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社会价值认知及策略——基于《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之思考

2011-04-13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1年4期
关键词:公益性公共利益著作权法

徐 华

(南华大学图书馆,湖南 衡阳 421001)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原有的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争论,最终以成文法得到初步明确;但是国家相关部门还从来没有针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发布专门的行政性文件。2009年10月,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切实加强图书馆领域的著作权保护[1]。这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饷,图书馆界对此更是倍加关注。

1 对《通知》的科学解读

《通知》是新中国历史上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图书馆著作权问题发布的第一份专门文件,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原文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有较详细的条款规定[2],通过细读其中的条款可以发现,《通知》的关键之点表现在:阐明了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依法管理图书馆的明确要求;强调了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规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能。《通知》的目的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图书馆使用和传播作品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化、启迪智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要的重要作用”[3]。图书馆是信息传播的重要机构,与著作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图书馆界从自身的特点出发,主张在合理使用制度下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图书馆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图书馆自己。

2 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社会价值认知

2.1 图书馆本身具有较大的公益性社会价值

图书馆是对广大社会公众(或称读者)提供作品信息的社会公益性机构,是与著作权制度、文化制度、经济制度等共同服务于国家总政策的制度选择。主要通过发挥其公益性职能,对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情报、研究、文化娱乐服务体现出来的。图书馆从事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与商业性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商业性服务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而公益性服务是无偿的、免费的,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图书馆作为社会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人们有效获取知识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素质,传播文化、启迪大众智慧,开发信息资源、传递科学技术为己任,来服务于教学、科学研究。图书馆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这也决定了它以公益性服务为其根本的服务模式。可以这样认为,现在的图书馆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文化设施,成为服务于社会公众文化的公益性门户机构,具有较大的公益性社会价值。

2.2 依照著作权规定传播作品,发挥作品的社会价值

图书馆采购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广泛地传播知识和增进社会公众学习,让作品发挥其最大的社会价值,这正是著作权法所追求的文化目标和文化政策。在这方面,图书馆制度与著作权制度确实存在着默契的配合。在增进学习的目的上,著作权法试图鼓励作品最大限度的创作和传播。可以说增进学习是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基础就是保护作者权利,激发作者的创作激情,激励更多新作品的产生;而广泛传播作品、促进作品的利用,进而促进文化发展的任务,主要依靠图书馆这个社会公益性机构来完成。无论图书馆作为作品的使用者还是传播者,都增进了作品创作和加速作品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可靠的学习机会,保障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参加文化活动、享有艺术、分享科学进步所带来的福利的权利既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创作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是公众实现文化自由及获得科学进步利益的前提,尊重作者的权利,将保证公众获得更为重要丰富的智力成果。图书馆日渐成为传播知识、服务公众的公益性门户机构,为了促进社会公众最广泛的学习,除了允许图书馆通过采购供公众(读者)使用作品外,还允许其依据著作权限制制度,享有著作权豁免而合理使用作品,这也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作品传播的激励机制。

2.3 图书馆是平衡著作权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阵地

图书馆是作品的最大收藏家、传播者;图书馆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著作权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一方面要保护版权作者的利益,以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作品。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满足社会文化教育和科研事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4]。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领域,公共利益也需借助图书馆这个中介机构才能实现。因此可以说,图书馆是平衡著作权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阵地。

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确保离不开对公有领域的维护,因为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需要自由的公共接近,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可以说是留存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图书馆维护作品的公有领域。由于图书馆对作品利用情况拥有一定的发言权,对作品保护期限的调整有一定的影响,一直致力于帮助立法者确立作品合理的保护期,使作品从有限专有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保障了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公共作品的权利。另一方面,图书馆期望立法者维护公有领域要适当。面对信息技术的挑战,图书馆、社会公众并不主张把任何东西都放到公共领域中去而不适当地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公共领域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有一个适当的位置,图书馆及社会公众也是不愿接受盲目追求公共利益的。

3 以《通知》为契机,推进图书馆的著作权保护工作

3.1 图书馆应结合《通知》加强宣传著作权法律法规,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技能

《通知》的第一条指出,各地要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图书馆著作权保护意识。近年来,随着新《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图书馆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著作权宣传教育活动,比如:请专家学者到图书馆开设论坛、讲座,选派图书馆员参加进修、专业培训、著作权保护经验交流活动等。有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图书馆从业人员的著作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在全国受调查的49所公益性图书馆(涵盖大学图书馆、图书馆、专业图书馆等主要类型)中,77.19%的人认为“图书馆应当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发展”[5]。当务之急是把著作权宣传教育活动同图书馆的业务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之更加切合实践特点,更加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

3.2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保留图书馆对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权利

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信息资源在社会的广泛传播与共享,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通知》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使用的适当限制。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为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考虑到我国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已购置了一批数字作品,对一些损毁、丢失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为了借助信息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而不需支付报酬。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声明,“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著作权立法应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该延及到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信息传播、公益性图书馆对学校教学所需教学资料的复制与网络传播 公益性图书馆建设信息导航系统链接网络资源与网络传播、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公益性图书馆出于合法的、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6]。图书馆应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保留对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权利;那种主张“取消图书馆对自己收藏作品数字化的权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这是偏离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论调[7]。图书馆对收藏作品的数字化处理是复制权的问题,这一点在2001年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规章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适当地限制或取消图书馆的数字化权利,实际上就说明《通知》的立法目标具有多重性,这将会偏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目标,自然也会带来与著作权母体法的冲突问题。

3.3 图书馆要积极应对各种著作权风险

图书馆著作权风险的规避是现存制度框架下图书馆业务开展的基本保证。图书馆的著作权风险可以分为基于主体的风险、基于业务的风险和基于内容的风险,但这三者不是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图书馆所追求的公益性目标和图书馆所处理信息的巨大数量决定了图书馆在处理知识问题上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著作权法应该特别关注怎样保障包括残疾人、低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知识和信息获得权的圆满实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所有接触和使用数字信息的行为都变成有偿的,图书馆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制约,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图书馆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通道将被阻滞[8]。而事实上,我国图书馆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还存在较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为防范著作权风险的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谈判能力的欠缺等各方面。因此,图书馆要积极应对各种著作权风险,要积极研究图书馆现存的制度空间,并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图书馆行业在现有基础上应加大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和制度建设,制定合理有效的图书馆著作权风险自我规避方案,这将能够保护图书馆免遭著作权权利人的侵扰与诉讼,保护图书馆的合法利益。

3.4 建立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自律机制

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过程中,会涉及到著作权方面的许多问题。长期以来,图书馆重视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忽视了自身的权利以及可能的著作权法律风险,导致图书馆业务工作中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避免侵权纠纷,自觉保护著作权,不仅需要法律保障,图书馆的行业自律也是至关重要的[9]。图书馆作为社会的一个公共部门,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能不能自律、能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衡量图书馆行业发展程度的标志,是政府放心及公众信任的前提。因而,图书馆为有效规避著作权风险,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著作权自律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的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制度,设立具有行业指导性质的著作权管理部门以及引进、培养专门的著作权管理人才来管理本单位的著作权事务,有效地解决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包括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资源的管理、图书馆数据库采购或贸易谈判、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的著作权风险规避方案、图书馆主页转载与链接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调整等。

[1] 孙佳音.2009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揭晓[EB/OL].[2011-02-08].http://www.chinataiwan.org/wh/dsw/wtyw/201001/t20100106.htm.

[2][3] 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育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版联〔2009〕1 号)[EB/OL].[2011-02-08].http://www.xwcbj.gd.gov.cn/news/html/zwgg/article/1256855705246.html.

[4] 吉宇宽.图书馆平衡著作权私权利益公共利益的职能审视[J].图书馆学研究,2010(2)(理论版):79-82.

[5] 陈传夫等.中国图书馆界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认知调研报告[J].图书与情报,2009(5):1-10.

[6] 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 [EB/OL].[2011-02-08].http://www.csls.org.cn/statute.htm.

[7] 张昳.数字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变革谈[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5):48-50.

[8] 冉从敬.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9(11):28-31,79.

[9]韦景竹等.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规避自律机制的观察与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10(2):92-99.

猜你喜欢

公益性公共利益著作权法
谈谈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界限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做好公益性报道让温暖在城市流淌
关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水利项目PPP回报机制的探索
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一家医院的“公益性报告”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戴夫:我更愿意把公益性做到最大化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