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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农村土地无可辩驳的主人

2011-04-29会立达

社会与公益 2011年4期
关键词:财产性所有权农村土地

会立达

谁是农村土地的真正主人?

武汉大学的一位著名经济学者说:农民对土地不拥有所有权,因为农民的使用权是无偿得来的,所以集体可以很容易地主张自己的所有权,那就是有权无偿地把土地收回。这种说法在国内目前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但其实质却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管理权和役使权、收益权,直接和党的方针、国家政策和现行法规相对立。弄清农村土地权属状况,在当今圈地浪潮方兴未艾、毁田毁林甚至强拆农民房屋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对农村土地认识模糊的人,非常需要真正厘清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农民被分到土地是党的纲领与革命的结果

不同国家农民得到土地的方式差异巨大。其它国家的农民通过圈地、继承、垦荒还是购买得到土地,对中国并没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为今天的中国由通过土地革命夺取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奉行的是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分配制度。

如果我们历史地看问题,会很清楚地看到,在第一次土地革命、第二次土地革命和解放后的中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用生命(参加红军、解放军,支前)和财产(包括他们的粮食)支持共产党夺取政权,由共产党政权回报给农民的。先有共产党政权对无地少地农民“打土豪分田地”、“耕者有其田”的承诺,后面才有大批农民入伍和支持革命的行动,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来自于双方的“契约”,并实际上付出了巨大代价,而非无偿得来!在更高的理论层面看,中国共产党立党之初就一直主张消灭剥削和压迫,在农村均分土地是党的革命纲领得到落实的表现,只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纲领不变,中国共产党对农民分田到户并承认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做法就不会改变。

由此,我们不难认定,农民通过分配得到的土地是属于他自己的,具备了执政党和国家认可的私有性质,这一点已经不容质疑,并拥有“契约”的保护。

集体管理和集体共有不影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前文提到的“契约”已经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本质上属于农民。但由于分田到户的几年之后,由于农村人口状况的变化,也由于单干导致农业生产力难以提高,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以国家名义号召农民组织起来,把土地集中到一起耕作管理,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就形成了农村土地合作社(人民公社是其最高形式)集体管理使用的状况,即使后来提出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口号,也没有宣布过取消农民对分配的到土地的所有权。集体是什么?集体就是个体的集合体,集体一旦被解散,集体所有的全部权利和财物还会重新回到个体的手上,改革开放之初全国解散农村生产队,生产队的粮食、化肥、农具、牲畜和土地一起被农民平分,就是最好的解答。把土地和其它集体财物分回去给全体村民以后的村,多数只剩下公共事务的管理功能,也就是“行政村”的概念,它不再是集体,而是相当于居委会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

今天屡见不鲜的强占农民土地的事件,归根结底是当事方不肯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而经过历史演变,很多农民也模糊了自己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这是历史的悲哀,而绝非历史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和国家政权并未剥夺过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对土地的使用权。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一再得到党和国家确认

党和国家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还可以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证来确认。

国家征地费用的计算方式体现了农民的地权:耕地占用费+青苗费+附属物赔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这个公式的第一项就是土地所有權的权益费,最后一项却是土地作为农民社保的社保补偿费。如果土地不属于农民而属于国家的话,以政府名义使用土地就无需向农民征地,更无须支付地价款。

国家通过承认财产的方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以党的最高文件的形式提出全面支持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正式承认土地流转收入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土地如果不是农民的财产,转让土地的主体资格就不可能存在,更加不会把流转土地的收入称为“财产性收入”。

国家通过允许农民保留一部分土地不加入集体的方式,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性所有权和支配权: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应该记得一个概念——“自留地”。自留地的概念就是不把自己所有的全部土地都放到集体当中去,而是留下一小部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由自己单独耕种,不受集体干预。

从历史的角度,同样可以很容易地证明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

1947年中国共产党颁布《土地法大纲》,宣布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赢得广大新解放区农民的拥护,革命队伍迅速壮大,少地和无地的贫困农民分到了土地,并一直独立耕种到建国之后合作化开始。在这次土改中,在全国范围为所有农户以国家名义颁发了没有截止时间期限的《土地证》,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通知宣布过这张《土地证》作废,时至今日,很多农民家里仍然能够找到被妥善保管的《土地证》。

1952年起各地陆续实行农村生产经营集体化,从互助组开始,到初级合作社、中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级别不同,对应的是农民上交集体的生产资料范围不同和分配方式不同),走的是前苏联集体农庄的发展道路,土地的使用权第一次和所有权相对分离,使用权被个体农民让渡到集体手上,这一时期,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最有力表现是,全国各地都为农民保有了“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等,同意农民自留,就是相当于认同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

1979年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包产到户”,又叫第二次土改,土地从集体耕作状态转变到家庭耕作状态,农民从集体承包土地,是按人头来行使对土地的役使权、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无关,而土地的管理权仍然保留在集体当中。

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支持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并承认流转收入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这被国内外学者称为党的第三次土改。农民实际上收回了对土地的完整控制权,并被执政党和国家再度公开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性所有权。

侵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自酿恶果

最后结论:农民拥有不可辩驳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的真正和唯一的主人。无论是为了国家大型工程还是为了加速城市化进程,或者是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任何目的的需要,都应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公平的方式,充分尊重和及时兑现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任何借口的挤占、挪用及补偿款拖欠都只会引发和扩大社会矛盾,甚至带来难以收拾的恶果,全国热议经久不息的温州乐清钱云会事件就是明证。

责任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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