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突围策略
2011-04-11华侨大学图书馆福建省泉州市362021潘梅蓉
华侨大学图书馆〔福建省泉州市 362021〕 潘梅蓉
一、信息时代数字图书馆的机遇与挑战
(一)国内数字图书馆现状
2011年 1月 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继续稳步增长,网民总数达到 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新增网民7 330万,年增幅19.1%[1]。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互联网普及率高达 34.3%,在当代知识信息获取途径当中,互联网络已经成为绝对的主流和支柱。
我国图书情报人员中的有识之士,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尝试将图书资源进行数字化储藏,以期借助互联网提供数字图书网络化服务。1995年3月,我国国家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正式开通,标志着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式启动;1998年7月,我国开始试行提供数字文献网上检索和浏览;1998年 10月,我国正式实施数字图书馆计划,该年成为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元年。1999年1月,在国家图书馆和国内 124家主要图书情报单位的共同倡议下,依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全国各地省级和市级图书情报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建立了以国家级文献信息资源网络为主导、省市级文献信息资源网络为补充的全国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网络。
目前,我国图书馆已经通过集成和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以及数字化的多媒体信息内容,建立起超大规模可扩展、可互操作的分布式、海量知识库群,并提供在互联网上,高速跨库检索的电子存取服务系统[2]。一座座运行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分布式超大规模的可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已在我国大江南北遍地开花。
(二)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运行提供了技术基础,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世界各国图书馆界积极与信息技术部门展开合作,利用文本扫描技术、超媒体技术、图像技术以及多媒体视音频技术,将纸质图书资源转化为视频、音频和动态图像,并进行压缩存储和备份,既保护了众多珍本、孤本纸质文献,又节约了备份纸质文献的存储空间。而且转化后的数字文献信息资源,能够通过互联网络开展各种更为方便、快捷及读者范围更广的检索、浏览和阅读服务。
但是,信息技术也给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那就是信息技术对信息复制的简易性和传播的方便性,为图书馆保护知识产权带来了巨大压力。由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时间尚短,图书馆的一些工作人员在对文献进行数字化以及网络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经常发生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信息技术的方便性和快捷性虽然给图书馆带来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巨大机遇,同时也麻痹了图书馆不少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图书馆日常工作带来了许多纠纷和困扰。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数字图书馆有两大运行环节:一是挖掘数字资源;二是数字资源的网络服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环节上。
(一)数字资源挖掘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数字资源采集中的法定许可问题。数字文献数据库是数字图书馆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数字文献数据库的规模是衡量数字图书馆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最重要指标。因此,数字文献采集是数字图书馆最基础和最核心的工作之一。在采集数字文献过程中,如何对待和处理文献的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图书情报工作人员最大的困扰。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数字文献采集来源大多还局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解决的图书,如唐诗宋词等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但是,着眼于数字图书馆未来的长远发展,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必须着手扩充更多、更新、品质更高的文献作品,以及采集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这类非传统印刷载体资源。因此,如何获得这些文献作品的法定许可权,已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长远发展的战略课题,急需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加以解决。
2.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复制权和合理使用问题。在对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扫描、存储、复制是三个必须经过的流程。在国际上,数字图书馆通常被认可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因此图书情报人员被多国法律授予了“合理使用”文献作品的权利,图书情报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对文献作品进行扫描和存储,以利于图书馆保存文献资料和方便公共服务。但是,这些文献作品在进行扫描和存储之后,图书情报人员却不得随意对其进行复制和传播。数字文献作品的复制权和传播权属于著作人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需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如何正确合理地使用文献作品、避免随意复制等侵权行为,也是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策略性课题。
3.数字图书相关软件的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问题。以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了数字图书馆的出现和发展。数字图书馆在数字文献采集和数字资源服务过程中,必须依赖和借助各种计算机软件,如扫描程序、存储程序、检索程序以及编辑、复制和打印等各种软件。计算机软件也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受到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在运作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软件,既有向软件公司购买的,也有图书情报工作人员自行研发的,这些软件都有权利归属、权利保护和权利管理的问题,这就要求图书情报人员在使用软件之前与相关权利人签署软件授权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是自行研发的软件,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数字资源网络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数字资源采集的目的在于服务公众,为公众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的数字文献是数字图书馆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网络服务是数字图书馆将数字资源提供给公众最为迅速和高效的手段。网络检索的方便性、网络传输的快捷性、网络互动的即时性,是数字图书馆网络服务的三大优势。但是,这三大优势也为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大的障碍。数字文献一上网,公众一旦获得下载权,便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下载下来的数字文献,这样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使用方式变得十分复杂和多样。这就造成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数字文献的传播与利用之间的矛盾越发显得尖锐,这个矛盾如何加以缓解和最终解决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迅速发展的一大瓶颈。
三、立足体制机制创新,突破产权保护困境
如上所述,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给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难题。这就要求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紧跟时代脉搏,大胆推陈出新,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来突破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一)推动法制创新,捍卫知识产权的法律尊严
在当今信息时代,社会运行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法律保障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和立法机关,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推动法制创新,与时俱进地开展立法和普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先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早在 1977年,德国就颁布了《多媒体法》对当时方兴未艾的广播电视事业进行了规范;1995年,欧洲共同体共同签署了《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这是信息时代较早而且较完备的一个跨国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为了将信息技术中的全球领先优势保持和扩大到 21世纪,美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未雨绸缪进行信息立法,并于 1998年颁发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这项法规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美国文化产品在全球的顺利传播[3]。由于数字图书馆为读者提供信息和文化产品服务,是信息和文化产品生产和传播过程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且由于其公益而非营利性质又使它区别于一般的文化公司而独具特色。这就需要政府和立法机关与时俱进,从数字图书馆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开展中国特色的信息立法工作,捍卫知识产权的法律尊严。与此同时,在健全法制的前提下,也应强化普法,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国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二)推动图书馆人才机制创新,全员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动力来源,人才机制是图书馆管理和运行的基础环节,科学的人才机制是数字图书馆迅速发展的有效保障。图书馆必须大力推动人才机制创新,充分挖掘人的力量,全员行动来保护知识产权。首先,必须提高图书情报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其次,图书情报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法规,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保护地域,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行为要件等。只有这样,图书情报工作人员才能够正确地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从而有效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第三,应该对图书情报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对读者开展信息伦理教育。第四,图书馆还应制定相关的奖罚制度,来鼓励工作人员和读者保护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将赏罚落实到位,从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此外,除了改进人才机制,数字图书馆还应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一支精通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又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多层次多学科的综合性人才队伍。
(三)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模式创新,灵活解决版权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模式是指各数字图书馆对数字文献知识产权的采购、经营和管理模式。由于数字图书馆特殊的存储和传播方式,为了更为有效地使用数据文献采购经费,全国各地的数字图书馆应该对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模式进行大胆创新,以“共同体”的方式团结协作,灵活解决版权问题。山东理工大学郭瑞华曾撰文指出,数字信息存取“共同体”具有三个作用:(1)以“共同体”的方式与出版商或代理商签订数字资源的许可和存取协议,从而降低各成员体的购买费用;(2)可实现“共同体”内的资源共享;(3)有利于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4]。除了以“共同体”方式开展协作解决版权问题之外,数字图书馆还可以积极开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更加迅速快捷地解决版权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以信托的方式把自己不能控制的权利转让给管理团体,由管理团体出面代替单个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信托管理形式[4]。由于信息时代,知识信息的不断激增和扩充,信息产品层出不穷,版权处理极为庞杂,数字图书馆应该借助这种全国性或者行业性的著作权管理组织来灵活解决版权问题。
(四)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技术是把双刃剑,人们可以用它来保护知识产权,也可以用它来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发展永远都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此起彼伏的斗争过程。因此,数字图书馆技术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和研发,不断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力争永远走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技术之前,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已掌握多种技术来保护知识产权:通过访问控制技术来保障合法用户对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限;通过密钥管理与加密算法技术来保障信息资源在网络上的安全传输;通过数字水印技术来保障信息资源版权人的著作权和收益权;通过虚拟专用网络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技术,数字图书馆可以帮助合法用户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数据资源;防火墙技术可以有效阻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和对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从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5]。当然,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在使用信息技术时必须坚守防御性策略,只允许为侵权行为设置障碍和文明劝阻,不可以采取攻击性技术手段,如设置病毒或恶意代码,对故意侵权者或无意侵权者的计算机系统或硬盘进行破坏,如有违犯者也将遭受法律和规章的处罚。
四、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我国数字图书馆方兴未艾,当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既是对著作权人负责,也是保障数字图书馆获得源源不断数字文献资源的重要举措。只有有效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够保证数字资源越来越丰富、资源质量越来越高。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诸多困境,需要图书馆界同仁踏踏实实、广泛求索、积极加以突破。
[1]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第 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R/OL].[2011-02-21].h ttp://res earch.cnnic.cn/htm l/1295343214d2557.htm l.
[2]任晓梅,刘畅 ,王丽梅.浅谈我国数字化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J].医学信息,2008,21(6):84~ 85.
[3]朱庆华,颜祥林,袁勤俭.信息法教程 [M].第 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6~ 78.
[4]郭瑞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策略 [J].图书情报知识,2004,(3):39~ 42.
[5]王英妍,周媛.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J].现代情报,2003,23(5):90~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