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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
——以湖北省宜昌市为例

2011-04-11裴一林邓宝珍

关键词:艺人民间文化遗产

裴一林,邓宝珍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事关中华文明的渊源与流长。保护与传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民间音乐,既是有效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责任。有学者曾感慨,“民间音乐的各种窘境是由于它们是民间的,而不是因为它们是艺术。”[1]作为民间艺术的民间音乐如何得以世代传承,势必因其民间性而倍增难度。然而“他们归根到底是艺术,正因为他们是艺术,我们才要讨论它的保护问题。”[1]

一、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的特点

民间音乐因其艺术性将其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相区别。民间音乐自身的特点与其保护与传承的措施是紧密联系的。对民间音乐特点的了解和把握,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制定民间音乐的保护措施。

(一)民间音乐往往通过人为载体的方式传承

除了少数乐种,民间音乐往往是“口头、动作或姿态语言表达的,由人作载体,没有文本记录。”[1]艺人通过边听边学、口传心授的方式将技艺传给下一代。

(二)民间音乐与当地的生活、生产方式相关联

民间音乐的创作灵感,往往来源于当地的生产与生活,或者说是依附于一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比如,兴山的薅草锣鼓以村民聚集薅草这种形式而存在;长阳的撒叶儿嗬(跳丧)紧密地依托着土家族的丧葬制度。民间音乐所依附的艺术形式的丧失对它们的存续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伴随着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某些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不可避免地消失。民间音乐要么发生变化,要么则将走向灭亡。

(三)民间音乐具有多样性,其保护传承的方式和困难程度也不同

有的音乐与民俗制度紧密相关、不可分割;有的虽以一定民俗制度为基础,但民俗制度的消失并不影响其独立发展,如各地民歌、南曲、丝竹等;有的音乐需要用方言唱出来;有些甚至需要特别的某个音。不同的民间音乐,其保护传承的方式和困难程度不同。例如,山歌、舞蹈类的音乐适合课堂教学,而宜昌丝竹这样器乐类的民间音乐则需要师徒个别教授。

二、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方面

1.制度粗糙制约性不足。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各级政府对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亦日益制度化。宜昌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4日出台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长阳县政府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县资丘镇出台以资丘镇政府名义发布的《土家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规定》。这些办法、条例和规定表明了政府对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的重视,但它们毕竟不是法律,刚性不足。从内容来看,偏重宣誓,义务不明,责任不清。制度本身的阙如,导致政府在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传播途径多元但效益不高。宜昌市政府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第一”的方针,于2006年成立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全市900多个村、一万多位民间艺人开展普查,形成视频素材总量12.5T、图片数据500G、文字材料2G。根据收集的大量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和历史资料,建立了数据库及传承谱系;出版了书籍《宜昌记忆》,收录了包括乐种历史渊源、地理环境、基本内容、特征、价值和濒危状况等申遗资料。除此之外,为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宜昌市还举办了许多重大文化活动。如民间文艺调演、山歌大赛、民族文化节、民族民间文化研讨会。长阳县文化局在长阳县资丘镇还专门建立了博物馆。响应2000年国家教育部提出的民族教育“应在彰显民族性格、突出民族特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上做文章”的号召,由此开展了“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2]。开设民族音乐课程,让学生从小就接触和学习当地珍贵的民间音乐。

虽然地方政府力图通过多种方式保护濒临消失的民间音乐,但并没有能够达到其应有的效果。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解决。如学校开办的民间音乐课由于诸多原因难以继续、民族乐团的艺人表演场地难以保障、民间音乐搬上舞台后知识产权纷争不断、艺人的社会保障不足等等,使得民间音乐的传承举步维艰。

3. 民间音乐保护力度不均衡。宜昌市文化局的民间文化抢救保护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仅从实践团队考察的兴山、长阳两个区域看,两地的文化气氛有很大不同。这也许与艺术种类的特点有关、与地方政府重视有关、与对本民族的认可程度有关。

(二) 艺人以及社会组织方面

1.家族传承为主的传承模式面临后继乏人的尴尬。民间音乐的传统传承方式主要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社会民俗生活传承等。这些传承方式几乎都是采取“口传心授”的模式。随着政府的引导,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传承途径,比如,传习所、学校等。这些新型的传承途径,顺应不同种类的民间音乐的特性,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保护不同类型民间音乐的作用。但由于民间音乐多数以方言为基础、以文化和民俗制度为背景支撑,因文化障碍,横向传播难度大。民间音乐还是以艺人对下一辈直接的传承和教育,即纵向的传承为主。而这种纵向的传承又面临与横向传播不同的问题,如因经济、因兴趣等原因,求艺者甚少。正如某些学者说民间艺人具有“两栖生活的特点, 即生活中的现实化和展演民族文化的风俗化”[3],他们大都只将民间音乐作为副业,艺人在家务农,或有其它工作,而不是靠音乐赚钱,音乐只是娱乐方式的一种。因此,从事民间音乐基本不影响其生活,不存在因发展民间音乐而令自己的生计困难的情况。但是,从传承与发展的角度,对于年轻人,从事民间音乐意味着收入不高,而且要留在乡镇基层。这些都将成为限制它们学习民间音乐的因素。

随着艺人普遍老龄化,而上门拜师的人又不多,老艺人一旦去世,这些音乐将从活的变成死的,极不利于民间音乐的流传繁荣。因此民间音乐的保护要尽快,刻不容缓,属于当务之急。

2. 艺人自发的民间组织少且影响范围狭窄。艺人自发的民间组织不多,其组织形式有:民间乐团、歌唱团、红白理事会。这些组织,对民间音乐的传承起到很好的效果。一方面,怀有一技之长的艺人有了一些展现技艺的平台,能够不断鼓励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也给了民间音乐自我展示的机会,民间音乐得以普及和传播;同时,文艺活动还能为群众提供娱乐,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但这些民间组织的活动地域主要局限于其居住地方圆十几或几十公里的范围,影响范围相对狭窄。

3. 民间音乐的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以及民间音乐创新与民间音乐原生态之间的矛盾。为彰显旅游特色,也为了发扬地区文化,宜昌将民间音乐与旅游结合,将文化产业化,这对于发扬和传播民间音乐是有利的。我们调查的大多数民众认为,民间音乐市场化是大势所趋,能改变经济效益及提高民间音乐的知名度,利于民间音乐发展。如田家佑老人将民间音乐与旅游结合,组织乐团面对游客进行表演。

但在民间音乐产业化商业化的过程中,又会出现迎合市场与民间音乐创新及民间音乐原生态之间的矛盾。很多民众认为,“创新了就不像民间音乐了”“一改就不好听了,现在这些好一些”。也有少数人认为“可以将有的南曲歌词变得更通俗易懂”、“改变如果不伤及本质还是可以的”,但也有人反映“有创新更利于年轻人喜爱”等等。

民间音乐的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以及民间音乐创新与民间音乐原生态之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矛盾。我们如何化解这种矛盾,是保护与传承民间音乐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公众方面

公众是民间音乐传承与保护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事关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的成败。从我们调查的45份问卷来看,有69.7%的人表示知道一些当地民间音乐的作品,有74.7%的人表示知道一些民间音乐的艺人。当问道“若有机会跟艺人学艺的话,您是否愿意去学?”时,有62.0%的人表示愿意。当问到“您觉得是否需要去保护和传承民间音乐?”时,45份问卷中31份有效回答认为“需要”,1份有效回答认为“不需要”,有13份问卷此问题的回答缺失。这些数据表明公众的潜在参与度很高。

民众对民间音乐的保护传承持肯定态度,体现了他们对民间音乐的喜爱关心以及对家乡优秀文化的骄傲。但是,我们认为现阶段百姓大多是一种“消极”的支持,即是在情感上认同民间音乐的价值,对它有一定的了解,对民间艺人怀有敬意;但是他们相对缺乏对这个事业身体力行的一些贡献,即“积极”的行动。譬如自己主动的向艺人交流学习,相互之间进行娱乐切磋等。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外界文化多样性的冲击,自身道路选择的丰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都可能是原因。

三、加强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建议

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所有的民间音乐都有传承的价值。众多的民间音乐也要经过历史的选择。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民间瑰宝。其价值不单单在于它是传统的、民族的,还在于许多音乐具有丰富的历史背景、文学价值,有些还有科学价值,比如对音韵传统观念的突破。因此,我们在保护与传承民间音乐的过程中,不应该用外来的标准去评价,而应遵从中国音乐的特殊音律结构和文化背景,以及中国老百姓普遍的文化心理,从弘扬民族文化的高度出发,树立科学的保护与传承民间音乐的观念。综合民间音乐的特点和我们的观察,我们认为,民间音乐的保护尚需以下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国家虽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我们认为,各地应进一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各地出台的实施细则,不能停留于口号宣誓层面,而应细化各方权责。尤其是明确各级政府在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中的作为义务,以及确定鼓励民众参与民间音乐保护与传承的原则,引导民众积极行动。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处理好当地文化保护政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避免领导人的个人的喜好影响当地文化保护政策,规范民间音乐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通过政策补足立法的不足。

(二)完善学校的民间音乐教学

学校是传承民间音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阵地。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民间音乐教学。

第一,应进一步落实民间音乐进课堂活动,发挥其对民间音乐发展的促进作用。为了保证民间音乐进课堂,必须强调文化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协作。

第二,应针对不同的艺术品种,确立不同的教学形式,客观评价和期待进课堂这种方式对民间音乐传承的作用。不同艺术品种在学校的教学中应有不同的方法。如南曲三弦、吹打乐唢呐等需要小课甚至一对一的师徒或者家族传承,而山歌则可以采取大课教学或者广场教学的方式。

第三,探索艺人和学校专职教师联合教学的方式。我们认为,可以探索在艺人与学生之间加入音乐老师这一环节,以解决艺人教学方法、沟通表达等不足的问题。且注意利用录音、录像等多媒体设备,以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确立中国式的音乐教育模式。在民间音乐的教学活动中,我们认为应注意摆脱西方音乐教育模式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不应该把西方音乐体系作为一种普遍的科学真理去对照身边所有的音乐现象。在教学活动中,应通过讲解文化背景和挖掘音乐内涵等方式,培养受众对民间音乐的认同。认同是传承的前提。只有认同,才会将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作为一种文化自觉。

(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

艺人们对于热爱多年的民间艺术有着满腔的热情,但他们大部分是农民,经济来源有限,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民间音乐保护和传承的全部工作。因此建议国家建立专项资金系统,并多方面筹措资金,理顺资金运行机制。比如,可能的具体措施有以下。第一,国家设立国家级传承人专户。国家财政可以通过直接拨付资助资金的方式支持坚持保护与传承民间音乐的国家级传承人,以解决他们资金不足的问题;第二,对各级民间音乐传承人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基于地方实际,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有突出贡献的民间音乐保护人、传承人。第三,设立民间音乐学校教育专项资金,保证学校在民间音乐教学和管理活动方面的必要支出;第四,对民间音乐组织及民间文化协会给予资金支持;第五,政府可以通过有偿演出的方式,邀请民间艺人参加大型活动或者走出家乡参加大型比赛,以扩大民间音乐影响的范围。

(四)鼓励专业艺术工作者和民众对民间音乐的艺术创新

原生态民间音乐的保存、传承与民间音乐的艺术创新如同发展过程中的两只手,都是不可或缺的。民间音乐的保存与创新,需要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艺术来源于生活。将民间音乐与现代人的生活联系起来,在保留民间音乐本身特点和风格的前提下契合现代人的需求对民间音乐做适当的发展和创新,是永葆民间音乐艺术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五)发挥“明星艺人”效应

调查中发现,很多受访者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有些人也不太了解民间音乐的品种,但能回答出一些当地著名的艺人。因此,在民间音乐不易进入大众视野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利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追星心理,通过政府或者民间活动制造或者产生民间音乐方面的“明星艺人”,可以极大调动民众对民间音乐的学习兴趣和提高民间音乐在普通民众中的知名度。

总的来说,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不是简单的把民间音乐记录在文本和影像资料当中,而是要镌刻进更多代人的心灵深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音乐要得以有效保护与传承,必须要让更多的人认同那些文化,然后自觉流传。

[1] 章建刚,王亮,等.山西省民间音乐遗产的传承与保护[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5.

[2] 谢亚平,廖永红.原生态艺术进校园与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同构——以鄂西南民族地区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3] 杨殿解.民间音乐“保存”与“传承”的话题: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第九届年会暨侗族大歌研讨会引发的学理追问[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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