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必依 任重道远——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2011-04-14赵正香
赵正香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江苏散装水泥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依法开展散装水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是江苏散装水泥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依法开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新起点。《条例》的颁布施行,江苏散装水泥战线上每个干部职工倍感振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今年3月10日在记者会上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下一步如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如此表示。
《条例》的颁布是起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制定《条例》的本质和意义,也是今后更加突出、更加紧迫的问题。《条例》颁布后,关键的问题是实施。只有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显现出《条例》的生命力。
不可否认,目前仍有不少领导干部没听说过“散装水泥”这个名词,更不知道散装水泥对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单位、混凝土企业对《条例》一知半解的状况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贯彻实施《条例》首先是要做好宣传。全省散装战线的每个干部职工都是宣传《条例》的责任人,要在不同场合、不同层面、不同对象中宣传《条例》,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从建设单位到施工企业,从职能部门到散装水泥涉及到的各个环节,都是宣传的对象。当前,尤其是加强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通过持久深入的宣传,使他们形成强烈的守法意识,在行使相关公权力时,能够想到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条例》坚决贯彻落实,才能树立《条例》的权威。
贯彻实施《条例》,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散装水泥干部队伍,这就需要我们全系统的每个干部职工要有心、用心、尽心、专心。当前,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遇到困难绕着走,不积极想办法,把问题束之高阁;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开展散装水泥工作,如何依法加强监管,方法不多,点子不新,亮点不够;工作中遇到挫折首先从外部找原因,不是领导不支持,就是部门不配合,自己因为尽了努力而把责任推得一干而净;工作中缺少热情,更缺少激情;对《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没有引起足够认识,学习《条例》不深不透,有的甚至把自己等同于局外人。这些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反应了我们部分干部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要把《条例》真正贯彻到实处,使社会各界自觉执行《条例》,全系统每个干部职工都应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贯彻实施《条例》,离不开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队伍的建设。《条例》授权各级散办为行政执法主体,因此,必须加强全省散办系统执法队伍的建设。由于全省散办系统执法人员中,法律专业培训相对薄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有执法水平低、适用条文不准确等现象,既影响了政府形象,也损害了群众利益;部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足,执法力量单薄;有的因经费不足而导致执法手段相对落后;执法人员无统一标志的着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该在执法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强执法装备配备,把行政执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
贯彻实施《条例》,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落实和执行;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散办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通过对执法案件的检查和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加强散办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散办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支持和保护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的颁布只是表明了江苏散装水泥工作有法可依,关键还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这个“必”字,只有这个“必”字落地有声了,我们才会感到真正的欣喜。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顾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严肃性,擅自减征免征;有的地方在执行《条例》时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有的地方在查处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时,不能做到铁面无私,碍于面子,做老好人,导致建设施工单位无视《条例》,违规行为继续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都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必”字上狠下功夫。
有法必依道路漫长。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看似一小步,但需要我们付出千万倍努力。贯彻落实《条例》,我们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