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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融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1-04-17张兴梅

山西建筑 2011年4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重庆市民间

徐 聪 张兴梅

0 引言

进入 21世纪,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各地区也都纷纷探索如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方法。重庆市自 1997年直辖以来,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形成完整的工业、服务业体系,但是,这种城市偏向政策已造成城乡发展失衡,形成了发达的城市工业和落后的广大农村并存的局面,2006年重庆市城乡收入之比为 4.03,为重庆直辖以来最高水平。2007年 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重庆、成都为“成渝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特别是农村经济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几年的时间过去了,重庆市城乡统筹开发项目不断涌起,在开发过程中,农民补贴、项目建设等都离不开资金,能否有一套完善有效的融资模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

1 存在问题

在城乡统筹开发中,不管是单一项目还是综合项目,都需要巨额资金。例如重庆某新农村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 13亿元,全部资金由参与建设的私人公司自行解决,该项目在策划阶段,尽量压低成本,增加项目盈利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私人部门存在资金缺少、融资困难的问题。

在私人部门参与的项目中,私人部门在融资方面表现出融资渠道窄、成本高、规模小等缺点,造成它们在项目开发中处于不利地位。私人部门融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银行尚没有形成私人经济融资体制。目前,国有企业贷款处于垄断的局面,民间资本远远不能满足私人部门资本的需求,并且国有银行或一般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对私人部门融资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它们的贷款对象一般都固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身上。

2)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市场上的担保企业都存在规模小、担保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缺点,一般对于私人部门获得贷款非常困难,即使获得,也是小额贷款。

3)城乡统筹开发项目以及私人部门自身的原因。城乡统筹开发项目具有投资额度较大、开发期较长、投资回报率低等特点,造成项目风险较大;另外私人部门资本规模小,并且其资本信息不够透明,再加上私人部门淡化信任度等因素,无形中增加了私人部门融资的难度[1]。

4)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健全。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而且融资条款相当分散、模糊;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刑法》等,一般是原则性规定,条款比较模糊,有些甚至存在冲突的现象,造成民间融资的司法实践较为混乱。从而造成闲散于民间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2 对策探讨

长期以来,社会公共物品都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经营,而城乡统筹中更多涉及公共物品、农地、农民等问题,按照传统观念,属于政府的工作范畴,由于城乡统筹项目的特殊性(规模大、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等),也没有太多的公司愿意投资、分担风险。

重庆市地域广阔,农村人口居多,要想做好城乡统筹开发,光靠政府投资是不行的,因此拓展融资渠道就显得至关重要。

2.1 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

政府部门组建专门的城乡统筹投融资公司和担保公司,为重庆市城乡统筹项目开发搭建融资和担保平台。政府部门具有信用度高、可靠等优势,通过政府部门搭建融资平台,将无形中粘合、放大、提升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城乡统筹”的支持。

2.2 引导私人部门投资

在市场经济主导下的今天,私人部门必定会参与到城乡统筹开发中来,并起到关键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它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城乡统筹发展严格说是项目的开发,项目的开发离不开市场的参与,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城乡统筹开发最终是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多样化的新型投资体制。在这种思路下,社会各非公有经济体制将参与其中,政府不再是城乡统筹开发的主导角色,而是与其他私人企业进行城乡统筹开发合作、监督、管理,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进私人部门参与重庆市城乡统筹开发项目建设,形成共同承担风险、利益共享的政府商业性合作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认清自己的角色,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各项决策遵从经济规律、满足社会公平的要求,保证公私部门合作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目前市场中比较成熟的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有BT,BOT,PPP等。城乡统筹开发有别于市场中公共物品供给的性质,它的开发中涉及更多的关系、法律法规等,因此政府部门在引进私人部门开发过程中要发挥自己的作用。

在这一融资模式中,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组建协调小组,协调监督城乡统筹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由私人部门出资,缺少资金由政府部门银行担保(见图1)。

该模式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分配合理、减轻政府负担、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等特点,非常适合在城乡统筹开发项目中应用。

2.3 整合农民资产

农民手中的资产主要是农地经营权[2],而农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城乡统筹开发项目中,农地和农民问题往往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在以往,占用农民的土地一般都是通过一次补偿征地费用,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开发业主的一次性投资,而农民也失去了生活保障。

比如,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可以将农民手中的资源利用最大化,采用“农户+基地+联保”[3],降低项目投资,进一步实现开发方和农民利益最大化(见图2)。

2.4 规范法律环境

颁布民间融资法律,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定融资主体,特别是将合伙企业列为民间融资主体;界定业务范围,允许民间主体可以从事房贷业务,严禁吸收贷款;规定资金来源渠道,同时打击高利贷行为。

3 结语

城乡统筹开发不单单是政府部门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任务,要保证城乡统筹顺利开展,就要做到投资和供给主体多元化,形成政府供给、私人供给、社会供给并存协作的城乡统筹融资模式。

[1] 胡朝举.治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社会环境构建探讨[J].中小企业,2010(4):68.

[2] 叶忠杰,张安明.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效益评价[J].中国农学通报,2010(26):352-356.

[3] 周安和.金融机构支持“三农”贵在创新[J].观察思考,2010 (2):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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