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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适合侦查“一对一”完成的贿赂犯罪的认知脑电测谎

2011-04-12刘洪广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一对一脑电电位

徐 菁 刘洪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更适合侦查“一对一”完成的贿赂犯罪的认知脑电测谎

徐 菁 刘洪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贿赂犯罪多采用“一对一”的隐秘行为,其特点是犯罪过程预谋化,犯罪手段隐秘化,犯罪心理复杂化。研究认为,贿赂涉案者的犯罪准备周期长、过程复杂所增加的认知负载有利于诱发案件相关信息的特征性的脑电位;贿赂犯罪行为隐秘、涉及人——钱——物等记忆强度大使脑监控难,有利于将特定的与案件相关的特征性的脑电位和特定犯罪人联系起来;贿赂涉案者被测谎时涉案认知预备增强、对贿赂相关知识的警觉性增高,使比对欺骗脑电更加容易。认知脑电测谎以其无法回避、难以伪装、科学性强、准确率高等特点,为贿赂犯罪侦查提供了一种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

贿赂犯罪;认知脑电测谎;ERP

认知脑电测谎是基于事件相关脑电位(ERP)发展而来的,它是借助从ERP中提取的与认知、记忆、思维活动有关的认知电位,即对案件相关内容进行认知加工时,所记录的头皮表面脑电位,通过记录——比对被测人大脑,对具有陌生、熟悉、案件相关不同认知属性的图片和语句,进行识别或再认后做出判断的脑认知过程头皮电位,来分析探查被测人与案件之间的关系。认知脑电测谎的主要依据:一是个体对交往过的人、接触过的物、经历过的事情等,都会随着当时认知强度不同以内隐或者外显记忆的方式存储在大脑中,当对这些再现的信息进行认知加工时, 会诱发出不同于从来没有感知过的具有一定特征的大脑皮层的电位活动,即使个体有意识地控制各种身心活动试图进行欺骗反应来进行隐藏和伪装,也无法抑制大脑皮层的兴奋。二是个体做出欺骗时的认知加工过程不同,与诚实反应相比欺骗反应需要隐瞒储存在大脑中的信息、克服默认的诚实反应倾向、保持构建的虚假信息、执行欺骗反应等,因此实施欺骗反应需要一个额外的控制过程,从而使大脑活动发生变化,诱发出不同于诚实反应的特征性的脑电位。

一、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与实现认知脑电测谎的可能性

贿赂犯罪与其他带随意性犯罪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犯罪过程预谋化,由于贿赂犯罪是一种权、钱交易的犯罪,双方都希望获得最大的利益,同时又不被揭露和受法律惩罚,承担着高风险的责任,因此贿赂双方必然在犯罪方法、利益大小以及既得利益的保护等多方面进行选择、讨价还价和商议,因此贿赂双方对犯罪过程记忆深刻。二是犯罪手段隐秘化,比如通过巧立名目收受贿赂,或是采用“一对一”的隐秘行为,单线接受贿赂等等,因此对犯罪过程进行了精心的策划。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性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水平、法律水平及其反侦查能力都比较强,并且害怕认罪后既得利益的丧失,因此犯罪嫌疑人怀着侥幸心理千方百计地对抗侦查,妄图逃脱刑罚的处罚。由于这些特点,对贿赂案件的侦查也应该更加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像电脑资料分析、心理测试技术等现代科学手段应该充分地应用到现代侦查中,以提高侦查效率。

二、认知脑电测谎针对贿赂犯罪的有效性分析

(一)贿赂涉案者的犯罪准备周期长、过程复杂所增加的认知负载有利于诱发案件相关信息的特征性的脑电位

贿赂涉案者在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都有一个复杂的思考过程,他们既想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想逃避法律的惩罚,必然在犯罪方法、利益大小以及既得利益的保护等多方面进行谋划,对于这些过程他们不用特别的记忆就能永远铭记在他们的脑中,稳定而深刻。就受贿人而言,受贿人需要考虑自己的权力范围,这是与行贿人讨价还价的资本,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会考虑取得贿赂的方式和条件以及如何获取自己想要的财物。并且受贿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反应,一方面会努力回忆作案时的每一个细节,寻找可能出现的疏忽和遗漏,想方设法加以掩饰;另一方面对得手后的非法财物处理与保存等问题绞尽脑汁,尽量消除物证,因此他们的大脑一直都在活动,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深层次的编码加工,从而将这些信息储存到大脑的长时记忆中。对于行贿人而言,行贿的目的就是获得利益与好处,因此对于自己的付出和所得都要进行反复的权衡,在实施犯罪之前必然要分析受贿人的喜好及心理状态,然后策划如何接触受贿人、行贿的时机、条件和方式以及如何选择行贿的种类、价值等,并把这些都铭记于心。被动行贿人一般是在受贿的暗示、索要的情况下考虑实施行贿的,但也会对行贿的方式、行贿财物的种类进行策划。由于贿赂双方亲历了整个作案过程,对案件相关信息的记忆具有很强的情境性,因此这些信息对于他们具有特殊的心理意义,并且他们对犯罪细节的积极处理更是加深了对这些信息的记忆,从而使他们的记忆更加深刻。当承载这些案件相关信息的图片或是文字呈现时,贿赂双方就会根据长时记忆中存储的相关信息,对这些项目进行快速而正确的归类,这是不需要意识控制的,从而会诱发出不同于没有感知过的人的具有一定的特征脑电位变化。

(二)“一对一”的贿赂犯罪行为隐秘、涉及人——钱——物等记忆强度大使脑监控难,有利于将特定的与案件相关的特征性的脑电位和特定犯罪人联系起来

贿赂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往往采用“一对一”的隐秘行动,由于贿赂行为是在高风险的状态下实施的,这必然会投入更多的心理资源,进行更多的认知加工。在对贿赂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心理测试的过程中,将与案件相关和无关信息编成一个刺激序列同时向他们呈现,对于大脑中存储有相同信息的贿赂涉案者来说,这两种刺激信息所涉及的加工深度不一样,与自我的厉害关系不一样,对他们的意义也不一样,即使个体有意识的控制各种身心活动试图进行欺骗反应来进行隐藏和伪装,也无法抑制由大脑认知加工内容不同所带来的脑电反应的不同。当诱发刺激中包含案件相关信息呈现时,便激活了在大脑中存储的相关信息,包括涉案行为的记忆都被重新提取出来,这是对亲历事件的体验性的再认加工,是他们无法回避难以伪装的。大量的实验证明,刺激的熟悉程度,和被测人经历的相关程度等的差异可能导致个体对刺激的信息加工过程的不同,从而诱发差异显著的事件相关电位P300。在案件相关细节信息尚未对外界披露的情况下,只有贿赂双方才知道犯罪策划和实施的相关细节,那么与案件相关的图片或是文字刺激对他们来说就包含了更多的信息,就会诱发出显著的P300。与之相反的是,大脑中没有存储相同信息的无辜者来说则完全是陌认,不会对这些关键信息产生再认,因此不会产生明显的P300波。刘岩以陌生、名人和自我面孔照片为刺激材料研究了不同熟悉性刺激在欺骗反应中ERP的差异,结果发现无论是诚实还是欺骗反应,熟悉刺激都诱发了明显的P300,而且这种刺激类型的ERP效应并没有因为欺骗而消失,验证了P300是检测相关信息的有效指标。因此不论被测人是否欺骗,所检测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从而将特定的与案件相关的脑电位的特征性的证据和特定犯罪人联系起来。

另外,N400也是检测隐秘信息的有效指标。N400是由多种对先前背景非预期或不合理的刺激事件诱发,而且只有当这些刺激是在语言或语义场景中的非预期性刺激时才能诱发N400,它在揭示语言加工的认知规律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N400用于测谎,关键在于被试所阅读的句子的真实与否有关,Boaz等(1991)的测谎研究表明如果被试大脑中存储了案件相关信息,那么呈现有关的错误句子相比较真实句子所诱发的N400具有显著的差异。而相对于无辜者来说,由于没有案件相关信息,不会识别其中的错误,所以两者所诱发的N400的波形则没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在对贿赂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的过程中,将承载案件相关信息的语句刺激以错误句子呈现,由于贿赂双方对犯罪过程非常清楚,那么这些语句就会与他们头脑中存储的既定信息不符,就会诱发明显的N400,而对于无辜者来说,这些句子并无特殊之处,也就不会引起N400。

(三)贿赂涉案者被测谎时认知预备增强、对贿赂相关知识的警觉性增高使比对欺骗脑电更加容易

贿赂涉案者在接受审查时,一方面害怕犯罪行为被揭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害怕自己既得利益的丧失,因此越是理智的案犯越能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其心理也就更加紧张,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必然要提高对贿赂相关知识的警觉性,隐瞒所知道的贿赂信息,否认与案情的关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回答方式,从而进行欺骗。当被测人面对需要进行欺骗的案件相关刺激信息时,他们的认知预备增强,心理预警程度提高,对案件相关信息的监控水平增强,希望通过测试的动机也变得更为强烈,这种带有欺骗意图的反应准备状态唤起了更多的认知控制,产生额外的增加的动机。这与诚实应答相比前额叶许多与认知加工有关的脑区活动增加,从而使大脑的活动水平发生变化,而诱发不同的脑电位。蒋晓平研究发现,欺骗准备与诚实准备所诱发的N200波幅具有显著的差异,欺骗准备引发的N200波幅明显大于诚实反应。因此,认知准备状态(诚实反应准备,欺骗反应准备)不同的被测人在面对案件相关刺激信息时,由于他们的主观唤醒程度不同,所投入的注意和主观参与程度也不同,所诱发的N200波幅也就存在显著差异。

另外,贿赂涉案者如果要进行欺骗,就必须在清楚地确认所需判断的内容基础上,然后再做出与事实相反的选择,从而使简单的诱发刺激复杂化。在测试过程中,当向贿赂涉案者呈现案件相关刺激信息时,这些信息就会自动激活大脑皮层中储存的相关记忆,但是被测人不允许这种默认的判断继续下去,因此当这些信息被识别后,就会被大脑监控住,做出与事实相违背的判断,这个过程较诚实回答相比会引起大脑认知负荷的显著增加,从而使脑电位发生变化。Johoson等人还从大脑对说谎回答的监控,以及对说谎回答和诚实回答之间冲突的监测出发,考察不同的说谎条件下内侧额叶负波(MFN)的变化。在试验过程中要求被试需要对习得的旧词和未习得的新词进行完全诚实、完全说谎、随机说谎三种任务。结果发现,和完全诚实相比,完全说谎诱发了显著增强的MFN,而在需要维持说谎与诚实回答比例为1∶1的随机说谎组中MFN波幅最大,而且该MFN并不会随着说谎练习次数的增加而减小。即MFN反映了说谎者对其说谎的监控。在测试中,欺骗的一方为了抑制诚实反应倾向,保持欺骗意图,这与头脑中的既存的观念相冲突,大脑对其监控时就产生了明显的MFN。

(四)贿赂涉案者构建的虚假信息与真实经历的信息的认知加工属性不同,有利于比对欺骗脑电

贿赂涉案者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往往会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有时受贿者与行贿者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甚至截然相反、莫衷一是,这种孰是孰非很难判断。但是真实经历的信息与虚假信息的认知属性不同,真实经历的信息是个体在特定时空下对相关事件的记忆,属于自传体记忆,而虚构的信息属于想象记忆,这两种记忆的加工深度不同,对被试的意义也不同,因此诱发的脑电也存在差异。牟诹静在民事案件实测中研究发现,大脑的左侧额区的晚期负波能够鉴别真实与虚假的记忆。真实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虚假信息更大,差异显著。如果双方被测人两类刺激均诱发明显的晚期负波,则重点比较两类ERP500ms~800ms间平均波幅的大小。在测试过程中,当呈现贿赂双方所争执的信息时,对于欺骗一方来说对方所说的案件相关的真实信息诱发的脑电位波幅大于自己提供的虚假证词诱发的波幅,并且两者差距较小。对于诚实一方来说则是自己所说的真实案件相关信息诱发的脑电位波幅明显大于对方所提供的虚假证词所诱发的波幅,并且两者差距较大。

(五)无压力情境下的认知脑电测谎能减少因为压力——情绪——体表生理变化大所带来的误差增强测谎的准确性

由于贿赂犯罪嫌疑人在筹划和进行权钱交易时,就精心设计了反侦查措施,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必然进行过掩盖,所以在审讯期间,犯罪人自恃手段的隐蔽与狡猾,绝对不会轻易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抱着侥幸心理对抗调查。而心理测试技术强调其科学性与有效性,为突破犯罪人心理创造了条件。

传统的生理多道仪测试已在贿赂案件的讯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道仪测试主要是基于人体情绪的变化,测量由情绪的变化导致的外周生理活动(如排汗、呼吸、心脏活动)的改变的量,被试对于案件相关的问题会诱发出比控制问题更强的情绪反应。为了强化测试中被试对问题的反应,测试者通常会进行测前谈话给被试施加影响,以引起被测人的高情绪唤醒,这往往给被测人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这样对于无辜者来说,由于迫切想排除与本案的关系,其认知准备强度增高,容易影响结果的准确性。还有,对于专门受过训练的人来说能够控制其生理反应,而使多道仪的测试受到影响。

认知脑电测谎则基本上是在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主要是基于大脑的信息认知处理过程,可以避免情绪变化的影响。认知脑电测谎的测前访谈时非常客观,因此被试在情绪表现上基本是中性的,在测试过程中只是让被试看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语句或是图片信息并对其作出反应,同时记录被测人的脑电位的变化。由于大脑中的信息是无法回避难以伪装的,这既避免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又能够客观地分析其大脑中是否储存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样就能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把握更为完整和准确。

三、认知脑电测谎在应用中的注意问题

(一)认知脑电测谎对被试的要求

被测对象要满足一定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无脑外伤及神经疾病,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测试环境要安静适宜,避免受到任何的干扰。在测试的过程中,被试需要安静地坐在电脑屏幕前,看屏幕上呈现的信息来做相应的反应,尽量不要乱动。因为偶然的干扰信息和小动作会导致伪迹的出现,这些都需要在最后的结果分析中剔除。

(二)认知脑电测谎对测试人员要求

认知脑电测谎需要综合应用心理学、侦查学、认知神经科学等专业技能知识和丰富的侦查实践经验,并非只是单纯地依靠所谓的“脑电仪”而能完成的,因此,不能盲目轻信、夸大仪器的作用,而要注意人才的特殊训练以及专门培养,并要经过相当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战锻炼。一名优秀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人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心理学专业素养、丰富的侦查办案经验和较高的办案水平,熟练掌握这项技术的科学原理、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有清晰、明确的把握。测试人员在测试前要全面掌握案件现有的所有线索和证据,对案情作出全面客观的综合评判,并识别和采集能够反映在作案人大脑中的案件相关的信息,针对个案编制测试题目,从而为客观的测试结论打下基础。

[1]刘洪广.案件相关信息的脑认知递进过程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

[2]刘洪广.欺骗的测试与案件信息认知过程特征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1).

[3]刘品.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4]刘岩.对不同熟悉性刺激欺骗反应的事件相关电位比较[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

[5]蒋晓平.欺骗机制的事件相关电位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08.

[6]Ray Johnson Jr.,Jack Barnhardt,John Zhu,The contribution ofexecutive processes to deceptive responding[J].Neuropsychologia,2004,(42).

[7]牟诹静,刘洪广,刘安丽.脑电晚期负波在民事测谎中的应用[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D917.2

A

1672-6405(2011)03-0063-04

徐 菁(1986- ),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级应用心理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心理及测试研究。

刘洪广(1961-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犯罪心理与测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神经电生理博士后。

2011-08-24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09YJAZH100);公安部应用创新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2010YYCXGADX116)。

张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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