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权力文明的本质与核心
2011-04-11王建新
王建新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062)
论社会主义权力文明的本质与核心
王建新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062)
权力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社会日益走向文明化的根本要求。而社会主义权力文明是在社会主义这个特定的时空和历史条件下展开的一个创新命题,它既相对于中国传统权力文明,也相对于其他的、尤其是西方权力文明。社会主义权力文明的本质是公民拥有主权和权为民所用,它揭示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公民是权力的主人,处于核心地位。社会主义权力文明的核心是人民与政权之间的关系,权力的民主化与法治化则代表了此种变迁的方向。而权力民主化、法治化的过程,就是在权力领域排除独断以及垄断的权力,建立和谐权力的过程,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摒弃暗箱权力、建立开放的、公民广泛参与的对话的权力过程。建立和谐、开放、对话的权力生活,正是现代权力文明的内在要求。
权力;文明;本质;核心;参与
权力文明的本质与核心问题是一个意义重大而又必须给出答案的客观实在。对它的量定是否正确,关乎权力的价值取向、执政党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国家治理的策略走向,甚至决定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从理论意义的角度透析,唯有切实把握权力文明的本质与核心,才能为我国权力文明的理论框架建构提供内在依据,并进而为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保障。
一、现代权力文明的本质:公民主权与为民所用
自古以来,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到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从洛克的《政府论》到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他们对权力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在这一点上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处于核心地位。不是权力支配人民,而是人民支配权力,权力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中介。权力主体与公民的关系是权力接受者与权力授予者之间的关系。权力主体作为受委托人必须为他们的委托人(公民)负责。但在资本主义社会,权力却具有一定的局限,它往往用于为一部分人以及某些集团服务。在人类历史上,贬低乃至否定公民的不文明权力主要来自于两种权力体制:一种是近代以前的君主专制政体。君主专制体制以君权神授为立国之本,除君主之外,所有的人都是他的奴隶,都是可以为君权任意支配的客体。“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等值、商谈、谏诤这些东西,人就是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1](p21)在这种权力体制下,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更谈不上个人的权力获得君权的尊重。另一种是现代威权权力体制。这种权力体制推崇个人权威,倡导强人权力,在指导思想上与君主专制政体有暗合之处,因此它是君主专制权力的变种。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国家权力不会公然否定个人独立的权力,但骨子里却鄙视着个人所主张的权力。
权力文明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上述两种权力体制的合理性,从而将尊重公民主权作为权力文明的本质。权为民所有,反映了公共权力与公民的正确关系。权力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社会性和个体性两个鲜明的特点。所谓权力的社会性特点,表现为权力是公众赋予的,权力必须为公民服务;权力的个体性特点则是指权力不可能由全体公民来掌握,只能由人民选出的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权力行使能力的少数人来行使。这样,行使权力的“少数人”如何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处理同多数人的关系,就成为是否具有正确权力观的关键。和其他政治力量相比,无产阶级在理论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2](p283)而任何权力在产生之初,总是源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因此权力具有社会性。掌握权力的人用它为公众谋利益,是权力的本性。权力是根据公众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政治力量,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职能就是不断地对人类社会内部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各种关系进行调节,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进行分配,对人们的各种行为引导和规范。由于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不同的统治阶级对权力的认识有很大差别。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把权力看成个人或集团的附属物。马克思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理论,认为权力来自多数人的认可,也就是来自于民。马克思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2](p281)马克思这里说明了人民在国家权力面前,不是消极被动的状况,而是积极主动,“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不仅国家是人民创造的,而且在国家的整个运行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应该始终处在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地位”。[3](p156)由此看来,不同的权力拥有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权力及其意志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追求,在权力实施中必然坚持不同的价值取向。
权为民所有,揭示了权力的公共性质。公共性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归属、行使与宗旨三个要素来体现的。“公民权力具有三个特征——最高性、最大性与唯一性”。[4](p52)最高性,即不存在高于或同于人民权力的权力。最大性,即不存在大于或等于人民权力的权力。唯一性,即不存在同人民权力相并立的权力。在文明国家,任何权力都只能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也是公民权力的一部分。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力,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直接行使。例如,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采取直接行使的方式。第二种,间接行使。在公民权力中,有一部分不是由人民直接行使,而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例如,国家的矿藏、水流与森林为全体人民所有;但是,这种权力,人民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直接行使,而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国家权力属于公民权力中公民采取间接行使方式的部分。文明国家的权力是公民权力的一部分,当然归属于人民。应当强调的是,文明国家权力归属于人民总体,而不是归属于其中某一部分人,更不是归属于其中某一个人。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民既然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就需要委托自己的法定代理人。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代理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双重身份。第一,个人身份。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人民中的成员的身份。他们的这一重身份,与其他人民是一样的。第二,公务身份。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身份。这一重身份为他们所独有,而为其他人民所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不是他们的个人身份,而是他们的公务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只能以公务身份,而不能以个人身份。因此,“建立权力内部民主制度及程序,才能促进政党民主的发展和实现”。[5](p19)
就国家权力的宗旨而论,权力来自于民,就必须为民服务。而这其中,如何对待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根本问题。就世界权力文明的发展态势来看,权力正由“服务——接受服务”取代“管治——受管治”。在封建时代,权力的社会关系模式是“管治——受管治”。官员行使封建国家权力,对公民实施管治,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权力的管治与受管治的关系。官员对民众实施管治,民众受官员的管治,双方的根本利益是相对立的。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上的。统治者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是权力的管治与受管治之间的关系。不过,统治者对公民的管治意志,是通过官员来实现的。统治者对公民的管治是间接的管治,官员对民众的管治是直接的管治,两者形式有异,实质相同。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双方根本利益相对立的基础之上的。这是封建国家权力中的社会关系模式。在“管治——受管治”关系模式中,“矛盾基因是对抗性的,管治阵线与受管治阵线之间的根本利益相对立,构成对抗性矛盾”。[6](p50)管治阵线与受管治阵线之间对抗性矛盾的发展经过潜伏期,在某一时刻因矛盾与冲突的能量的积累达到白热化程度时,量变转化为质的改变,其最终的结局则以两种面目出现,或管治一方把受治一方压制下去,政权得以维系,但更深的矛盾又回到潜伏期进一步累积,或是旧的朝代覆灭,新的朝代取而代之,使对抗又回到原始状况,进入潜伏期。这种现象古今中外,几千年来数百次出现,使人们闻到了历史的血腥,体察到了权力的残酷。“管治——受管治”模式中的矛盾的对抗性,是封建国家权力的私有性所决定的。对抗性矛盾是“管治——受管治”模式的社会关系基因。任何一个封建国家权力,都不能长久地存在,都不能逃脱对抗性矛盾的潜伏与爆发的交替循回的故辙,原因就在于此。以中国历史为例,在10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权力中,50年内垮台的3个,秦朝14年,隋朝28年,西晋36年;100年内垮台的1个,元朝89年;200年内垮台的2个,北宋166年,东汉195年;300年内垮台的4个,西汉206年,清朝267年,明朝276年,唐朝289年。最短14年,最长也只有289年。至于分裂时期各朝代的国家权力,垮台更快,有的简直是昙花一现。在对抗性矛盾中垮台,这是封建国家权力无法根治的绝症。各个朝代都不乏具有真知灼见的谋臣策士,但是,在这一绝症面前谁都一筹莫展,爱莫能助。
在现代社会,国家权力的社会关系模式是“服务——接受服务”,国家权力既归属于人民,又为人民谋利益。人民与国家,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根本利益相对立的两条阵线。国家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人民则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服务——接受服务”,是权力文明国家权力中的社会关系模式。从根本上说,“服务——接受服务”模式中的矛盾的非对抗性,是为文明权力的公共性所决定的。非对抗性矛盾是“服务——接受服务”模式的社会关系基因。这种模式中社会关系的非对抗性矛盾,是通过调整关系的方式来解决的。在调整关系中,人民既是出发点,又是归宿点,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是主体。调整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不负人民的重托,运用权力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围绕着人民这个中心,权力拥有者不断调整思想和工作方法,而每次调整,都把公民与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命运。“服务——接受服务”模式则是正确地认识与对待国家权力:公共性是现代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现代国家权力归属于公民;作为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代理人,权力主体以公务身份依法发生公务行为。所以,现代国家权力的唯一宗旨只能是为民服务。理解了这一点,就抓住了权力文明的本质,即权必须为民所有、为民所用。这也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价值。具体而言,在现实权力公有化的体制中,公民自己选择官员,官员根据人民意志行使权力,严格监督权力的运作并及时纠正权力运作中的偏差,通过这些重要环节,最终保证权力绝对忠于公民的利益。由此可以认为:权力的本质主要回答的是公共权力为谁所有和为谁使用的问题,它是权力文明的价值内核和本质特征。如果背离了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即使不是一种野蛮的权力,起码也不是文明的权力。
二、现代权力文明的核心:权力民主化与法制化
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进化过程中人类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是人类为追求自身全面发展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从多角度、多层次、多形态对广义的民主进行分析,可以认为:第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第二,从民主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来看,民主是一种价值。第三,从民主的实际运作过程看,民主是一种运行机制,它包括:①参与机制,即社会成员参与管理的民主体制、途径、程序、规则等的总和;②决策机制,即决策体制、程序、方法和手段的总和;③监督制约机制;④保障机制,即国家和社会为充分实现民主而提供的物质的、法律的、精神的各种保障的总称。第四,民主还是一种自治制度,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制度。第五,民主还是一种精神状态、工作状态和工作作风。作为权力文明内容的民主主要是指国家形态的民主,它是指相对少数人的集权与专制而言的统治阶级中多数人进行的决策和统治。民主本身蕴涵着丰富的权力文明的内核,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权力文明。民主作为同专制独裁相对立的范畴,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因此,民主本身孕育了人类权力的进步和文明,是人类权力追求的理想和目标。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了权力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权力。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案》中准备将集权问题列在“执行权力”的框架内作专题研究。在这里,马克思不仅将集权制与权力文明看作是对立的,更重要的是将集权制和权力文明看作是执行权力的内容。集权制的对立面是民主制,因此,权力文明的核心就是民主权力。人类社会的实践证明,民主作为权力文明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主作为权力文明的核心,其发展的目标与权力文明的目标是一致的。民主权力从根本上讲,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运作在于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经历的权力形态的民主形式,可以看到:古希腊的城邦制民主第一次提出了权力民享,从而为权力文明奠定了基础。在欧洲文艺复兴中,人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口号。在现代民主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具真实性、广泛性,开辟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质的飞跃。因此,民主本身反映了人类权力的进步和文明。第二,民主本身蕴涵着平等、法治等权力文明的价值理念。权力文明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包括民主和法治等价值理念。民主也是如此,它蕴涵平等、法治等内容,“必须保证人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7](p114)首先,民主即意味着公民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它本身包含了自主和自治的含义,正如列宁所说,“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8](p393)其次,民主意味着大家都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民主的精神就是平等……对阶级、登记区分的无法忍受。民主不承认任何的权力上和社会上的特权。任何人不论个体差异如何,都享有权力生活中的平等机会和资格,法律制度应为这种平等的机会和资格提供保障。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真正反映大多数权力主体共同意志的权力主张,有利于解决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和谐政治秩序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权力的制约,防止个人专权的形成。再次,民主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本身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一种法治下的有序的参与。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脱离法治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法治本身并不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和阻挠,而是为了防止民主被少数心术不正者所利用而恣意妄为,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自由和平等民主权利的行使”。[9](p154)因此,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民主的权力制度,平等、公正等权力文明的内容就缺乏制度的保障;而缺少了权力上民主的社会,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力文明。我们必须看到:没有民主制度保障,平等是不可能实现的;失去了民主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建立的;发展民主是权力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根本动力,没有民主就没有文明。
就现实而言,权力民主化是现代人类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当今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都在实行着不同程度的民主,有将近二分之一的人类在享受着民主的生活。时至今日,权力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仍然是当今世界权力运动的主流方向。权力民主化的过程,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排除暴力、建立和谐权力的过程,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摒弃暗箱权力、建立开放权力的过程,就是在社会生活中排除对抗权力、建立对话权力的过程。而建立和谐、开放、对话的权力生活,正是现代权力文明的内在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力民主化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大标志,在此之前,人类的权力行为充满了野蛮和暴力,不论是在权力的横向分配上,还是在权力的代际传承上,常都充满了阴谋和血腥。正是民主权力的确立,彻底改变了人类权力行为的暴力性质,使人类的权力行为趋向于和平、理性,从而在根本上改善了人类权力行为的文明状况。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大规模的权力暴力、内乱发生,所以它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建立和谐权力,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唯一途径。权力民主化的作用如何发挥?长期以来,人们只是习惯性地依靠政治家对行政官僚的控制来间接地实现权力民主。因此,民众在制度操作上的权力参与空间比较狭小,无法有效地渗透到权力过程之中,事实上,权力民主只是给人民管理国家、保护权力设定了一种制度框架,提供了一种权力运行的政治基础。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直接参与到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便是一种历史演进的必然逻辑。民主地行使权力,是民主基本制度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权力民主是在政治民主的基础上衍展出来的治理意义上的民主。它是使权力活动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或维护民众的共同利益,公共行政机构及其公职人员能够切实向民众负责,民众具有参与权力活动的低成本通道,能够利用其自身的力量控制权力的过程。它既要限定行政的目的不偏离民众的共同利益,又要对权力的过程加以限定。权力民主的制度特征主要体现在权力公开与权力参与两大方面。权力公开是权力参与权实现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它是指权力活动的过程及权力机关所依据、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一律向社会公开和民众公开。权力过程的公开主要包括权力决策、权力执行和权力监督等环节。权力参与是权力民主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决定着权力民主的实质和质量。它贯穿于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从权力民主过程可以看出,权力民主不仅给权力民主的存活与成长提供了坚实的土壤,也为实现民主的原初价值——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权利进行了鲜活的制度尝试和路径探索,实现了从民主形式、民主内容到民主价值的全面复归。人们通过对民众在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新认识,来不断推进权力文明从理念范式到制度的变革。
在现代社会,权力法律化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首先,法治具有法律至上之要义。法律至上表明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法执政。罗尔斯说得好:“只有当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符合宪法,我们可以理性地期许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按照为他们的共同人类理性可以接受的那些原则和理想来认可宪法的根本内容时,我们履行政治权力的实践才是充分合适的。”[10](p145)其次,法治具有法律平等之特征,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要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功能,就必须得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一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组织或特殊个人。再次,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通过规定掌握不同权力资源的各个主体的权力界限、权力的配置、权力的社会结构(单向或双向的)权力关系、权力的组织和协调、权力运行的起点和终点,建立权力运行秩序”,使权力受到制约而不被滥用,保障权力运行的规范化,保障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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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0
A
1003-8477(2011)11-0017-04
王建新(1962—),男,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主义权力文明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A710024]
责任编辑 申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