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1-04-11王连华隋伟忠
王连华,隋伟忠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庆安152400)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王连华,隋伟忠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庆安152400)
刑事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如何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关系到检察机关存在的必要及中国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在实践中,刑事诉讼监督在检察机关自身、被监督对象、监督的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要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需从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入手,杜绝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出现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保证中国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修改后,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完善,立案监督仍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薄弱环节。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观念的转变不到位。有的认为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安机关报来的案件,重在定性把关,至于立案监督可搞可不搞;二是工作开展不到位。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立案阶段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较多;二是对监督意见接受不虚心、配合不紧密的多。从立案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二是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制度不健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案监督规程细则。
2.侦查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实体性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程序性的规定却不全面,由此导致侦查监督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少数干警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侦查监督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对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未能主动争取从立法上予以确认;三是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四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的监督体系存在脱节现象。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总认为只要人没抓错,即使程序上“越点轨”也无关紧要,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以为然,导致侦查中的一些违法问题禁而不止。从侦查监督的机制来看,一是监督的方式明显滞后;二是公安与检察机关在对部分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3.审判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察机关自身看,主要表现为:一是不会监督;二是不愿监督;三是监督不力。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法官滥用庭外调查权,规避审判监督;二是部分案件开庭不及时,判决不及时。从审判监督的机制来看,主要是庭后监督的规定不利于及时纠正违法。
4.判决、裁定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上有障碍,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二是对抗诉的范围把握不准;三是刑事抗诉业务水平不高,抗诉的随意性大、效果差;四是抗诉出庭工作不力。从被监督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对抗诉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难以在十天内提出抗诉。从判决裁定监督的机制来看,一是立法上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如何进行监督不明确,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一审判处死缓、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核准时间均无具体规定,导致少数案件一拖几年未决;二是缺乏可操性的抗诉工作细则,特别是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上不完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实际效果。
5.执行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领导对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二是部分驻所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意识薄弱;三是驻所检察部门由于自身经费严重不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四是处理问题碍于情面。从被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法律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不严格依法办事,导致执行环节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
1.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要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首先要解决好检察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问题。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二是要尽快补充修正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督的未完善条款;三是要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操作细则;四是鉴于目前公、检、法、司各负其责的现状,建议中央统一司法解释权,明确规定公、检、法、司各家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实行联合发布,以减少不必要的摩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统一和公正。
2.从体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中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监督与领导结合”的领导体制。在实践中由于监督与领导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检察机关上下领导体制一直没有理顺,特别是由于地方党政权威部门实际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大权,上级检察机关却管事不管人,没有“实权”,因而导致一些人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从而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削弱了检察监督职能。笔者认为,一是从完善立法入手,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二是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入手,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三是从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以检察引导侦查,实现“侦检一体化”模式。
从体制上进行改革的构想是:将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行政职能(社会治安管理)分离开来,即刑事警察与治安警察分立,将刑事警察按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的节制,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警察在理论上只被看做是检察机关的辅助力量,检警两方共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合理界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从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同时,还必须自觉地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地方政府虽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领导机关,但在人财物的管理上相当程度地“管住了”检察院,这种“管”在实际上也含有“领导”的实质。为了防止某些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假借领导监督之名,行非法干预个案执法之实,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上述两种权力的合理临界面,并从程序和方式上予以法定化。
3.从制度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一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入诉讼监督之中,提高干警自觉开展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管理;三是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制度;四是完善诉讼监督的考核奖惩制度;五是完善诉讼监督的错案追究制度。
4.从制约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首先从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从强化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监督入手,建立公正、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督体系;其次,从完善外部制约机制来看,主要是要强化人大的监督,强化党内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D415
A
1007-4937(2011)05-0158-02
2011-07-04
王连华(1962-),女,黑龙江庆安人,副检察长,从事刑法学研究;隋伟忠(1969-),男,黑龙江庆安人,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从事刑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杨大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