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的通知
2011-04-12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7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逐步撤出我国市场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55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已上市药品由生产企业收回销毁,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完成撤市工作,并保证撤药完成前医生和患者可以获得含右丙氧芬的制剂。自2011 年7 月31 日起,一律停止销售、使用含右丙氧芬的药品制剂。
各分局应加强监督,2011 年7 月31日后发现仍有销售、使用该药品情形的,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