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县俄堡镇实施村级动物检疫协检员制度的情况调查
2011-04-13海平青海省祁连县俄堡动物卫生检疫站810400
海平 (青海省祁连县俄堡动物卫生检疫站 810400)
祁连县俄堡镇实施村级动物检疫协检员制度的情况调查
海平 (青海省祁连县俄堡动物卫生检疫站 810400)
为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基层动物检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按照《青海省畜禽产地检疫技术规程》要求,配置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协助动物检疫员开展养殖场以外分散、零星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青海省祁连县俄堡镇是青海北部的天然屏障,古为羌地,是通西域之要道,丝绸之路南线经于此,北出扁都口与甘肃省接壤,总有牲畜16.6万头,是一个纯畜牧业大镇,产地检疫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因此配置了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28名,加大检疫力度。
1 村级动物防疫协检员任务
(1)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率、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持证率达到100%。(2)对辖区的免疫证、防疫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填写,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3)掌握辖区畜禽的存、出栏情况,并及时向所属分站报告补栏和出栏信息。做好本辖区的消毒工作。(4)自觉接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管理
2.1 配置指数和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2.1.1 配置指数 按照每个行政村或涉农社区动物饲养规模和出栏数量,配置1~2名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
2.1.2 聘用条件 具有执业兽医(含执业助理兽医)和村级防疫员资格,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具有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秉公办事和爱岗敬业精神,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年龄在20~55岁,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2.1.3 聘用程序 村委会民主推荐→乡镇政府初审→县动监局考录→区域性动监所聘用→签订协议书→县动监局审批、备案→合格上岗→年末考核→续聘或解聘。
2.2 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
2.2.1 工作职责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根据辖区内饲养户(或货主)的报检请求,对出栏动物实施现场检疫。经临栏健康检查、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查验后,对检疫合格的规范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加施产地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同时,按照法定标准收取动物检疫费。
2.2.2 工作程序 接报检申请→领票证收据→实施现场检疫→出具合格证明→按照标准收费→上缴检疫费。
2.3 酬金领取和隶属关系及违约责任
2.3.1 酬金领取 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酬金的领取,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区域性动监所直接领取,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扣压、挤占和挪用,确保产地检疫酬金及时、足额发放。
2.3.2 隶属关系 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要主动接受区域性动监所的领导、管理,严守动监工作纪律。要自觉接受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要随时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协检工作正常开展。
2.3.3 违约责任 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故意刁难养殖业户、不按法定规程实施检疫、人为因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行风案件的协检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撤销其协检员资格,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实施的成效
(1)有效控制了口蹄疫、炭疽、牛出败、羊痘和魏氏梭菌病,对全镇的牛羊进行100的二维码表示佩戴。牛羊内外寄生虫病和幼畜疾病防治取得可喜的成绩;(2)使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较大改善;(3)动物检疫与监督工作由弱变强,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
4 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4.1 存在的问题
4.1.1 群众思想工作不到位 部分养殖户及干部群众对产地检疫认识不够,认为产地检疫只是为了收钱,不理解工作的真正目的和作用,在动物销售或上市前不报检,甚至想方设法逃避检疫。
4.1.2 服务措施不到位 有的站虽然设置了报检点、报检电话,但由于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等原因,出现报检时找不到人的情况,挫伤了群众报检的积极性。
4.1.3 产地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 协检员都是从当地牧民中聘任的,再加上产地检疫本身有较大工作量、地域分散的特点,个别检疫员敷衍了事。
4.2 解决措施
4.2.1 广泛深入开展产地检疫的宣传工作 印发传单、制作展牌、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兽医站作为咨询点,进行无偿咨询服务,使广大饲养经营者认识到产地检疫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4.2.2 加强产地检疫员的素质培训 因动物检疫是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检疫,所以应聘身体健康、有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的人担任,每年对动物协检员进行2次以上法律法规知识、疾病诊断和政治素质为重点的培训,使之成为合格的检疫人员。
4.2.3 动物协检员的奖惩 对在检疫工作中马马虎虎、没有责任心和知法犯法的人员给予批评和处分,做到奖罚分明。
(2011–04–20)
S851.33
C
1007-1733(2011)07-00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