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兼及我国的因应之策
2011-04-11陈斌彬
陈斌彬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评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兼及我国的因应之策
陈斌彬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
金融危机后,中美人民币汇率纠纷问题不仅重浮水面,而且愈演愈烈。特别是2010年以来,美国上层,无论是国会议员,还是政府要员和总统都纷纷对我国当前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大加指责,并以要对人民币采取各种法律行动和制裁措施相要挟。然而,在既有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框架内,无论是单边主义,还是多边主义,美国施压我国人民币汇率的各种可能法律行动均缺乏其单方所宣称的报复效果和胜算的把握,有的甚至还存在合法性不足与欠缺等问题。因此,我国不应为其喧嚣的谜像所困,而应与之展开积极协商,据法力争,并渐进可控地推进人民币汇率改革,从而更好地应对美方的法律挑战和袪除人民币汇率的操纵之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民币汇率;单边法律行动;多边法律行动;汇率低估
2010年伊始,全球金融危机刚刚呈现触底与企稳势头,被其淹没一年多的中美人民币汇率问题重浮水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3月 15日,美国国内 130位众议员对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发起史无前例的集体攻击,联名写信敦促政府动用一切可能的措施迫使中国调整汇率政策,结束“汇率操纵”。6月10日,财长盖特纳(Geithner)在国会首次年度作证时,也一改常态,大肆指责“人民币汇率政策的扭曲影响已超出中国范围,美国将采取措施给予施压”。9月17日,盖特纳在国会二次年度作证时,又继续对人民币发难,直陈人民币升值“速度太慢,幅度太小,美国正在考虑使用一些政策工具组合促其更快行动”。[1]9月20日,总统奥巴马(Obama)则公开批评中国“未尽全力”解决人民币问题,并表示美国将先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采取更多的制裁举措。[2]那么,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美国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扬言报复我国的可能措施究竟有哪些?这些措施在法律上真有如其单方所宣称的胜算把握?以下笔者尝试对这些问题作些多视角的研究,并从中探寻我国的应对之策,以期对我国今后在汇率上更好地应对美方的法律挑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一、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采取的单边法律行动
(一)国会的专门立法
通过立法手段运用关税的方式限制外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是美国国会历来“维护”其本国重大利益的一惯伎俩。[3]人民币汇率问题亦不例外。自 2003年 2月中美人民币汇率之争开始,美国国会的一些议员们就醉心于通过立法方式介入人民币汇率政策,而且这种介入愈演愈烈。统计下来,这些法案中,影响较大的有三个:一是2003年9月5日,以舒默(Schumer)和格雷厄姆(Graham)为首的数名参议员提出的针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征收27.5%汇率关税的S.1586法案。①该法案在2005年4月6日参议院表决中曾以67对33票获得通过;二是2007年6月13日,鲍卡斯(Baucus)和财经委员会首席成员格拉斯利(Grassley)提出的用反倾销方式救济人民币汇率失调的S.1607法案。该法案于同年的7月26日在参议院下属的财经委员会表决中以20对1票获得通过;三是2007年6月 21日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Dodd)和首席成员谢尔比(Shelby)共同提出的认定中国为“汇率操纵国”的S.1677法案。该法案也于同年的8月1日在参议院下属的银行委员会表决中以17对4票获得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法案在过去的三届国会任期内均遭受惨败,最终无一形成立法,但是2009年开始上任的第111届新国会,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不但没有“偃旗息鼓”,而且表现出较以往更为活跃与强劲的苗头。很多议员如瑞安(Ryan)、舒默(Schumer)等又卷土重来,纷纷通过提案继续拿人民币说事。典型的提案有:编号为H.R. 2378的《汇率改革公平促进法案》、编号为S.1027的《2009年公平贸易改革货币法案》、编号为S.1254的2009年《货币汇率监管改革法案》以及编号为 S.3134的 2010年《货币汇率监管改革法案》。为得到更多民主党和共和党中间人士的接受,避免被指责有过多违反WTO协定之嫌,这些新法案都不同程度汲取了旧法案的失败教训,在论证上更严密,目标更集中,基本都直陈修改美国贸易法,赋予政府更大权限以对从“汇率低估”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这其中,众议员瑞安(Ryan)提议的《汇率改革公平促进法案》呼声最高:该法案已于2010年9月29日在众议院以348对79获得高票通过,目前正进入下一步的参议院表决程序,被业界认为是美国国会至今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出的最为强硬的信号。[4]
毋庸置疑,由民主党主政的美国新一届政府和国会将在贸易政策上主张“公平贸易”而非单纯“自由贸易”,再加上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尚需时日,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一旦上述提及的《汇率改革公平促进法案》果真被参议院通过成为法律,则我国今后出口至美国的各种产品将面临着美国单方面对人民币汇率“低估”认定而课以中国的“汇率关税、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各种惩罚性措施。中美贸易战必将因此一触即发。
(二)反倾销调查
美国应用反倾销法以确保海外进口产品价格公平的实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今天的美国反倾销法主要集中在《1930年关税法》。该法规定,倾销是以低于公平价值(Fair value)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潜在销售。美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共同负责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其中,商务部调查进口产品是否低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销售及倾销幅度大小;②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带来损害及损害大小。由于正常价值是一种拟制的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在针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个案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完全可通过人为抬高从中国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以实现报复人民币汇率的目的。概言之,商务部实现这种目的的主要行径有二:一是以其认为应当的人民币汇率水平计算进口产品的制造成本、一般和管理费用,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等,继而确定令其“满意”的“较高”的推定价值;③二是如果无法从档案或当事方提供的材料中获取推定价值信息时,可径直使用“可获最佳信息”规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Rule,BIA),依照其国内申诉方提供的人民币汇率被严重“低估”等信息,同样以其认为应当的人民币汇率水平重新计算中国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倾销幅度。需要指出的是,“可获最佳信息”规则的适用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形。一旦商务部在发现当事方没有尽其所能提供所需的信息,亦可以通过美国反倾销法上的“不利推定”(adverse inferences)原则推定该当事方同意其使用“可获最佳信息”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可见,仅凭倾销产品推定价值确立的弹性空间和“可获最佳信息”规则的适用,美国商务部是可做到提高个案产品倾销概率与幅度,以将更多的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纳入反倾销大棒的打击之列,从而实现对人民币汇率“低估”的报复。
(三)反补贴调查
补贴(subsidy)是指一国的出口产品接受所在国政府的资助而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的一种政府措施行为。作为反对进口产品不公平价格的又一可选措施,美国的反补贴调查在程序上与反倾销几近相同。商务部负责评估损害申诉的有效性,确认进口产品是否给美国带来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决定进口产品得到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具体到人民币汇率,早在 2006年,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就公开声称人民币汇率被低估对中国的出口企业而言是一种实质补贴。第110届国会的众议员瑞安(Ryan)在2007年1月31日也提出一个代号为H.R.782的人民币反补贴法案,主张将人民币汇率低估认定为美国反补贴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可诉补贴。2010年2月25日,美国国会15名参议员联名上书,要求美国商务部将“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的部分”视为补贴,并在铜版纸案中首先展开调查。虽然3月2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输美铜版纸征收初步反补贴关税时并没有将“人民币汇率被低估”认定为补贴项,但事后其下属的国际贸易局新闻发言人已公开表示:“商务部正在考虑将人民币汇率操纵列入反补贴调查”。[5]看来,将“低估”的人民币汇率糅入反补贴范畴,通过反补贴调查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也是美国政府实现报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又一行径。
(四)“301条款”调查
“301条款”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第301条,其核心内容是:如果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被美国贸易代表单方确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或“不公正”,并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则贸易代表有权发起301条款调查,凭借美国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决定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或政策措施。[6]尽管自2003年中美人民币汇率纷争以来,美国贸易代表已经连续四次拒绝了某些国会议员和制造业组织对中国人民币汇率的“301条款”调查的申请,然作为总统任命的具特命全权大使衔,其态度无疑同美国总统一样摇摆不定,因此不排除美国贸易代表今后同总统一样迫于美国国会和国内制造业的压力,或出于进一步政治施压的目的,就人民币汇率发起“301条款”调查。
二、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采取的多边法律行动
除了上述可能的单边主义法律行动,美国国内通过国际组织解决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的呼声也是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9月9日,美国中国货币联盟(China Currency Coalition)就呼吁美国政府通过IMF和WTO向中国施压,并寄望WTO做出关于人民币汇率机制违反WTO协定的判决。2007年11月11日,美国国会下属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也敦促贸易代表就人民币汇率政策向WTO起诉,迫使中国改变汇率政策。2009年5月13日,国会两党44位议员新提的《2009年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案》也鼓动奥巴马政府向WTO状告中国政府以解决人民币汇率被低估的问题。概言之,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采取的多边法律行动有:
(一)向IMF申诉
汇率政策,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外汇政策的一部分,传统上属于IMF管辖的事项范围。1944年 IMF协定第 4条确立了各成员国所应遵循的国际汇率安排义务,即成员国应“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由于人民币汇率事实上钉住美元,在美元汇率持续多年走低,中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和外汇储备连年攀升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却不让人民币迅速升值,这在美国国内很多人看来是一种“故意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出口优势”的不公平行为,加之IMF 2007年6月15日新近通过的《对成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决定》)这一法律文件,将“汇率操纵”与“汇率严重失衡”相联系,进一步扩充了 IMF及以美国为首西方成员国在人民币汇率政策上的话语权。这些都使得美国在汇率争端初期极有可能通过向IMF申诉,利用自己在IMF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促其做出关于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的认定。因为凭籍此一法律行动,美国不仅可利用 IMF的监督机制向人民币汇率政策进行多边施压,而且能为下一步状告WTO的实质行动提供“胜诉”保证。
(二)向WTO起诉
相比IMF汇率监督机制的软法性特征,WTO争端解决机制无疑要强硬得多。如果能使WTO也做出中国操纵汇率或人民币汇率构成政府补贴的裁定,则美国就可借助WTO对中国实施更强有力的多边报复,限期要求中国政府修改国内汇率立法或调整人民币汇率政策。正是基于这一“如意算盘”,美国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始终强烈要求政府不惜一切代价就人民币汇率问题向 WTO提起诉讼,所持最大理由是中国政府违反 GATT1994第 15条第 4款,即“通过外汇措施使得WTO协定有关条款的意图无效”。[7]由于 WTO协定允许一成员方可以就其他成员的任何措施提起争端解决,而无论该措施是否直接属于协定调整的范围。④并且,WTO没有所谓的立案庭,根据反向一致原则,即便其他成员对于起诉方提起的磋商请求或者设立专家组的请求有疑义,也无法妨碍专家组的成立。由此可见,从WTO协定文本分析看,美国向WTO起诉,寻求解决与中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争端并无程序障碍。
三、对美国可能采取的单边法律行动之评析
首先,在针对人民币汇率的四种单边主义报复措施中,攻击性最强的当属“301条款调查”。一旦美国通过这一霸权主义行径对人民币汇率施压,立马会引发“羊群效应”,使日本、欧盟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一拥而上,采取类似措施对人民币汇率制度施加影响,逼迫人民币升值。无疑,这种情形对我国最为不利。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恰恰又是美国最不可能采取的报复措施。究其原因,美国政府认识到“目前展开301条款调查对其处理人民币汇率问题不仅为时过早,没有帮助,而且这一措施的施行在今天将背负极高的成本”。[8]因为早在上世纪末,“301条款”的合法性在 WTO内就遭到欧共体和日本等 16个成员国的指控和挑战,虽然美国最终并没有败诉,但WTO专家组对其继续肆意启动“301条款”的调查程序敲响了警钟。⑤不难预见,“301条款”在今后更多是美国作为用以威胁和压服外国贸易对手的一支“达摩克利斯悬剑”,在尚有其他报复措施可供选择情形下,不到紧要关头,美国绝不会将这支“悬剑”轻易放下。这也是美国贸易代表为何对其国内相关反华组织多次“301条款调查”申请屡屡给予拒绝的原因所在。
其次,与“301条款调查”可由美国贸易代表单方径直启动不同,有关人民币汇率的法案则需经国会参众两院交互通过后方可正式生效。如所周知,美国政治受利益集团影响很大,尤其是国会的立法活动常受院外利益集团的策动。就人民币汇率而言,美国国内素有两大对立的利益集团:一是以劳工组织和传统制造业组织为代表,极力赞成国会以快车道形式通过立法加以报复;二是以美国跨国公司和总商会为代表,认为任何报复性贸易行动都是一种短视行为,只会破坏美中经贸关系,损害美国在中国的其他重要经济利益,因而反对国会通过立法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鉴于这两大利益集团在此问题上的势均力敌,使得作为它们代理人的国会要真正以一边倒的局面通过上述人民币汇率的法案颇有难度。
再次,虽然较之“301条款调查”与国会的单边立法,美国政府针对人民币汇率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程序上要简单、易行得多。但是,实体法上,这两种措施的施行也非具备如美国单方所宣称的合法性依据与报复效果:
第一,就反倾销调查而言,综观 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现行的反倾销法,其均要求进口国的主管机构在裁定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和造成实质损害乃至倾销幅度时,必须综合考虑该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种相关因素 。因此迄今为止,国际上没有单纯的以基于出口国的货币低估而对他国的进口产品做一刀切的反倾销裁定之先例。就算美国胆敢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做出这样的尝试,则其合法性必为WTO协定所不容。退一步讲,即使人民币汇率低估真的构成中国出口产品价格低廉的“罪魁祸首”,但在美国既有的反倾销法框架内,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每次也只能通过一对一立案方式对来自中国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显然,这种逐一逐个进行排雷式的反倾销报复措施,不仅成本高,周期长,工作量大,容易遭至他方对等式报复,而且关键是无法有效地对中国的所有出口企业实现“牵一发而动全身”式的打击,对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倒逼效果相当有限。虑及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和国际声誉机制的掣肘,笔者认为,美国政府偶尔抓一两个典型案例运用反倾销调查对中国产品“开开刀”似乎可以,但要真正全面铺开以报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二,就反补贴调查而言,其不同于反倾销,因其针对的是政府行为,一旦实施,影响面将不仅限于单个中国出口企业,还会波及整个出口企业群。并且,将人民币汇率认定为补贴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既可借口公平竞争的需要迫使中国被动升值人民币,又可避免对中国汇率政策的“硬碰撞”。正是反补贴调查较之反倾销更具杀伤力的优点,使其最近渐成为美国朝野上下某些反华利益集团鼓吹报复人民币汇率的新宠。然对中国目前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政府补贴,以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构成三要件的界定来衡量,⑥国内外主流学者普遍得出否定性的结论。归纳有三条:一是中国政府目前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既没有涉及政府和私人企业之间资金的直接或间接转移,也没有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服务,不构成 “财政资助”;二是真正让中国出口企业受益的根本是其廉价的国内资源而非汇率的低估,人民币汇率根本不满足“利益授予”条件;三是人民币汇率政策纯属中国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惯用措施之一,这种措施既非服务于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也非有选择地指向某一特殊领域或部门,而是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有居民和企业,不符合“专向性”之要求。以此观之,在人民币汇率政策安排与WTO法上界定的“补贴”根本无涉的情形下,美国要取道反补贴调查报复人民币汇率无疑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
四、对美国可能采取的多边法律行动之评析
其一,美国向 IMF申诉未必能实现其报复人民币汇率的意图。如前所述,美国威胁要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提交IMF审查,无非意在想利用自己在IMF中的控制力唆使IMF先做出有关“中国政府操纵汇率”的认定,然后再借助 IMF名正言顺地“逼宫”中国政府调整人民币汇率,或者保存作为下一步向WTO提起诉讼的证据。然而,要实现这种“良苦”用心对美国并非易事。因为IMF协定并没有对 “汇率操纵”的认定做出正面规定。虽然新《决定》在其附录文件中试图从主客观要件对之做出补充,并引入“严重汇率失衡”作为认定依据。⑦但要衡量“汇率严重失衡”就得面临着一个不可逾越的技术困难,那就是“均衡汇率”标准的测算与确定问题。对此,虽然世界上币值决定理论和方法有几十种,但迄今为止,尚无一种理论和方法被 IMF及其各成员国普遍接受为唯一的标准。诚如有学者所分析的,在缺乏汇率和资本自由的情况下,没有人知道均衡汇率是多少,也没有一个中心规划者或IMF的经济学家拥有能够准确计算出“严重偏差”是多少的信息。[9]所以,美国口口声声指控人民币被严重低估40%,继而通过“汇率严重失衡”将其与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相挂钩,但这种40%的指标究竟基于何种“均衡汇率”测算标准以及这种标准的合理性如何都是令人生疑的。并且,依新《决定》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除非IMF或其成员国没有任何的质疑,否则美国的上述认定都不足为据。⑧然现实是,撇开中国质疑不谈,就 IMF本身而言,其每年在与中国年度磋商报告中都不赞成将中国认定为“货币操纵国”。看来,在IMF既有的法律框架内,美国意图唆使IMF认定中国政府操纵人民币汇率,继而利用IMF这一多边途径打压人民币汇率政策并不容易得逞。
其二,美国向WTO起诉同样难以实现其报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目的。虽然较之IMF“偏软”的执行规则,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要强硬得多。但问题是,美国鼓吹起诉 WTO 的理由“破绽百出”,缺乏足够的国际法律支持。⑨首先,GATT第15条第4款实际上是要求缔约方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的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且依GATT附件所作的补充解释,即“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果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⑩,而中国在双边、多边贸易中拥有的顺差以及发生这种顺差的汇率体制,并没有违背GATT第15条第 4款项下的义务规定,更谈不上使 GATT的目的受挫。其次,GATT第 15条第2款要求WTO“在被提请审议或处理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这表明,在人民币汇率争议上,WTO最终还是要受制于IMF的相关调查结论和判断,不能自行将外汇安排纳入自己的争端解决机构加以解决。而前述分析再清楚不过,迄今为止,连 IMF这个“专业鉴定人”都不赞成中国政府存在“操纵人民币汇率”问题,那更遑论WTO了。就此而言,笔者断言美国目前在WTO内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五、我国的因应之策
以上种种论证表明,在美国宣称报复中国人民币汇率的五种措施中,无论是单边主义,抑或是多边主义的法律行动,一旦真正实施都无不面临着报复效果不彰或合法性欠缺的问题,而且操作不慎还会带来法律风险,导致更多的冲突,引发中美之间的经济对抗甚至决裂,到头来对美国更为不利。因为中美人民币汇率争议不是纯粹“法律性国际贸易争端”,而是非常典型的“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对这种争端的解决,徐崇利教授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使美国真的诉诸WTO且WTO也如美国所愿裁决中国操纵汇率或人民币汇率安排构成政府补贴,那么将严重损害中国的重大利益,这样的裁决无论在法律上有多大理由,势必为中国所拒绝”。[10]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专门研究中美经贸问题的专家索非亚(Sofia)博士认为,“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通常比涉及的经济或法律考虑要复杂得多,在今天美国的贸易法不足以为其单边挑战中国人民币汇率提供坚实法律基础的情形下,其报复中国的种种要求很难获得IMF和WTO的支持。[10]这位博士对美国的种种报复措施进一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美国现在和今后可能继续声言反对中国的汇率政策,但不会采取任何实质的行动,因为美国深知仅凭法律行动是不可能产生自己期待的结果出现……法律行动充其量是作为促使中国直接与之磋商的一种手段”。[3]478看来,美国的这些法律行动普遍“说易行难”,远未有如其单方所宣称的胜算把握与报复效果。藉此,为使我国今后能更好地应对美方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法律挑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此建言我国政府不妨采取如下几点对策:
首先,不为所困,在人民币汇率交锋中做到“知己知彼”,沉着应对。随着共和党在2010年中期选举胜出带来的压力,为赚取更多政治资本,博得更多“道中人”的青睐,以赢得两年后的连任,奥巴马民主党政府必然在形式上要加大逼迫人民币升值的力度。可以断言,今后美国国内扬言报复人民币汇率的呼声势必有增无减,但一如前述分析,其意义更多的在于造势和促请我国当局的注意。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可预见的较长一段时间内,美国政府在人民币汇率上是不会采取任何实质的行动,我们不必为其咄咄逼人的气焰所蒙蔽和恫吓,而应静观其变,沉着应对。
其次,从容不迫,“有理、有利、有节”地与美方展开积极协商。作为一种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协商无疑是中美双方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首要之道。今天的我国,不仅堪称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举足轻重,而且又是美国当前最大的债权国,加之美国饱受此次金融危机的重创,其国内的经济复苏包括其他如国际反恐、伊朗核问题等方面都需要我国的通力配合与支持,故我国完全有能力通过协商与美方缓解人民币的外部升值压力。是故,我国应通过继续发展类似中美双边战略经济对话等会晤机制,积极与美方展开协商:一方面“动之以情”,阐明中美经贸关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晓之以理”,揭示中美贸易逆差的根源所在,尽量减少美方的偏见及对人民币升值的过高期望与依赖,为我国的汇率改革赢得足够时间。
再次,据法力争,重视法律方面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备无患。虽然相对协商,法律在解决中美人民币汇率争端中扮演着第二位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仍不可小觑。因为对中美经贸关系,试图“绕开国际法来创设或变更的努力是很难成功的”。[11]所以我国应深入研究支持我国当前人民币汇率政策合法性的各种国际法依据,为今后在协商和诉讼中如何趋利避害整理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与思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种对策与思路越充分,越完善,就会有助于在未来协商或诉讼中争取获得对我国越为有利的协商或裁决结果。
最后,循序渐进,可控、有效地推动人民币汇率改革。虽然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人民币汇率并不是造成中美贸易逆差的根源,且美国关于人民币汇率被严重低估40%的指控难以成立,但我国多年积累的庞大外汇储备和依然强劲的双顺差格局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当前全球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回升且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经济运行已趋于平稳之际,我国仍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在可控范围内继续增加人民币汇率的弹性空间。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目前人民币单向升值的趋势,袪除我国“操纵汇率”之嫌,避免人民币汇率问题被西方一些别有用心者进一步“妖魔化”或“政治化”。
注释:
① 美国议员提出的法案每届国会会进行编号,众议员提出的法案号码前冠以H.R.,参议员提出的法案号码前冠以S.。以下类同。
② 在确定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时,美国商务部采用了出口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基准。
③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推定价值通常由商品的制造成本、一般和管理费用,利润及包装运输费用构成。
④ 如依据 GATT第 22条规定,如一缔约方认为,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则就可以提起争端解决。
⑤ 虽然专家组此次没有裁决“301条款”的违法性,但其报告最后所附的条件特别强调这一结论是建立在美国政府先前的承诺和保证基础之上,一旦美国行政机构或其他部门背弃或取消这些承诺和保证,则“301条款”将不再继续有效。参见:徐崇利.“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J].法商研究,2009(3):116。
⑥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3条规定,这三要件是:(1)政府或公共机关提供财政资助;(2)政府或公共机关的利益授予;(3)资助的专向性。
⑦ 从客观要件看,所谓“操纵汇率”系指那些事实上已经影响到汇率变动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包括促使汇率变动也包括阻碍汇率发生应有变动的措施。从主观要件看,“操纵汇率”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成员国采取的政策措施旨在(targeted at)影响汇率变动;二是成员国有通过低估汇率造成“严重汇率失衡”的故意,并且成员方造成严重汇率失衡的目的在于扩大净出口。
⑧ 新《决定》要求,IMF及其成员国在汇率监督中对一国 “操纵汇率”主客观要件存有合理怀疑,则IMF是不能做出不利于该成员国的认定。
⑨ 美国国内的一些劳工组织和传统制造业组织普遍宣称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违反了GATT第15条第4款,建议政府藉此向WTO起诉。
⑩ 参见GATT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第4款。
[1] 杨丽娟.美财长指责人民币升值速度慢,幅度太小[EB/OL].[2010-09-22].http://realtime.zaobao.com/2010/09/100916_05.shtml.
[2] 谭利娅.奥巴马拟就人民币问题制裁中国 汇率之争升级[EB/OL].[2010-09-21]http://news.qq.com/a/20100921/001159.htm.
[3] X.S.Lou.,Challenging China’s Fixed Exchange Rate Regime: An Analysis of U.S.Options[J]. Hastings Int’s & Comp.L.Rev,Vol28, pp.462. 2005.
[4] 王春龙.美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挟特别关税法案施压中国[N].华夏时报,2010-9-25(4).
[5] 周轩千.中美贸易关系紧张,“人民币汇率反补贴税”无理可据[N].上海金融报,2010-3-5(3).
[6] 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第一卷)[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379.
[7] 陈斌彬.从国际法视角看我国当前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合法性[J].法律科学,2005(5):27.
[8] 冯军,高永富.评美国贸易代表对人民币汇率调查申请的拒绝[J].世界经济研究,2008(10):23.
[9] 韩龙. IMF新决议的突破:双边汇率监督范围之厘定[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6):45.
[10] 徐崇利.“政治性国际贸易争端”的裁判解决[J].法商研究,2009 (3):117.
[11] Mercurio,Byran&Leung,Celine,Sze Ning, Is China a Currency Manipulator: The Legitimacy of China’s Exchange Regime under theCurrent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Lawyer(ABA)Vol.43,Issue 3 ,Fall,2009,pp.1296.
F832.0
A
1674-8557(2011)01-0090-08
*本文系福建省2009年社科规划项目《人民币汇率争议的国际法问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09C014。
2010-11-29
陈斌彬(1977- ),男,广东汕头人,法学博士,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