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县贩运病死猪肉案的查处
2011-04-13康小春江西省遂川县畜牧兽医局343900
康小春 (江西省遂川县畜牧兽医局 343900)
一起跨县贩运病死猪肉案的查处
康小春 (江西省遂川县畜牧兽医局 343900)
1 案情
2010年3月15日,遂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上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称有一批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染疫病死猪肉被重新挖起,已贩运至本县的一些加工窝点进行加工,动物卫生监督所与本县公安部门取得了联系,并成立了联合执法组。3月16日,上游县执法人员也赶赴本县,与联合执法组人员对该起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
2 调查取证
根据上游县掌握的情况和提供的线索,有关部门立即找到了嫌疑人肖某(遂川县枚江乡定点屠宰场务工人员)进行了调查、讯问,据其交待,肖某于3月10日在不知所购死猪是经过上游县畜牧水产局无害化处理深埋的病死猪,以4.4元/kg的低价收购上游县不法商贩张某贩运的死因不明的大小猪只共6头,大约600kg。并在枚江乡生猪屠宰场对这批猪去毛、去头脚、去内脏等处理,头脚、内脏等已被肖某扔在附近的河里,猪肉以10元/kg的价格卖给了枚江乡肉制品加工厂的刘某,共计300kg。为防止这批染疫猪肉流入市场和对环境造成污染,执法人员迅速赶往刘某的肉制品加工窝点,得知该场已对这批肉进行了分割,放在冷库中冰冻保存,数量、品质与肖某所说的基本吻合,执法人员多角度、多方位对病死猪肉拍摄照片制成资料,刘某对收购未经检疫的死因不明的猪肉供认不讳,执法人员依法对这个冷库进行了封存。并对刘某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3 处理
根据走访调查刘某肉品加工场周边知情人称,刘某加工原料主要以收购市场上正常五花肉为主,收购肖某的病害猪肉属于个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在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后对肖某和刘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某和刘某贩运、加工病害动物产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25条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处罚:(1)没收肖某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0元;(2)责令肖某对污染场和设施所进行砌底消毒;(3)对刘某冰冻的病害猪肉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全部进行深埋焚烧处理,所需费用由肖某自行承担;(4)对刘某罚款8000元。肖某和刘某履行了上述决定,并承担了全部处理费用,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本案得以及时结案。
4 体会和思考
(1)新《动物防疫法》对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更具有威慑力。原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情节必须严惩且罚款是任意性的,且必须要有违法所得,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查不清违法所得,也无法给予罚款处罚,同时收购病死猪往往涉及的金额都较小,罚款所起的惩戒作用不强。新《动物防疫法》不仅将处以罚款的基数改为“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而且删除了原《动物防疫法》中这一条件,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加大了处罚力度,更具有可操作性。(2)本案涉案人非法经营病死猪肉,不但可能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还直接威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种现象在某些不发达地区还是比较常见的,这就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相关从业人员知法、守法,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办法,放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3)在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作,才能有效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各个环节,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确保肉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2011–04–27)
S851.33
B
1007-1733(2011)07-009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