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研究
2011-04-13马旭
马 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廊坊 065000)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研究
马 旭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廊坊 065000)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沿海地区公安边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渔船民的生产方式和方法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渔船民的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现行的船舶管理体制受到了巨大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到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民,为沿海经济保驾护航,是摆在公安边防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章针对当前所面临的船舶治安管理形势,分析和研究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以期为进一步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实现对船舶的有效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沿海船舶;公安边防部门;治安管理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沿海地区公安边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维护沿海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1]。随着海上经济的迅猛发展,沿海公安边防部门辖区的渔船数量迅速增长,人员流动量增大,渔民作业方式和生产作业区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渔船民的违规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沿海地区的生产秩序。因此,如何加大对船舶的管理力度,提高边防部门的船舶管理能力,是当前公安边防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1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虽然公安边防部门为船舶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效。但是,当前沿海船舶治安管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1 法律依据“多元化”,造成有法难依
关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方面的立法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公安边防部门依据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许多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解释。如“船舶上其他船民未办理《出海船民证》,对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进行处罚”的规定,到底是只以“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在船上作业”这一依据对船长或者船舶负责人进行处罚,还是对船上的非出海人员也要一并处罚?而且,“非出海人员”是指不予办理证件的6种人,还是指所有未办理证件的人员,规定不够明确。全国各省沿海边防部门管理情况不同,许多省市根据本辖区的情况进一步制定了各省、市、自治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条例》与《规定》又存在着较多不一致的地方,如福建省人大制定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行政罚款数额和出海证件的管理等内容上就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存在冲突,使边防基层单位在行使职权时存在法律适用的混乱现象。
1.2 船舶管理基础工作薄弱,船舶管理方法过于陈旧
1.2.1 “重发证、轻管理”的问题
沿海地区大多数都设有船管站,配有专职的船管员。有的基层边防派出所、站除了办证、发证和每年一次证件年审工作以外,将船舶的租借、买卖、出入港登记、出海生产安全教育、检查以及渔船民的变更、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都悉数交给了船管员,而实际的船舶管理主要负责人——警务区干警处于一种“虚”管理状态,仅限于每年公安边防证件的年审及为数不多的出入港登记及检查等。船舶基础管理工作总是停留在“静态式”的被动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机动的“动态管理”。
1.2.2 渔船民教育形式化的问题
近年来,渔船民对于边防部门开展的教育兴趣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部分渔船民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意识日益增强,法制观念却日趋淡薄;个别渔船民安全生产意识差,只顾赚钱而不重视海上安全生产,导致各类违规作业增多、事故频发[2]。而开展的渔船民教育普遍有流于形式之嫌,教育形式单一,内容单调,加之部分责任区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工作方法单一、陈旧,对沿海船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反应滞后,不能适时调整方法,有效开展渔船民教育。
1.3 外来船舶、渔船民增多,带来海上治安管理隐患
随着沿海经济的发展,大量内地人员纷纷涌入沿海一带生产作业。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外来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就可以领取临时船民证,再加上劳力廉价,一些本地船主纷纷雇佣外地人员出海。而外来人员往往成分复杂,甚至一些违法犯罪人员亦混迹其中,造成的后果是外来人员引发的海上盗窃、抢劫和结伙斗殴等案件逐年增多。沿海地区一些船主为降低运营成本,便到其他地区购买船舶,形成外地船舶挂靠本地或本地船舶挂靠外地的现象[3]。由于各地船舶管理方式不同,核发的出海证件不一致,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能有效落实等原因,致使大多数此类船舶处于靠港停泊处的管理盲区,给沿海及海上治安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成为影响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稳定的制约因素。
1.4 各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不法分子得不到及时打击
沿海地区人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因此犯罪活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违法犯罪活动大多没有固定现场,犯罪嫌疑人易于毁灭证据,致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以海上养殖区盗窃为例,其突出特点为以下几方面。
1.4.1 互盗案件时有发生
有的单位和个人的养殖区被盗后不甘心,为挽回“损失”便去偷别人养殖区的海产品,这就导致了偷盗的恶性循环。
1.4.2 作案手段“高明”
由于公安边防机关的查、堵,犯罪分子不敢将偷盗的海产品拿上岸,而是直接在海上加工或放在自家养殖区域内养殖,这样一来就很难查处。
部分渔船民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没有条件及时报案,致使当海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时,公安边防部门不能及时接到受害人的报警,导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处,从而致使一些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破获,违法犯罪人员长期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大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周密的组织性,从根本上看,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难度很大,公安边防部门客观条件也制约了打击犯罪的效果。
1.5 警力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影响沿海港船管理力量
边防警察负责陆地辖区治安、户籍、重点人口、暂住人口、沿海船舶、渔船民管理及海上治安管理工作,内容多且复杂,干警数量明显不足。海上执勤船艇和通信设备也严重缺乏、老化,严重影响正常出海执勤执法。有时出海船舶检查是借用当地的船舶和人员,难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海上巡逻检查和救助,只能在码头、停泊点陆地查船[4]。许多时候,违规船舶发现码头有边防民警检查时,故意在海中滞留或驶往别处码头停靠,以逃避检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形成管理上的漏洞,严重影响了沿海港船管理力量。
2 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边防部队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素质
加强边防部门内部执法监督,对于提高边防部队官兵执法水平,保证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或减少错案的发生及发生错案后能及时、有效地补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办案程序。尤其要注意边防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事项,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提高公安边防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2 建立健全船舶和渔船民电子档案,全面掌握船舶、渔船民信息
建设以信息化为主导的现代警务机制,普及使用港口、船舶和渔船民管理系统软件,通过全国联网及时更新、补充出海作业船舶出入港记录、船舶租借、转让、销毁、变卖等情况和渔船民人员变更、证件年审、换发、补发等基本情况,实现有问题随时方便查找,有情况随地方便更新,全面掌握船舶、渔船民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2.3 形成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就是在公安边防机关的主导下,以边防总队或者边防支队作为整体防控体系,联合相关社会力量而形成的防控体系[5]。是以沿海海面的巡逻防控网络、船舶治安防控网络、涉海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络为主要框架的全方位、多层次、动态型整体治安防控机制。
2.4 科技强警,强化物质保障
强化物质保障,主动汇报,积极沟通,争取驻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增加经费投入,配足配强必要的装备设施为全面做好沿海治安管控,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保障实施“科技管海”工程,将“打击为主、后发制人”的警务战略转变为“预防为主、先发制人”,从根本上解决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问题。
[1] 徐永新,邵振翔.沿海渔船民边防治安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 姜翠华.论“三无”船舶的危害及管理对策[J].中国水运,2006(7).
[3] 刘章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浅探[J].武警学院学报,2002(2).
[4] 彭定辉.打造海陆双控防范格局[N].人民公安报,2007-01-16(10).
[5] 郑纲.长江治安整体防控机制及其实现途径初探[J].长江航运,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