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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记者如何做好电视法制节目

2011-04-12高润英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制犯罪

□高润英

(古交广播电视台,山西 古交 030200)

电视不仅是一种传播手段,也是一门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电视艺术的蓬勃发展,电视创作队伍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对于电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纵览法制节目的创作,不仅出现题材窄化、深度不够、缺乏人文关怀等瓶颈问题,艺术水平的提升也是当务之急。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如何,文化品位高低,与节目创作者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创作者的政策、法规水平,文化知识的储备以及对法制精神的理解等等。解决这些难题的办法就是设法提升法制节目创作主体——记者的素质修养和文化品味,只有这样,电视法制节目的创作才能展现旺盛的艺术生命力。

一、法律意识

法律是一门严肃而又博大精深的科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指标。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工程迈上了新的台阶,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了。法制节目的定位和宗旨决定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意识。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的记者尤其应该学法、懂法、守法,除了遵守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还要恪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其次,法制节目记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记者应当具备按照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的要求,对事实进行适度过滤和技术处理的素质。像法官力求把案件办成铁案一样,法制记者也要严格要求自己写成“铁报道”、办成“铁节目”。有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有关个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方面的信息,必须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适度过滤和技术处理,有效地限制和约束法律禁止传播内容的公开披露。

二、角色定位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媒体不是法庭,记者不是法官。在采编新闻时,记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事件的记录者,而非当事人和裁判者。新闻的采访权只是受众知情权的延伸,除此之外记者没有权利对案件的审判指手画脚。虽然有时节目揭露的是社会和个人的阴暗面,但记者不应仅以揭露表现阴暗面为目的,否则极易导致报道的夸张失实。

法制新闻经常遇到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行为,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减少这种情况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客观的进行报道。客观报道是新闻的本质要求,在此显得尤为重要。采编报道前一定要对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做到清楚把握,新闻事实的细节来源出处要交代清楚,各方意见要平衡地表达,一定要让当事双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千万不要厚此薄彼,成为一方的代言人。

三、导向意识

媒体报道各种违法犯罪事件原本是要提醒人们防微杜渐,远离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报道有时也成了“教材”,人为地教会了一些犯罪分子犯罪方法。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宋某、寇某三人均系黑龙江来京务工人员,其中寇某犯罪时年仅15岁。2006年2月1日晚8时,三人经预谋在方庄麦当劳餐厅门前,趁被害人打开汽车车门时毫无防备,将其强行挟持在后座上,抢得人民币2100元及NEC牌手机一部;并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轿车藏匿于嫌疑人李某的亲属家中。三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抓获。经搜查,三人随身携带有手铐、眼罩,以及印有“百年好合”字样的用来遮盖车号的贴膜,都是为了犯罪使用。

令人震惊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供认,他们采用此种方法犯罪,是因为受目前收视率极高的某法制节目的启发,于是模仿节目中报道的抢劫作案手法,有预谋的实施了挟持被害人,抢劫轿车及财物的犯罪行为。

所以,作为一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制节目记者,在制作高质量的法制节目,揭露犯罪、报道法制的同时,更要严格把握导向,不要盲目追求收视率和真实性,一味对犯罪过程及犯罪手段进行过于细致的描述,以免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刺激观众不健康猎奇心理和传播犯罪方法的负面作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某种正当工作伴生犯罪的可能性。

记者对于法制新闻的报道,提倡的是“法律真实”,严格地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报道。在进行采访时,应尽量找一些与对立冲突双方没有利益牵连的人进行询问,应跳出被采访人或举报者的安排,避免被人牵着鼻子走。要让矛盾双方都有话语权,“既采访原告,更要采访被告”,即使一方能够自圆其说,即使一方不愿接受采访,记者也应该收集、观察事件的全面事实,多接触采访对象,核实和揭穿事实真相。

在导向问题上法制节目及记者应恪守以下几条自律规则。一是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作出定罪、定性的报道;二是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平衡报道,不要成为一方的代言人;四是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宜详细报道;五是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六是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七是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且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八是批评性评论应当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九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冤假错案或司法腐败时,应当运用所有的新闻手段维护司法公正。

四、现场意识

法制节目有许多现场:庭审现场、案发现场、抓捕现场以及事件的标志性现场等。法制节目大量运用现场报道不仅能捕捉事件的细节,展示原生态画面,而且能抓取纠纷和矛盾中的人物冲突,使矛盾演变的过程展现在观众面前,用生活的原生状态来震撼观众的心灵。法制节目现场报道强调现场直击感,传达事件本身的现场震撼力,注重与事件相关联的人物,揭示潜隐在表层背面的真实。

如果记者没有很强的现场意识,及时纪录珍贵画面,事后总会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这就要求记者在现场善于挑、等、抢,抓拍下精彩的一瞬。当然,记者在现场也不是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眉毛胡子一把抓,那样就失去了现场的意义。在一个法制事件的现场,记者要对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心中有数,要调动现场的要素,发现细节,细节往往意味着不同事物的个性,反映事物的本质。在纷乱的现场中,寻找合适的细节需要记者的敏锐的发现能力。同时,在拍摄过程中还要注意摄录现场声——声音刺激听觉,在现场感的传达上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否则,编辑一则类似救火、抓捕等紧张情节时,现场声响缺失,声画两张皮,不能真实传达现场的氛围。

要想增强节目现场感,还可以运用现场播报、现场评述的方式把观众带入现场,在第一时间打动观众,调动观众全身心地参与节目。北京师范大学影视传媒系主任于丹提出:“好的新闻节目要有镜头开放式的流程,要有出镜记者,因为出镜记者既是调查者,又是同步传播者,这对受众来说是第一时间、第一空间的分享……”。

运用现场出镜,可以融合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优势,一方面,记者以意见领袖的身份引领观众发现现场,和观众面对面的交流;另一方面,现场记者作为法制栏目的一个符号,他的语言、姿态、表情无疑是在营造一个语境,一个传播情境。比如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栏目对解救吴若甫的现场纪实报道《惊心动魄22小时》节目中,记者徐滔多次现场出镜,营造出特定的传播情境,强烈的现场感吸引了观众。其次,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中的许多节目中都有记者的现场行为,这种现场既是过程的一部分,又在营造悬念,设扣解扣。法律故事需要过程的展现与悬念的设置,悬念有时是事理或法理的逻辑结合点,有时则来自于现场记者的人为设计,这种设计正是为了保证冲突的源源不断。当然,记者出境的功能、方法有多种,这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定夺。而且记者出境时,一定要注意镜头前的状态:

1.外在形象与气质与法制栏目相适应:庄重、沉着、理性。

2.一定的普通话表达能力:经常出现在报道里的人可能会混个脸儿熟,但能否给观众留下良好印象,关键还是他说得怎样,在这方面,绝对是“内容为王”。

3.情绪、状态的蓄积与准备:现场记者的情绪要饱满,心态要从容,表达要符合现场氛围。

4.拍摄景别:北京广播学院高晓红教授在《电视法制节目的拍摄技巧》一文中这样要求:“出现场的记者景别最好是中景以上,膝关节以上的中全景、全景、大全景,这样在镜头中可以看清环境特征,这样的景别中环境被展示得比较清楚。”

五、人文精神

法律的作用并不是限制与惩罚,它最根本的出发点还是希望能够形成对权力的尊重与保护。电视艺术的目的是悦人心情,启人心智,扶人心灵,美人生活,实现人文关怀。所以,“惩恶”并不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目的,我们不能因此忽略对人本身的尊重与关怀,电视法制节目对大众的人文关怀应该是广泛而充分的。有人指出:“法制节目的思想性也不是向人们硬灌法律条例,而是将一种人文思想贯穿于节目的内容和风格之中,通过现象揭示事件本质,让观众有所震撼,洞照人们的心灵,使节目具有理性的光芒” 。

敬一丹认为,作为记者,一定要有平等意识,不能低估亦不能仰视采访对象。

这种人文关怀对记者和节目创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制作法制节目时,记者除了要具备基本的新闻和法律知识外,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充分认识法律对民主社会的推动作用。

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避免搅扰与犯罪无直接联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报道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应使之形象尽量不可辨认。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市还未施行开给嫌疑人带头套这一充满人性的举措,作为法制栏目的记者也要尊重嫌疑人的人权,就算嫌疑人的行为令人痛恨,自有法律对其进行惩罚,记者在采访时,应注意多方面的问题,例如镜头表现上应尽量避免使用俯视镜头,采访提问时语气注意平和,遣词造句上不要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等。

六、创新精神

央视社教中心尹力撰文说:电视法制节目重在“普”,根在“法”。从这个角度出发,它更要有平民意识。它要将目标受众定位为“需要了解法律信息”的公众,以公众愿意接受的形式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尹力认为:在法制节目的电视表现手法方面,还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并非只有纪实可用,比如现场谈话节目形式,将娱乐游戏的形式引到节目中来等。法制新闻反映的是社会中真实的非常态,本身就具有普通新闻所没有的悬念趣味,对受众有很强的吸引力。所以,记者可以尝试在内容以外的方面多下功夫,寻求新意。

比如在题材上拓宽范围,在形式上不断创新。题材的拓宽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着手。在横向方面,在关注公、检、法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其它国家工作部门,人大、政府机关等都可纳入报道的范围,内容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多个层面,空间上可以兼顾国内国外;纵向方面,在关注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大案要案等社会热点时,也可以进行历史的延伸,关注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疑案或名案,即使没有破解,也会提起人们的收视欲望,提升节目的历史厚重感。

形式方面,在以案说法类、纪实性公安题材类节目形式相对成熟、模式固定的情况下,可以多做一些益智互动类、庭审直播类、真实体验类的法制节目。同时,还可以开掘一些新的节目样式,如利用一些娱乐节目的表现手法,秉承“寓教于乐”的思想。在这方面,凤凰卫视的“文涛拍案”可以带来一些启示和借鉴。

说到底,法制节目无非是讲述法律故事。作为法制节目,不能满足于宏大叙事,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解读,电视法制节目在形态上还有很大的新空间等待我们去开拓。

参考文献:

[1]傅俊卿.电视新闻实务[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

[2]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万兴亚,韩雪.法制节目成“教材” 检察官呼吁新闻把关[N].中国青年报,2006-04-25.

[4]鲁卫东,冯伟.制作电视人物专题片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

[5]尹力.谈电视法制节目的个性[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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