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药物残留,加强动物性食品安全管理
2011-04-13韩兴雪河北省望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72450
韩兴雪 (河北省望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72450)
减少药物残留,加强动物性食品安全管理
韩兴雪 (河北省望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72450)
动物性食品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兽药残留是指给畜禽等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或贮存在动物细胞、组织和器官内以及可食性产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原形、代谢产物和杂质。兽药残留主要是由于不合理使用药物治疗疾病和作为饲料添加剂而引起目前的兽药残留分。药物残留不仅可以直接对动物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兽药残留的发生,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
1 兽药残留的原因
(1)乱用、滥用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我国是畜牧业生产大国,由于多数饲养者文化素质不高,饲养基础薄弱,绝大多数只追求数量型生产,意识不到兽药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完全依赖于兽药来防治疾病或作为促生长剂,盲目地使用兽药或兽药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故意使用违禁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合物。抗生素等兽药能预防和治疗许多疾病,又能促进动物生长,因利益驱动,有的养殖户为缩短动物生长周期,快速育肥,有目的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氯霉素、乙烯雌酚、氯丙噙、瘦肉精、苏丹红IV等兽药及化合物。有的使用禁用的人用药品,造成畜产品中兽药严重残留。(2)不当用药,长期或超用量标准使用兽药,不遵守休药期限,在休药期结束前屠宰动物。养殖企业为了预防动物阶段性疾病,如球虫病,在饲料中大量加入抗菌、抗球虫药物造成某些药物在动物体内的蓄积。有的养殖户长期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据资料记载20%的养殖企业没有执行休药期,50%的养殖户没有专职兽医,而是自己买药自己治疗。一些养殖户对发病的动物针对临床症状给药,如果效果不好,将停止治疗,直接出售养殖动物减少经济损失。(3)药物标签上用法指示不当造成违章残留。(4)饲料本身、加工或运输错误。饲料本身已被污染,饲料粉碎设备受污染或将盛过抗菌药物未冲洗干净的容器用于贮藏饲料。
2 兽药残留的危害
2.1 引起食用者中毒 一些化学合成物,如瘦肉精、其脂溶性很高,毒性很大,对肝脏、肾脏等内脏器官产生一定的毒性作用,食入动物内脏后出现肌肉震颤、心慌、颤栗、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的可以致人死亡。我国早已明令禁止将盐酸克伦特罗用于猪促生长剂。但动物食品因药物残留超标发生慢性中毒的现象屡见不鲜。
2.2 引起变态反应 长期摄入含有抗生素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氨基糖药残的动物性食品使敏感人群发生致敏作用,产生抗体,轻者引起皮肤过敏,瘙痒,寻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和休克,甚至引起死亡。
2.3 致病作用 引起食用者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如磺胺二甲嘧啶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已烯雌酚能引起女性早熟和男性的女性化以及子宫癌;苯丙咪唑类药物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致畸作用,导致人类生产痴呆儿、畸形儿;磺胺类药物能破坏人的造血系统。
2.4 引起激素样作用 具体激素样活性的化合物已作为同化剂用于畜牧业生产,以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食用含激素的畜禽产品可干扰人激素正常代谢,长期食用含有同化剂残留药物的动物食品会影响人体内的正常性激素功能,另外,雌激素还有致癌作用。
2.5 产生耐药性由于长期使用抗生素,使动物体内(尤其是动物肠道内)的细菌产生了耐药性,这些耐药菌随着食物链进入人体内,对人医临床使用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或交叉耐药性,甚至出现抗生素无法控制人体细菌感染的情况。
2.6 污染生态环境 兽药残留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兽药对环境的释放程度及释放速度。有的抗生素在肉制品降解速度缓慢,如链霉素加热也不会丧失活性,有的抗生素降解的产物比自体的毒性更大,如四环素的溶血及肝毒作用。目前我国动物养殖生产中滥用兽药,药物添加剂的情况比较严重,其动物的排泄物,动物产品加工的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排放于自然界中,有毒有害有机物持续性蓄积,从而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破坏土壤和水中微生物的平衡,打破生态环境的平衡,最后导致对人类的危害。
3 控制兽药残留的措施
在畜牧生产中,无论是防病治病,还是促畜禽生长,均需使用药物或添加剂,要实现无药物残留或绝对无药的畜禽产品是不可能的。因此合理使用和控制使用药物是降低药物残留的根本措施。
3.1 加强宣传充分应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药物残留对人体危害的宣传。增强群众的防患意识和监督意识。让生产厂(场)家知法守法,加强自律性。只有提高广大饲养者文化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让广大饲养者注重质量型生产,才能减少畜产品中兽药残留量。
3.2 加强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监控,对养殖场(户)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用药情况,检测动物体内药物残留。对畜禽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进行监控,屠宰前一定要检查用药记录,决不准许屠宰休药期内的动物。同时对其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的抽查检验,发现有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按规定严肃处理。
3.3 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技术标准,做好生物风险评估 完善兽药监控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药物品种及使用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制订了《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用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的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建立不同时期动物疾病、新兽药、新兽药添加剂及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生物风险评价制度,做好生物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将生物风险降到最低,以防止和杜绝动物性食品中毒事件。
逐步建立一批畜禽产品安全标准化示范区,扩大有机绿色食品、无公害化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加大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生产者的素质,对那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动物性产品销售商、加工厂和养殖场等进行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
(2011–04–29)
S851.2+1
C
1007-1733(2011)07-0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