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积极开展散装水泥执法
2011-04-14巴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 2011年6期
巴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执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推动巴中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日前,巴中市散办会同建管科和市质安站对城市城区的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施工现场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在现场擅自搅拌混凝土的行为。在为期10天的检查中,对3家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混凝土等违规行为给予了警告和停工整改处理。对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桑园坝的“蓝湾国际”项目和巴中市西城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西城农贸市场二期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以巴住建发[2011]66号和67号文件发出责令拆除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自建搅拌站,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上述开发公司已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拆除自建搅拌站。
通过执法检查和相关政策宣传,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执行政策的自觉性,推广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的政策、措施得到了落实,“禁现”秩序和环境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