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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惯性与转变方式困境的矛盾解析

2011-04-11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政绩政府资源

姚 乐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经济增长惯性与转变方式困境的矛盾解析

姚 乐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虽然党中央一再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落实到具体行动时却是困难重重,问题繁多。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的弊端,财政税收体制的缺陷,资源价格机制的扭曲这些体制性因素阻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解决路径是继续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现实矛盾;体制因素;解决路径

虽然党中央一再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理论界也对粗放型增长模式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对新型的发展方式提出了充分论证,但是落实到具体行动时,却是困难重重,问题繁多。为什么我国转变发展方式如此艰难,是什么锁定了发展方式的切实转变;为什么地方官员那么看重GDP增速,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缺位虚空;为什么地方发展锁定重化工业为主,导致产业结构相似趋同;为什么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扩张,以求土地财政的最大化;为什么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形成资源优势的路径依赖。种种的疑问不得不使我们深刻反思,认真分析,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破解这个重大难题?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现实矛盾

(一)工业化加速推进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工业化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阶段,其突出的特征是重化工业加速发展。“十五”时期以来,重化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高达70%以上。钢铁、有色金属、汽车、化纤、电子通讯设备等五个行业的增长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都在50%以上。重化工业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生产过程需要大量的能源资源投入,是所有产业中耗能最高的产业。因此,以重化工业为主的经济架构决定了地方对能源、资源极大的需求,必然对资源供给造成更大的压力。煤电、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在给地方带来大部分产值和利税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代价。[1](P56)在强大的经济增长动因下,我国产业结构屡调不灵。虽然国家积极推动环保技改,但重化工业增长与环境资源消耗之间的矛盾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二)产业技术升级与劳动力就业困难的矛盾。

产业技术升级与劳动力就业矛盾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与我国的特殊国情息息相关。其一,我国处于加速工业化的进程中,工业化要深入,产业要升级,意味着资本和技术越排斥劳动。新技术和新工艺对劳动的加速替代,使得工业增长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大大下降。其二,我国市场化的程度也在加深,市场化就是要鼓励竞争,优胜劣汰。其主要途径就是降低成本,减员增效。这两个因素叠加,使我国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系数持续下降。其三,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是3.4亿,农村最多需要1.8亿劳动力,还有1.6亿农村劳动力剩余。不仅如此,每年还要自然增长1300万新劳动力,这就使得我国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不断增长的劳动力需要就业,另一方面是工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越来越高,单位资本和技术所能吸纳的一般劳动就业量日趋减少,技术性劳动力需求增多。一般劳动力过剩与就业的矛盾,劳动力结构性问题日益凸现,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突出难题。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保增长与节能减排目标的矛盾。

在“九五”后期和“十五”期间,我国就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目标。当时正好遇上亚洲金融危机,为了急于摆脱经济低迷状况,放松了经济增长方式的努力。在此期间,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等政策措施因经济复苏而暂缓实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宏观经济层面的问题再次“让位”于经济衰退的压力,为了刺激经济和拉动内需,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作为保增长,刺激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推出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这十大产业与国民经济关系极大,但同时也是非典型的环保产业。如:汽车产业振兴规划的目标就是要扩大市场的总体消费规模,然而当汽车产业进入振兴发展时,对生态、环保、能源、交通的威胁也随之扩大。前几年的宏观调控中,对于传统产业的升级和环保要求,在强调节能减排的总目标之下,刚刚有了一些进步,但经济政策对钢铁、汽车等传统产业的大规模刺激,使环保、能源、交通问题又重新显现。为了提振经济,各地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又纷纷上马,使得节能减排的相关指标难以达到。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因素

(一)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是以经济发展速度作为主要标准,以GDP说明地方发展状况,以GDP反映政绩大小,以GDP作为提拔升迁官员的依据。似乎只要GDP上去了,就一好百好。这种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的观念,使得各级政府和官员努力追求GDP快速增长,越快越好。而五年一换届的地方官员选举任用方式,更激发了政府官员力争在五年任期内,使GDP总量最大化的短期行为。轻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因为,这些方面既费力又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努力的成果,与五年内就要使GDP有明显的增长要求不相符合。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最有利于短期内GDP总量的提高。

不少地方官员和官员对于经济发展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习惯性地把发展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率,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同于“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是硬道理”等同于“GDP增长是硬道理”,单纯追求速度和效率的提高,热衷于上大项目、搞大开发、急功近利、“做大蛋糕”,忽视乃至牺牲生态环境、国民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这种片面强调“增长优先,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导致了在实践中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重经济总量扩大轻经济结构优化,重物质财富获取轻生态环境保护等倾向,致使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弱势群体生存状态堪优,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和积累。

政绩是各级官员在任期内履行职务,做出的工作业绩。它具有显性和隐性两种特点,短期内就能达到的政绩属于“显性”政绩,如GDP增长,财政收入和税收增加等,而经过长期努力才能显效的,蕴含于长远发展的政绩属于隐性政绩,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这方面政绩,既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和财力,甚至需要几届领导班子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并且隐性政绩无法及时显现和量化,所以政绩考核时往往不被重视。例如:工业污染引发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对人们健康的损害,要在污染发生之后若干年才能逐渐显现出来,有的需要七八年甚至是十几年才会被发现,这样,这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应该计入哪一年政绩考核指标无法明确量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政府和官员“显性”政绩的考核成了重头戏。抓“显性”政绩成为许多地方领导工作的中心,致使地方官员热衷于上“短、平、快”的项目,以及能够显示政绩的“形象工程”。

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如同指挥棒,它决定着官员的工作内容和成效。用什么样的指标考核官员政绩,用什么样的标准选拔官员,官员就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行为做出相应的业绩。所以,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直接影响着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直接关系到政府官员能否升迁和重用,致使从上到下各级官员都围着GDP转,以GDP大小论功绩。同时,上级与下级的政绩互为依赖,下级需上级来确认自己政绩的大小优劣,上级政绩的大小也需要下级以GDP数字来支撑,其结果形成上级对下级政绩认同的趋利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官员必须跟着考核走,围着领导转。上级提拔任用什么样的官员,下级就会出现什么样的官员,下级的作为是“政绩”还是“政疾”,完全由上级领导说了算,所以下级把GDP增速作为追求政绩的首选,期望得到上级的肯定,提拔和升迁才可能顺理成章。

地方政府和官员一旦选择了以“GDP论功绩”的行为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就会产生一种“惯性”,使这条“路径”沿着固有的方向不断强化,并使政府活动对之产生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导致的结果是即使有更好的发展方式产生,思维定势也使各级官员们难以脱离原有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在政绩考核与选拔晋升直接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政府官员不管选定的“路径”效果如何,都会一直走下去,将更优的经济发展方式排斥在视野和行动之外。

(二)财政税收体制的缺陷。

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自己的人得自己养,地方政府所属的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高低,生活福利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地方财政收支的状况。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直接与经济增长速度挂钩,只有达到经济高速增长,才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也才能提高当地公务员的收入水平。所以,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并不仅仅是书记、省长、市长、县长个人的愿望,而是符合当地所有公务员的愿望,会得到当地政府所有职能部门和全体公务员的共同支持。五年一换届的地方长官的选举,更强化了这种愿望,凡是有能力使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的官员,就会得到地方公务员的大力支持和拥护,地方换届选举时就会得到更多的选票。

调查表明,各级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对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直接的影响。公务员工资收入由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包括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社会平均工资等,经济增长较快的地区具有较强的财政支付能力,从而使当地公务员可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特别是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中占较大比重的津补贴收入,直接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预算约束的影响。

由于现行财政体制的 “分灶吃饭”,谁的经济发展速度快,谁的工资收入就高,谁锅里的饭食就又多又好,由此,地区之间、省市之间、县乡之间就会横向比较。所谓“政绩”是比较出来的,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政府往往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来自上级领导,更来自当地的公务员。

实行“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的财政收入比重有了较大提高,但原有的支出结构却没有作相应地调整。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较少,却要承担很重的事权,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很不平衡,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压力。有数据显示: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为55∶45,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70,这说明现行的财政支出结构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责任过度下移,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支农投入等的支出责任很大部分落在县或县以下财政的肩上,这使得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的地方政府普遍出现财政困难,入不敷出,债务沉重,而且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很差。为了缓解财政支出的巨大压力,地方政府迫切需要加快经济增长,扩大财源,维持政府正常运转。

在财权向上集中,事权向下转移的财政体制下,迫使地方政府开掘新的收入渠道,各级地方政府拥有的土地资源,使他们找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地方政府热衷于城市扩张,大搞土地开发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可以使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最大化。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靠城市扩张带来的产业税收效应,预算外靠土地出让收入。城市扩张主要依托于与土地紧密相关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的转让收入及土地抵押的银行贷款,成为城市和其他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房地产业的兴起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大规模拆迁建设,尤其是高企的房价创造了快速增长的GDP,这不仅满足了地方政府“政绩显示”的要求,而且直接带来房地产税费的增长,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在现有土地“招拍挂”制度下,地价和房价存在互为因果关系,房价上涨导致地价跟涨,地价提高又导致房价上升,从而使房价和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紧紧捆在一起。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从2002年的1207亿元增至2009年的15900亿元。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约占当年财政收入的30%,有些城市年土地出让收入甚至占到了财政收入的40%~50%。地方政府收入严重依赖土地财政,把出让土地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是一种“弊大于利”的短期行为。一届地方政府把今后几十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实际上是预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总和,这种“透支”必然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损害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财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负偏高。目前的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所占比重过大,所得税比重相对较小。2009年1月10日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增值税,它是跟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速度直接挂钩的,其主要特点是税收收入与产值关系密切,产值越大,增值税越多,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速度越快,各级财政预算的收入越多。所以,各级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物质生产部门的扩张上。物质生产部门主要是重化工业,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财政收效大的传统重化工业,致使各地产业结构趋同。从这一角度来说,以GDP为中心是有着税制因素的。不仅如此,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也有负面影响。主要是它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的设备不予抵扣进项税款,企业购买的新设备越多,税收负担就越重,这会抑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资源价格机制的扭曲。

不可否认,我国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中国迅速崛起的奇迹,但是这种经济快速增长主要是依赖资源和要素的大量投入为代价的。我国资源和要素价格过低,资源要素市场化进程滞后,资源价格机制扭曲,是导致粗放型经济增长不断强化,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的另一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水、电、油、气、土地等资源要素价格受政府的严格管制,远低于市场均衡水平,劳动力相对过剩也使工资水平难以提升。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能真正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代价,企业总是能够轻易获得廉价生产要素并赚取高额利润,自然不会想方设法提高创新产品。偏低的资源价格使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动力,以及寻求替代资源或可再生资源的动力,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以及节能技术和节能设施的推广,使我国经济发展锁定在资源优势的路径依赖上,阻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地方政府为推动实现较快的经济增长,又会进一步加剧对资源和要素投入的过度依赖。由于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被人为压低,不仅使投资成本低,投资需求过热,而且使资源消耗型出口也因成本低而得以快速扩张,导致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不断积累,国际资本大规模流入,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较大。在一定条件下,引发流动性过剩问题。从本质上看,我国低价的资源和要素,实际上是在补贴世界其他国家,我们承担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代价和环境成本,而附加值却流向西方发达国家。

由于我国土地、矿山、水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开发权、使用权被不同部门所分割,加上各级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收益等有强烈的利益需求。所以,地方政府千方百计绕开中央政府监管,以廉价的自然资源为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客观上割断了自然资源价格与市场之间应有的联系。如各级地方政府出于快速发展经济,降低成本的现实需求,利用行政权力向农民低价征地,然后大建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低廉的价格出让土地,换取招商引资的政绩。地方政府在制定或调整自然资源价格时,随意性较大,既缺乏科学性又缺乏完整的定价依据,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的资源配置权力,使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相隔离,在一定程度上生产要素升值和资源环境压力被政府层面遮蔽,导致自然资源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市场供求,大大削弱了价格对自然资源市场的调节力度。

价格理论认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应由开发成本、使用成本、环境成本、税收与利润构成。然而,我国自然资源价格只是以生产成本加上行业平均利润定价的。因此,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成本并没有反映在价格之中,外部成本没有内在化。如对煤矿、矿山、油田在开采过程中,给周围的土地、水、动植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以及产生的各种治理费用,并没有在煤炭、矿石、石油等资源价格中得到反映。[2](P35)由于资源价格构成不完整,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导致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使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虽然经济增长要以资源消耗为代价,但是不同的经济增长方式因其利用资源的方式和效率不同,对资源的消耗程度也不相同。有数据表明,我国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目前,我国GDP占世界GDP总量的5%左右,但原煤、钢铁、水泥的消耗量分别占世界消耗量的31%、30%和40%。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约为33%,与发达国家相差10个百分点;单位GDP能源消耗分别是日本的11.5倍、美国的4.3倍;单位GDP消耗的钢材、铜、铝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5.6倍、4.8倍、4.9倍。从工业能源效应看,八个主要耗能工业,单位能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40%以上,而这八个主要工业部门占工业GDP能效的73%。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平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75%~85%;全国城镇自来水管仅跑、冒、滴、漏水损失率高达20%,每年漏水100亿立方米,高于南水北调中线的输水量。资源利用效率低,不但加剧资源供求矛盾,而且偏离资源节源型社会的要求。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现象处处可见。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为例,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一方面环境立法不断出台,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与破坏加速;一方面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我国《节约能源法》颁布实施近十年了,但是很少有企业和个人因这部法律而受到严厉处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几乎成为节能环保法在我国屡屡遭遇的“法制困局”。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解决路径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转变政府职能直接联系在一起。政府职能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很难转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链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要症结在于体制障碍,而关键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要改变政府职能错位、越位、不到位的状态,所谓错位就是政府与企业职能划分的错乱;所谓越位就是政府管了一些不应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所谓不到位就是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或管得不好,如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基础的社会保障系统等。[3](P17)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出现泛经济化的倾向,就是对政府职能错误的认定。

要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必须确立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经济建设型政府要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这就要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能的范围,切实把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政府管理职能的定位上,要改变政府“驾驭市场”的地位,使政府从各种形式的市场参与者角色中淡出,将重点转向创造和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提供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治环境,调控市场顾及不到的领域,为市场失灵的地方提供服务。要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和服务,为社会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二)完善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

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设计和修正考核政府和官员政绩的指标体系,把政府和官员追求政绩的努力和评价标准引领到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上来。[4](P9)为此,在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权重上,要能够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有经济增长指标,也要有反映社会发展的指标,特别是要重视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相应指标。要将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有量、失业和就业、教育和文化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程度、医疗卫生状况、公共治安状况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中去,用这些指标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政府和官员的政绩,充分发挥和体现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

实施重要考核指标公示制度,形成政府机构、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切实提高约束性指标行政问责的效力。

(三)真正实现公共财政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所以,财政工作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收入和支出的多种手段,优化公共利益所需要的政策环境,要把短期的政策调控与中长期政府职能的转变紧密地结合起来,这种调整的主导方向就是突出财政的公共性,从而实现整个财政形态向公共财政的转变。

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事务管理中,更加注重增进社会公共的再分配调节,围绕环境保护,公共医疗卫生防疫体系的建设、社会保障的健全、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扶贫开发等等这些重点合理设计,优化财政支出和税收结构。[5](P38)充分发挥好财税统筹协调的分配、调节的作用,从多个方面,以多种形式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四)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对中央、省和省以下不同层级的政府事权作出合理界定。按照政权—事权—财权的逻辑链条,理顺匹配关系,形成各级财政的规范预算,以及自上而下的中央、省两级规范转移支付体系。[5](P39)要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使地方政府不再通过拼命提高GDP增速来提高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支出。

经济建设型财政要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型。要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变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均的状况,要在提高转移支付总量和增加转移支付规模的基础上,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考虑中西部地区及其县级财政的困难问题,并给予体制性倾斜支持。财政支出要更多地用于改善对农民、对中西部地区居民、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改善民生,促进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要继续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和公众监督,使地方政府不再具有随意建设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的财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直管县”改革,力求扁平化,减少层级,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五)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应本着市场取向,政府调控的主导思想,一方面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注重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具有竞争性的领域,放松政府对价格的直接管制,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P12)另一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短缺资源,实行政府监管,逐步改进政府的价格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以及国家经济安全。

大力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使生产要素和资源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六)完善自然资源税费制度。

自然资源税收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收费,都是资源价格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完善资源的价格构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必须完善资源的税费制度。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课税范围较小,造成大量自然资源无成本利用。因此,应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开征诸如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土壤保护税、森林税、矿物税等。适当调整资源税的标准,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自然资源课以重税。[6](P12)为了有效遏制人为的生态破坏,鼓励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前途和命运的深刻变革,既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必须通过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来推动。现实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遇到的许多矛盾问题和制约因素,往往是改革“不到位”,“难深入”导致的。由于改革涉及到既得利益,所以阻力很大。如何有效打破这种阻碍,关键是要深化改革,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切实转变政府的职能,将经济建设职能转向公共服务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官员政绩考核和选拔晋升制度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和资源价格机制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改善民生问题,使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真正转入协调、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1]陈孝兵.改革开放30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J].湖北社会科学,2008,(8).

[2]杨文选,李杰.我国自然资源价格改革的理论分析与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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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0.3

A

1003-8477(2011)11-0080-05

姚乐(1957—),女,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

责任编辑 郁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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