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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合作社”给我们的启示

2011-04-29

国际人才交流 2011年5期
关键词:社员法国农产品

法国是当今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净出口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但在上世纪70年代前却是一个农产品及食品净进口的国家。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实现的。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农业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生产体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组织,在法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法国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合作社3750余个,入社社员130万人,90%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占相关行业的全国市场份额分别是:粮油收购75%、餐用葡萄酒收购60%、鲜奶收购47%,奶酪生产61%、牛肉生产38%、猪肉生产89%、羊肉生产49%、谷物出口45%、鲜果出口80%、家禽出口40%等。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广大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联系的桥梁。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受“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等法律条款的限制,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以组织生产为主,产品加工和销售的链条被法律切断,严重地阻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62年颁布的法律及其后一系列的法规,将农业生产链延伸到农业初级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确定了农业合作社走产业化道路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联盟是不同于民事企业和贸易企业的一类特殊企业,它具有独立法人权利和完全民事权利。”农业合作社是可变资本企业。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本和社员可随时变动,理事会有权吸收新的社员以增加合作社资本,也可以因为社员的退出而减少资本。

从此,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由单纯的生产组织发展成为以生产组织为基础、以产业经营为主导的合作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经营内容由最初的农业初级农产品生产,扩展到加工、贮藏和销售领域,形成了从种植、养殖到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具体功能和作用包括:

1.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的生产、统一采购和供应;2.生产过程的技术服务,包括模式化栽培,土壤成分分析,田间管理,化肥、农药使用的时间、数量指导,动物营养和保健等;3.按照市场要求,统一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追踪和认证;4.统一调配组织使用农业机械;5.统一进行农产品的贮藏、运输、加工和销售;6.信息服务,包括市场信息、法律咨询等。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法国农业合作社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协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社的股份。社员入社时土地并不作为股份入股,而是要按照与合作社预期交易量的多少交纳股金,股金不参与分红。

(二)社员的入社与退社。在法国,合作社的组建是基于农民的自愿合作。社员入社的程序相对简单,只要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就可人社。社员退社受到一定限制,有的规定社员5年内不能退社,如果退社则要支付罚金。

(三)社员的清退。如果出现社员被清退的情况,对社员个人来讲将失去所有的生产和市场服务的保障。所以,历史上,社员很少可能出现违章行为。假如出现违章行为,一般是在两个领域,一是不按合作社规定的栽培模式和饲养标准操作,偷工减料,随意使用农药、化肥、动物添加剂、抗生素等。二是初级农产品不销售给本合作社,将产品高价倒卖。被清退出社,就意味着将再得不到合作社的良种等农资供应、技术咨询、农业补贴等,销售产品再无法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原产地证明等。

(四)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则设立社员代表大会。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工作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报告,由社员(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和表决。由理事会聘请的总经理及其工作人员是合作社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

(五)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法国农业合作社有独立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二是留作合作社的发展基金。两部分具体比例一股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确定。

(六)合作社的投资。随着规模的扩大和资金实力的增强,合作社希望从事更多的经营业务,法律规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盟可以投资建立商业公司。在法国,许多大的农业合作社都设立了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属于一般企业,不受《合作社法》的限制。

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法国农业合作社坚持的原则主要有四项:一是自由加入,但必须承认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共同利益,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二是非资本获利原则,社员不是按股金数量获利,而是按交易额多少分红;三是民主管理,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从社员中选出,社员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充分体现了社员所有者主体地位和民主管理原则;四是排他性,合作社只和社员进行交易,每个社员只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合作社经营困难或确有必要,可以与非社员交易,但不能超过合作社经营额的20%。

农业合作社建立在家庭农场之上,在保留私有制和独立的经营权的前提下,形成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并采用‘合作社+农户”或“合作社企业+农户”等形式进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禽畜良种、饲料以及人工配种等,产后负责收购、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出口等。产品附加值增加数倍至数十倍。

合作社对内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实行盈余返还原则,对外则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是要谋求利润最大化,把社员的产品通过深加工后卖出去,还要卖个好价钱。二是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传统专业化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与私人资本联合,采用股份制的管理,兴办企业,拓展经营领域。三是通过联合和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法国农业合作社由小到大,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的趋势不断加剧。近几年整个法国农业合作社数量逐年减少,单个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

1947年和1962年,法国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了两次专门立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权益。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作社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拓展自身业务,规范经营行为。为规避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政府对合作社的布局进行控制。近年来对新申请设立合作社的,原则上要求归并到已成立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合作社,推进联合与合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但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合作社经营,只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扶持和帮助上,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合作社的事务,积极为合

作社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包括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同时,政府有配套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农业投资、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业保险等。

法国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一些成功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企业获得初级农产品的形式也是收购,只是结算价格的方式与新疆兵团团场不同。他们的大宗农产品是按照农产品国际期货价格同农户结算,特色农产品是按市场预测价结算,并在收购合同中承诺,企业在农产品加工、销售、出口中产生的利润,按比例返还利润。新疆兵团是按照市场指导价或宏观调控价结算,一次性收购和结算。兵团可借鉴和学习法国农业合作社产品收购和结算形式,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定价方式,确定农产品合理收购价格,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公平。

法国农业合作社是一个对外实现利益最大化,对内实现利益公平化的合作组织。企业与农户之间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相互依存、公开透明的合作机制。而新疆兵团企业与职工的合作关系,过于偏重两个经营实体的独立性,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团场收购与职工上交农产品这个环节上,形成了兵团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一个阻碍产业化发展的“结”。我们在法国考察期间所参观的所有企业,虽然再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各不相同,但大原则是将利润尽可能多地向农户倾斜。按照法国企业家和官员的解释,就是:不能搞一锤子买卖。兵团可借鉴和学习法国农业合作社利润再分配模式,通过建立部分利润向职工实行再分配机制,把企业利益同职工利益紧紧连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产业化发展。

法国农业合作社有一套社员清退机制。社员被清退,意味着社员曾经所享受到的政府补贴、技术指导、产品认证、统一农资供应等权利的自动消失。严格的规定,约束了社员必须坚守诚信的原则,确保合作社的利益不受侵害。新疆兵团可借鉴和学习法国农业合作社对社员的管理机制。比如,对倒卖农产品等违规职工,取消团场给予职工的各项优惠条件,情节严重的,可收回土地承包权。

一法国农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配套服务不追求高利润,目的是确保农户生产出优质高产、符合合作社规定要求的农业初级产品。当前,新疆兵团各级供销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在农资等基本生产资料向职工供应的过程中,部分地存在着农资质量不合格、价格高于市场、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兵团可借鉴和学习法国农业合作社对农户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资集中采供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由获利型向服务型转变,推动产业化健康发展。(新疆兵团赴法国“现代农业及农场发展与管理”培训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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