端
边缘及尖端项目与GB 6675要求类似“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危险锐利边缘与尖端采用了GB6675附件中A.5.8和A.5.9试验方法进行检测;由于产品不同,标准增加了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的要求,具体为“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 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 mm”。也就是说标准对家具产品中的危险外角设定了倒圆角半径或倒圆弧长度的限制数值。家具中有可能出现的危险突出物在标准中也进行了规定,主要是指刚性材料制成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伤害、危险性和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如果家具中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以免刺伤或划伤儿童,且保护件需承受(70±2)N的拉力,并保持10 s。
2.2.7 验证实验 按照处方比例称取黄芪等5味药材3份,每份150 g,根据优化的提取工艺条件进行3次平行试验,计算黄芪甲苷含量和固形物质量,并计算综合评分值,结果见表5。结果表明,黄芪甲苷的平均含量为456.265 8 μg/mL,固形物平均质量为46.478 2 g,平均综合评分值为91.59%,与正交试验综合评分最大值相差不大,说明所筛选的提取工艺条件稳定可行。
②孔及间隙
凡深度超过10 mm的刚性孔及间隙大小在一些国内外标准中,如GB 22793.1《家具儿童高椅第1部分安全要求》、EN747-1《家具家用床具第1部分:安全、强度和耐用性要求》和FIRA/FRQGC001中都有所规定,要求各异。由于标准适用范围是3~14岁年龄段的儿童,在标准中孔和间隙确定在小于6 mm或大于等于12 mm,以避免夹伤儿童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潜在危险。
③折叠机构或支架
有些带有折叠机构或支架的儿童家具,如折叠椅、儿童书台等家具,为避免意外折叠产生危险包括压伤、割伤及夹伤儿童身体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并且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当然,门和抽屉是家具基本的功能部件,未包括在其中。
④封闭的柜体
为避免封闭式家具给儿童带来伤害,如儿童藏匿在家具中时间长了而窒息,标准规定了封闭的柜体连续空间大于0.03 m3,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 mm的柜体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封闭空间可以容纳一个儿童进入时,应具有一定通风透气功能,以保证不会使儿童产生窒息的潜在危险;或关闭件如门或盖子容易开启,开启力小于等于45 N,同时关闭件不能装有自动锁定装置。
⑤力学性能试验
力学性能试验是结构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家具或家具部件的稳定性试验、冲击试验、强度试验以及耐久性试验等,评估家具的结构强度安全。标准主要是按使用年龄段来划分试验水平及确定各项试验项目。年龄划分点是根据《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中儿童生长发育的身高、体重等数据与FIRA/FRQG C001附录A所给出数据进行比较而确定的。标准将年龄划分点定为7岁。产品适用年龄段标识为“3~6岁”,则相应的力学试验水平为1;若标识“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则力学试验水平为2。
a)椅凳类的稳定性、强度及耐久性试验
在力学性能试验要求中,对椅凳类的稳定性、强度及耐久性进行了详细规定,试验方法与GB/T 10357.2《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稳定性》、GB/T 10357.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及QB/T 2280《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相关方法一致,但塑料座面增加了附加冲击试验,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直径为(60±1)mm,且表面平整的刚性圆柱体(前边缘倒圆角半径为12 mm)置于座面中轴线离座面后边缘为130 mm或160 mm(按试验水平确定距离)距离处。一个15kg(±5%)的重物在离加载圆盘顶面100 mm高处自由跌落,冲击在加载圆盘上。共冲击10次,每次的冲击间隔不应小于4 s,零部件应无断裂、豁裂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变形。
b)桌台类产品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
高桌台防脱离试验加载位置示意图
桌台类产品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方法是在GB/T10357.1《标准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机》的检验方法项目上增加了连接件试验和高桌台防脱离试验,不同使用年龄段产品均按同一试验水平。其中高桌台防脱离的试验方法是将空载的高桌台水平放置于试验平台上,用高度不超过12 mm的挡块限制其底部一端,但不妨碍其倾翻。如下图所示,通过一个直径为200 mm的加载垫(若产品结构不允许使用200 mm的加载垫,可使用较小直径的加载垫),在离地面1350mm或离桌台顶部边缘100mm(取较低的位置),图示1、2、3、4、5、6位置,施加一个水平推力。此水平力应缓慢增加至180 N或使桌台倾斜角度达到10°。当桌台倾斜角达到10°时,应缓慢减除力的作用,使桌台平稳地回到水平位置。
一次仅在一个位置施加力,每个位置仅一次。若生产商提供使用说明,要求产品应靠墙摆放使用,则图示3、4位置不进行试验。
c)柜类稳定性试验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柜类的稳定性试验与现行的国家标准有所区别。在GB/T 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柜类的稳定性是没有按尺寸区分试验的,但该标准把柜类的稳定性分成搁板稳定性试验及高度低于600 mm柜子的稳定性试验;高度小于等于600 mm的柜子分为有推拉件的小柜稳定性试验、至少有一个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和有2个及以上推拉件的大柜稳定性试验,大柜与小柜区分以宽度500 mm为界,不同使用年龄段产品均按同一试验水平进行稳定性的测试。
⑥其他结构安全试验
在其他结构安全方面,有关玻璃部件与GB/T 3324及GB/T 3325中所不同的,是规定了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 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标准规定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 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同时,对家具所用绳索、转椅的脚轮及气动杆都在标准的其他结构安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家具有可能使用纺织面料及皮革部件,pH值超标可能会引起儿童不适,标准中对该项指标也进行了规定。
2.有害物质限量
我国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体系是按照家具不同产品的材料结构建立的,相应的一些家具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所以标准规定“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以便与相应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进行衔接,标准中还对产品的表面涂层、塑料、皮革及纺织面料等材料及部件中相关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限定,见下表。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表中家具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与现行的EN 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1027《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等一致,比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增加了4个可迁移元素锑、砷、钡、硒;首次增加了皮革及纺织面料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以及塑料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有害物质的限定。在材料标准GB/T16799家具用皮革中规定游离甲醛限量值为75 mg/kg,儿童家具游离甲醛限量值显然严于普通家具的要求,其标准值与英国FIRA/FRQG C001的标准要求一致;关于塑料中的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限定家具的塑料部件中这类增塑剂的使用,与欧盟2005/84/EC指令及美国华盛顿州法规规定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的总重量百分比不应超过0.1%规定相同。标准的有害物质限量与国际同行业标准基本一致,顺应了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同时也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3.阻燃性能
标准中规定了家用软体家具产品的阻燃性能应符合《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1部分:点火源:阴燃的香烟》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阻燃性能应符合《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第2部分:点火源:模拟火柴火焰》的要求(以上这两个软体家具标准已通过国家审定)。
三、警示标识
要求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例:“3~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标准明确规定儿童家具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潜在危险的具体要求项目要加以警示,避免给儿童带来不必要的危害。警示用语明确规定了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对于有折叠或调整装置的家具,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并且明确规定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4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5号黑体字。
四、后语
经过多年的努力,《儿童家具》国家标准即将出台,标准的实施指日可待。儿童家具终于有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与普通家具标准相比,在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使用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儿童家具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计生产,避免一些不合格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家具流向市场,对于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起到技术支撑作用,有利于规范儿童家具消费市场,同时对消费者在选购儿童家具时也起到了引导作用。
ASDA,British home stores,Early learning centre,et al.FIRA/FRQG C001:2008 Furniture-Children's Domestic Furniture-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