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问题与对策
2011-04-11孙奇
孙 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问题与对策
孙 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机关“三项建设”是公安部党委为推动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新决策,其中,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对于公安机关的“三项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意义,是“三项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管各级公安机关在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当前形势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依然面临不少考验和诸多困境,必须对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加以纠正。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对策
警民关系是指警察在打击、预防犯罪和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种警务活动中与社会公众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人际关系。警民关系涉及到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它直接体现着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的关系,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目前我国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一个矛盾的多发期,各种因利益分配而导致的社会问题非常突出。在这样一种新形势下,警民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面临着新的问题,为着力解决公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分析当前公安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的基础上,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了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三项建设”任务。尽管当前我们的警民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是警民不和谐现象的不时出现,甚至由此演变出的严重的警民冲突,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问题,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对策,扭转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不和谐的局面。
一、当前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主要问题
(一)非警务活动介入过多
各国的警察组织和警察都有其特定的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作为法治国家,我国也不例外,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于人民警察职责权限就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的警务工作中,警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把握起来是很困难的。
在当前形势下,群众对公安机关介入非警务活动的行为非常敏感,同时由于解决矛盾和利益争端的机制尚不健全,群众却又不得不要求公安机关介入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频繁地参与非警务活动,不仅影响了正常警务活动的开展,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而且一旦公安机关在处理非警务活动中出现推诿现象,就易招致群众的不满,长此以往,使警民关系受到影响,进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另外,公安机关经常被推至解决由于利益分配格局调整诱发的各种矛盾的第一线,成了社会转型期民众不满情绪的重要出口;一些基层党政领导为了减少政府行政机构行政执法时的阻力,常常要求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置,甚至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这种不科学用警和滥用警力的行为,直接把公安机关推向并置于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和矛盾焦点,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甚至埋怨,从而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并直接导致警民冲突和警民关系的对立和恶化。
由于警察是最容易见到的政府部门的代表,具有全天候随叫随到的特点,是人们遇到困难时“最后的求助机构”,因此,服务公众是警察义不容辞的职责。警察还被群众赋予了极高的职业要求,承担了许多超越警察职能范围之外的社会责任,从而造成了警察职能的泛化。同时,公安机关为了尽快改善公众形象,存在着对社会过度承诺的现象。“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是为了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而提出来的,然而,由于公安机关的承诺过高,而实际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又不能完全兑现,这些可能不能完全兑现的口号降低了警察的威信,引起了群众反感,使警察反而受到更多的投诉,其结果就是群众由于认为警察承诺并不到位,而招致全社会对警察的不满意,从而直接影响了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执法的不规范影响警察执法公信力
“执法活动之于公安机关,是不可动摇的生命线。”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都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执法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公安工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这不仅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近年来,一些地方因执法不规范引发了不少问题,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在一些地方已经受到严重挑战,警民关系十分紧张。
可以说,少数警察违法违纪、执法不公是造成目前警民关系紧张的最突出原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警察在执法时对法律采用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仅仅看作公安机关用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人治代替法治问题和规避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其二,有的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时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等不良现象,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还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感,不仅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受到了严重影响,而且直接导致群众对人民警察产生了信任危机,最终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其三,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执法监督工作的不力导致个别警察滥用职权,致使人民群众在受到了违法行为侵害的同时又受到执法者的侵害,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安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另外,由于公安机关过多介入非警务活动,导致了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不仅浪费了大量本该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警力资源,而且还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使得公安机关不得不承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的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和谐的警民关系。
(三)警察个人素质与形象存在不足
人民警察的素质问题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各级公安机关一直努力加以解决的问题。警察的个人素质,特别是执法的素质、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警民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这不仅使我国执法环境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也使得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从而对警察的执法活动与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随着公安队伍的不断扩大,警察的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还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当前一些警察履职能力和执法能力不强,造成业务上力不从心,有一些警察缺乏相应的办案能力,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往往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大大降低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导致了群众的怨气与不满,从而影响到警民关系。
警察形象是公众对警察组织的整体评价,其本质是公众评价。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警察自身的形象显得尤为重要。良好的警察形象有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获得公众的支持,对于号召和动员广大公众参与社会治安具有巨大的感召作用。当前,警察形象与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警察职能的泛化和近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网络涉警舆情、警民冲突和严重的暴力抗法事件,不仅影响了警察形象,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在人民群众中的亲和力大打折扣,也严重影响到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直接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另外,公安机关对于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不当不仅影响了警民关系,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警察维护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少数新闻媒体更是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曲解事实,丑化警察,误导公众,带有倾向性、错误的舆论导向,而公安机关又缺乏有效的警民互动沟通机制,从而破坏了警察的公信力,导致公众对警察的偏见日益加深,警察形象出现危机,影响警民关系的和谐。
二、解决影响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行政生态环境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需要作为主体的公安机关和作为客体的普通群众的努力,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我们也不能忽视政府的巨大作用,政府应着力构建公正、透明、依法行政的行政生态环境。我们的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利益分配格局调整诱发的各种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为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得到顺畅的表达,缓解潜在的社会矛盾,并保证其不对社会正常秩序形成冲击,政府首先必须致力于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规范和拓展利益表达渠道。其次,为了使底层民众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的表达,政府还应该发挥其职能作用,健全相关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近年来开展的“大接访”和“大走访”等活动拉近了人民警察与群众的距离,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密切了警民关系,因此,这类能够密切警民关系的活动应常态化、制度化,从而在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建设良好的行政生态环境,密切警民关系,努力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有效的、长期的制度保障。
(二)明晰警务范畴,杜绝非警务活动,合理、科学地运用警力
必须把警察从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这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用警的目的和权限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使公安工作陷入尴尬和被动的局面。《人民警察法》已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权限和职责,但仍有待于明确和细化,以便增加其可操作性。人民警察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必须明晰警务工作范畴,严格界定警务工作的标准,并以法律来明确和区分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必须坚决把“慎用警力”这一用警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在警务工作的实践中。即使是正常的警务活动和合法警务也要做到得体,充分体现人性化和规范化。要改革警察体制和警务运作,尽量减少内部的摩擦和损耗,集中力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往,实现警民合作。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在用警的问题上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三)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执法规范化不仅是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
首先,公安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为民思想,确立“人性化执法”的执法观念。确立“人性化执法”的执法观念需要人民警察不断改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和完善执法制度,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热爱群众、尊重群众,对群众自始至终要有人文关怀。其次,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人民权利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同时,公安机关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思想。这就要求警察无论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活动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公安机关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警察执法素质的提高将大大促进民警执法的规范化,为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提供前提。提高警察的执法素养是关键所在,也是现阶段警民关系建设的根本所在。另外,还必须加强和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作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为警民关系和谐提供制度保障。完善的执法制度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要建立以人民警察法、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法规、监督法规等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严密、完备、规范的公安法规体系,确保执法活动在各个环节有法可依。
(四)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
公安机关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主体,公安机关自身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路径。和谐的警民关系要求警民双方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公安机关若想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首先必须提升自身能力,坚持政治建警,改善公安机关形象,锻造出一支作风过硬、让群众满意的公安队伍,有效行使自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公安机关必须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重点内容,树立良好警察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
公安机关要切实增强战斗能力,不断提高防范能力,要做好传统的纠纷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加强路面的巡逻防控,要全面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另外,公安机关必须切实提高服务能力,牢固树立服务的理念,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建设,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营造有利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公安机关要抓好服务窗口形象,做到警容整洁、举止端庄、文明服务,并努力提高办事服务效率,提高人民满意度,密切警民关系;社区警务工作要做到日常管理到位、服务群众到位、法制宣传教育到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到位;要从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入手,通过多种形式,了解群众疾苦,把握社情民意,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继续推出更多的惠及百姓的便民利民措施。
由于公众是警察形象的感受者和评价者,公安机关必须针对群众的需求动机和愿望,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升警察形象,以赢得社会各界与公众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做到警务公开,运用警察公共关系的手段,塑造富有时代特征、个性鲜明的人民警察形象;必须建立有效的警民互动沟通机制,通过让公众了解警务工作、民警了解公众需求,带来警民双方彼此的理解和支持,达到和谐警民一家亲的理想境界。同时,公安机关要注重正确导向,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彰显警察文化个性,打造先进的警察文化,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提升公安机关的“软实力”,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总之,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靠公安机关自身的努力,又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努力使全社会形成正确对待警察,支持、理解和监督警察执法,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良好局面,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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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
A
1672-6405(2011)02-0058-03
孙奇(1985- ),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1-05-09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