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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民身份构建的原则与路径选择

2011-04-13

关键词:身份公民

张 雪 琴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当代中国公民身份构建的原则与路径选择

张 雪 琴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公民身份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它根植于其中的政治社会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内涵。公民身份普世的功能和价值证明了构建中国特色公民身份的必要性,而中国的公民身份发展之路不同于西方,表现出易受制度影响、工具主义倾向明显、精英主义主导等特征,这些特征是构建公民身份时必须给予考虑的。因此,中国公民身份的构建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进行恰当的路径选择。这些原则就是科学合理地扬弃文化传统、理性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立足中国现实,而构建的路径选择则是以下三种模式的有机结合: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公民抗争的“自下而上模式”和公民社会带动的“中间协调两边模式”。

公民身份;构建;原则;路径

公民身份表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与个人通过交互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社会成员身份的确定是其他社会安排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民是现代社会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身份基础。沃尔泽认为:“在人类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是成员资格。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做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他的分配选择:它决定了我们与谁一起做那些选择,我们要求谁的服从并从他们身上征税,以及我们给谁分配物品和服务。”[1]另外,公民身份还具有维系社会规则、协调社会关系、凝聚社会价值的功能。众所周知,公民身份是一种产生于西方语境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模式,西方国家的公民身份理论随着政治形态变迁而历经演化,形成了不同的派别和研究范式。近年来,国内学界开始重视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译介了许多关于公民身份理论的著作和文章,并且开始从公民身份的视角来关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社会问题。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对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译介、评析占了研究内容的大多数,而关于公民身份理论本土化的研究仍不多见。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是:中国公民身份的形成轨迹和发展特征是什么,构建中国特色公民身份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构建中国特色公民身份的路径又该如何选择。

一、西方公民身份的发展和理论传统

从历史角度看,西方的公民身份理论经历了四次转变,形成了两大传统。从古希腊城邦相互矛盾的公民身份到成为一种法律地位的罗马公民身份,公民身份理论实现了第一次转变;由于罗马帝国的崩溃,基督教会的实力逐渐强大,公民身份理论实现了第二次转变——“基督教公民身份理论”;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作为平等独立个体的价值和尊严,平等观念复苏,个人自由凸显,后经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身份宣言》确认,公民身份在理论上成为人人都可享有的平等身份,公民身份理论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华丽转身;二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生态环境恶化、女性主义运动、少数族群问题的出现,公民身份理论又出现许多的新的研究范式,如环境公民身份、性公民身份、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等,这是公民身份理论的第四次转变。同时,西方国家很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设计,其背后也都隐含着对构建公民身份的路径选择,而不同的路径选择基于不同的公民身份理论传统。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是西方公民身份的两大传统,二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不同的人性假设和如何处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核心观念是:公民拥有的各项权利具有首要价值,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付出的等价交换。即便一个国家缺乏品性良好的公民,也可以通过权力制衡、制度设计来保持自由民主。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则强调公民对共同体承担的各种责任与义务,认为公民身份首先意味着一种责任,公民应当具备优良的素质和美好的品德,强调参与公共生活对公民的重要价值。在两个理论传统的观照下,不同国家的公民身份形成模式也不一样,大致可分为英国传统、北美传统和欧洲传统,其中英国传统集中关注的是福利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历史关系和社会阶级的性质,北美传统主要关注的是族群与公民身份的关系,欧洲传统则强调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民身份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它根植于其中的政治社会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内涵。但是其背后蕴涵着人类在不同阶段、于不同的政治共同体中关于自由解放的价值诉求。当我们思考如何实现公民身份理论的本土化转换,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民身份时,中国公民身份的历史轨迹和发展特征是必须给予考虑的。

二、中国公民身份的历史轨迹与发展特征

一部中国古代史,就是一部封建专制的王权主义历史,古代中国只有臣民身份而无公民身份。“民”在古代与“氓”“萌”等同义,意指卑微下贱的人。在传统中国,君、臣、民是三种最基本的政治身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传统社会君与臣、臣与民、君与民三种基本的政治关系。臣民社会下的“民”在人格结构上具有依附性;在认知和评价结构上缺乏理性精神,易受习俗、惯例和神话支配和情感影响;在行为结构上,几乎没有机会能够对社会结构施加影响[2]。这种臣民身份伴随中国封建社会的始终,经过长达两千多年的浸润,形成了中国人灵魂深处的臣民意识。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在寻求救亡图存道路的过程中,改良派以“君主立宪制”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线,阐述了一系列“民权”思想,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开始拿起西方民主宪政这个理论武器,或倡言维新变法,君主立宪,或倡言自由平等,民主共和。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近代中国公民观念的兴起。但是他们对于“民权”的理解却有共同的局限,要保留君主的权力,就不能给予人民以全部的权利,只能是部分的权利,在思想体系中,“民权”以“国民”为主体而区别于“民主”以“公民”为主体,因此,此时的公民身份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不完整的。

“公民、公民身份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在清末已深入人心,但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从中华民国开始的”[3]。1912年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的性质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一章总纲中,第一和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成立,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全体。第二章关于人民的具体规定足有十条之多,其中规定人民权利的有七条,另外还有两条指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临时约法从宪法的高度界定了公民身份的基本内涵,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的臣民观念和臣民身份。此后的《中华民国宪法》(1923)、《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宪法》(1946)等,皆取“国民”来表示国家权力所归属的主体。国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并非完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4]。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公民身份仍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但是它却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的臣民观念和臣民身份。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公民身份实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而改革开放前公民身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首先,1949年作为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并没有出现“公民”概念,而是交替使用“人民”和“国民”概念,在使用整体性概念“人民”时,提及了权利,即“人民”是权利的主体,而作为个体性概念的“国民”,则与义务联系在一起[5]。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使用了“公民”概念,此后的法律文件统一使用了“公民”称谓。1954年宪法在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之后专章设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标志着新中国公民身份制度的基本确立。从制度的目的与过程上,“五四宪法”的制度虽然体现了宪法制定的形式民主,但是该宪法并没有制定出与宪政要求相一致的宪法保障体系。再加上宪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其确立的公民权利最终被虚置,甚至被废弃和扭曲。这种结果是当时人治思潮泛滥、法治意识缺失的直接后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公民身份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构建公民身份的条件——诸如稳定的社会政治结构、市场经济、公民社会、公民意识等都在这个时期逐渐发育。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结构体系上,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放置在“国家机构”前面,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和对公民主体地位的重视。在内容上,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比前几部宪法更加完善。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恢复《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这无疑是顽固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然。城乡公民之间依然存在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差异,这些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规定背道而驰。

从公民身份的发展史看,我国公民身份兴起的背景同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它是在市场经济不很发达、政治环境复杂、臣民文化根深蒂固的背景下发生的,发展过程一波三折,呈现出易受制度影响、工具主义倾向明显、精英主义主导等特征。即使按照西方近代流行的“马歇尔范式”也无法解释中国的情况,因为中国公民身份发展没有遵循从公民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顺序,更没有遵循马歇尔所指定的时间安排。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国家机构从来就服从于一元制的权力中心,不同国家机构之间只存在着功能上的分化,不存在彼此独立和制衡的机制,国家机构之间的这种关系对于各种公民身份权利能否取得实质性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他所讲到的公民身份权利与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难以在中国历史上找到证明。

三、构建公民身份的原则与路径选择

公民身份理论虽起源于西方,但是对于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的追求却是人类共同的目标,公民身份所蕴涵的精神具有普世的意义。西方的公民身份理论虽然成熟但却不能直接拿来使用,理论需经过本土化的转化,形成中国语境下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才能用来指导中国的政治实践。这种转换首先要做的就是构建当代中国的公民身份。在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找准恰当的路径。

构建公民身份的原则。首先是科学合理地扬弃文化传统。“文化传统是指社会中人们固有的价值观、精神取向以及普遍持有的观念,它是民族的文化遗产,是世世代代中国人骨子里渗透的精神气质”[6]。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宗法社会,铸成了一种压抑人性的较稳定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的行为准则,对于中国国民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以“王权主义”为核心的政治文化传统和以“情感”为核心的道德文化传统是构建公民身份的重要阻力,而文化传统中的“民本”思想和对“和谐”社会的追求则可以经由转化成为构建公民身份的重要资源和动力。其次,要理性学习国外公民身份的先进理论和公民教育的先进经验。中国公民身份理论刚刚起步的时候,国外公民政治已历经岁月历练成为文化特色。其中有许多东西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如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捍卫,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对公民美德和公民教育的重视,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对社区参与和传统文化的强调等。对经验的学习和借鉴不是一味地盲目照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涵化它们,否则就会出现“食洋不化”的后果。再次,要立足中国国情,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行深切关怀。如果说先进的理论和经验是种子,那么中国国情就是土壤,种子能不能开花结果,还要看其在土壤中的适应情况。当代中国最基本的国情就是现代性的建构,若把公民身份的构建放置到现代性建构的框架之中,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构建公民身份的路径选择。关于中国的公民身份发展动力问题,有的学者曾经提出过“双动力”说,即“中国公民身份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公民抗争与政府赋权相互融合的结果”[7]。但是,结合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的考察,笔者认为应该是“三动力”说,即国家、公民社会和公民。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社会高度合一,几乎没有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双动力”说能够解释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而改革开放之后,公民社会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和凝聚力,并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已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公民社会逐渐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变迁的重要力量,自然地成为构建公民身份的重要动力源。因此,中国公民身份构建的路径应该是以下三种模式的有机结合: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以公民抗争为主的“自下而上模式”、由公民社会带动的“中间协调两边模式”。

在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模式”中,国家应当对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的公民身份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而当下实现公平公民身份最大的阻碍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它是一种以城乡分割为特征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制度中对公民迁徙权的限制和对公民身份的层级划分严重阻碍了实质公民身份的实现,使理应平等的公民身份分裂为现实中相对立和不平等的“城市人”身份与“农村人”身份,且资源分配和社会福利附着其上,造成了差异性公民身份。而改革开放以后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至今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与实现真正公平的公民身份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关于公民迁徙权的问题和将社会福利与资源分配从户籍制度中剥离出去仍应是改革的重点。只有以公民身份整合市民身份与农民身份,才是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许多焦点问题的关键。

在以公民抗争为主的“自下而上模式”中,应当积极加强公民身份意识的培育。公民身份意识是公民对公民身份的内涵和意义的一种高度理性自觉,关于公民身份的知识和理念只有内化为公民价值体系的一部分才会成为公民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从历史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公民身份在制度层面的发展要高于意识层面和行为层面的发展,现实中存在的公民权责意识不强、参与意识不强、政治冷漠等现象,都是公民身份意识不强的表现。对于一个缺乏自由和民主传统的现代化后发国家来说,在公民意识培育过程中,公民教育和公民参与的作用至关重要。中国的公民教育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公民教育的理念上,要厘清公民教育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国民教育的区别,要把公民身份的内涵和意义教育放到公民教育的首要位置,要尽快建立完整的、衔接良好的学校公民教育体系。意识的形成需要长期持久的学习和实践,要把社会实践当做培育公民身份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民有序参与,如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里的社区自治等。

在由公民社会带动的“中间协调两边模式”中,公民社会的功能能否发挥,关键在于体制改革和政治文化重塑能否成功。公民社会是指既有别于国家也有别于市场、以非营利性的公民组织或者说自愿结社为核心要素的“第三领域”。它是一种公民自治的生活方式,是法治下自由的制度安排,是以公民为基点的社会,公民是社会最基本的责任主体,公民权利是社会规则最基本的出发点。现代公民社会在其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积极功能:它奠定了基层民主特别是社会自治的组织基础,一些民间组织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改善了政府的形象,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公民社会已经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动政府改革的强大动力源[8]。因此,把公民社会视为中国公民身份构建中的第三种力量是基于中国现实做出的分析。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和困境,最主要的矛盾则是制度欠缺、政府权力边界不清、公民意识不足等。因此,体制改革和政治文化重塑就成为促进公民社会发育不可或缺的两翼。

[1]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38.

[2]周金华.新公民论——当代中国个体社会政治身份建构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30-31.

[3]张昌林.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178.

[4]姜士林,等.宪法学全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27-28.

[5]顾成敏.公民社会与公民教育[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70.

[6]陈联俊,李萍.公民意识教育中文化传统的影响[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7]郭忠华.公民身份的研究范式——理论把握和本土化解释[J].学海,2009(3).

[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6).

[责任编辑孙景峰]

D621.5

A

1000-2359(2011)02-0067-04

张雪琴(1980-),女,河南商水人,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管理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公民学研究。

20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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