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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的感情真的破裂了吗?

2011-04-26卢嘉献

老同志之友 2011年4期
关键词:徐某琐事感情

卢嘉献

【案例】

龚与徐195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1959年1月正式登记结婚,育有一女。

婚后,一家人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感情很好。1982年,由于龚工作出色,被单位派往美国学习,后又留在美国工作。此后,两人就开始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分居生活,龚经常往返于美国和上海两地,家里主要依靠徐照顾,但是徐毫无怨言,一如既往地支持丈夫的事业。其间,他们的女儿也至美国成家立业,徐也曾几次到美国生活,但是总因生活习惯、语言差异以及照顾老人等原因,回到上海生活。

2006年,年近70岁的龚某携女儿一家人回到上海,并打算长期定居。原本以为两位老人可以安享晚年,但不想,长期异地生活使两人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了很大差距,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两人又一次就经济方面的问题发生争执后,龚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认为日常的争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再也无法忍受与徐共同生活,请求离婚。徐听说龚起诉离婚后,也非常激动,坚持不同意离婚,她认为虽然龚回国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但是近来已经很少吵架,况且两人结婚至今已经50年,还是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龚某与徐某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生活已经50年,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近年来,两人为处理家庭事务意见不一而发生纠纷,不能以此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考虑到双方年龄特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龚某要求与徐某离婚的诉请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点评】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构建家庭的基本要素,婚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本要素。但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中老年人离婚的案例呈现逐年增高的趋势,关心和关注老年人的婚姻生活,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从老年人离婚的理由来看,大部分为感情淡漠、生活没有激情、不愿意凑合过等,也有不少老年人长期不合,但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拖而不决,待子女成年后,希望能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安享晚年。这也反映了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以及价值观的不断更新。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老年人离婚的代价很高,不仅会给双方造成经济上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也很大,如居无定所、老无所依、与子女关系紧张等。所以老年人在碰到日常琐事争执时,应冷静思考,多想想对方好的地方,平时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互相帮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为共同度过和谐美满的晚年生活而努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老年人离婚纠纷,法院也是秉承着“调解优先”原则,从保障老年人今后生活的角度,多方做思想工作,只有调解无效,而双方感情已确实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几种法定离婚的理由,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龚与徐某自1959年结婚至今,相互扶持共同走过了50年的风风雨雨,仅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而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可以离婚的理由,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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