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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德之治”

2011-04-11杜新年

湖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私德公民道德公德

杜新年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德之治”

杜新年

(武汉纺织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良德之治”。当前,社会存在泛道德与去道德的两极倾向、道德高标的尴尬与次道德的丧失、公德与私德的混淆、公民道德与政府道德的不平衡等道德困境。实现“良德之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及公民道德和政府道德之间的关系,以道德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道德;“良德之治”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但最终离不开德治,德治、心治乃治事之根本。法律和道德都有善恶之分;法治乃良法之治,德治亦要“良德之治”。在当前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实现良德之治,以道德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方法论层面上是很重要的,这有利于促进以德治国。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德之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步入新的发展时期。2001年1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治国方略。这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满了对道德方面的诉求。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1]

德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十分复杂,人们对道德的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的认识不够深入。道德本身就有优劣之分。[2]凡是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就是优良的道德。它应当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它产生的背景、形成和实现过程符合道德目的和社会要求;二是它的实现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健康发展,能实际地增加每个社会成员和全社会的道德利益总量;三是它的形成和发展符合自然界、人类社会和道德发展的规律。

我们提倡“良德之治”,就是以优良道德进行的社会控制和治理。在当代中国,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摆脱道德困惑,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等各种关系,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调控作用。在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几乎都盲目地相信,凡是制定出来的道德规范都是合理的,凡是按照这种道德去生活就是正确的。然而往往事与愿违,人们越是按照某种制定的道德去生活,人和社会就变得越不道德。道德本身的不道德是使人成为不道德的人、社会成为不道德的社会的根本原因。[3]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良德之治”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只有“良德之治”,才能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建设指导计划,从实际出发,把基本道德要求融入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入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只有“良德之治”,才能为群众所乐于接受,才能促进整个社会和谐。

二、当前中国道德实践的若干困境

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有机结合的产物,体现了时代性与历史性的统一,是优良道德的体现。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多样化的推进,当今国人的道德实践陷入众多的道德困境,严重障碍了“良德之治”。

1.“泛道德”与“去道德”的两极倾向。

所谓“泛道德”,是指从道德的角度审视一切社会现象,将道德的作用无限放大,认为道德无所不能,这是一种危险的道德中心主义。“泛道德”一直困扰着历代中国人的道德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革期间,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泛道德”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泛道德”不仅因为民众的“集体无意识”,也来自极“左”思潮的倡导,或者社会精英的“理论自觉”。当下中国,挥舞道德大棒进行社会批判乃至人身攻击的现象随处可见。“中奖捐款”已经成为潜规则,“官样询问”给中奖者造成了心理暗示和压力,社会“得奖又得人心”的惯性宣传,往往使得中奖者顺从,整个社会都在有意无意地维护,偏偏被“最牛老太”打破。[4]“暴走妈妈”陈玉蓉想做推销补贴家用去整形,引起社会一片热议。[5]

“去道德”通俗说就是不讲道德,其实质是道德泛滥和道德贬值的结果。从毒奶粉毒疫苗到铅污染毒泄露,“去道德”使一些企业和个人发展无任何道德成本。公共场所见死不救见义不为、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官场笑廉不笑贪、社会信任“技术化”[6]、“依法缺德”[7]等等都是“去道德”的表现。

“泛道德”和“去道德”已成为我们时代的道德焦虑。[8]

2.道德高标的尴尬与“次道德”的丧失。

“道德高标”就是不切实际地人为拔高道德标准和要求。表现为:强化道德人格,排除经济人格和日常生活人格;强化义务本位,不承认并不尊重道德主体的合理利益,否认个人合理的利益诉求;强求一刀切,把特定个人的抉择作为普遍化的道德要求加以提倡和推广,把原本人人都能达到的道德标准人为的提擢,使人难以企及。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非理性的义利观。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力倡导的道德典型,像雷锋、焦裕禄等时代英模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的道德追求,至今依然光辉熠熠。但近年来评选的某些道德模范难以唤起大众普遍的认同感,值得探讨。[9]那些震撼心灵的人和事固然让人感动,但那种坚守道德的残酷和悲怆——“英雄流血又流泪”,足以让普通民众望而却步。“子贡赎人”被孔子批评为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不切实际的道德标准让人感到高不可攀。这种做法必然颠倒道德与人的关系,导致事实上的“伪道德”。

与道德高标相对的是“次道德”的丧失和对“次道德”现象的不宽容。“次道德”就是介于道德和非道德之间的有可能向道德方面转化的行为观念,表现为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过程中,体现生命至上观念,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次道德”现象使违法者的道德底线提升,其直接后果就是减小社会的危害性。但是,“次道德”受到很多人的反对和质疑。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陈凌孚提案提出对卖淫嫖娼行为中使用安全套者减轻处罚,引起广泛争议。[10]还有“二次碾压事件”等。

如果不承认“次道德”或对“次道德”行为加以否定,就会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更加丧心病狂,加剧社会危害。一定程度地肯定次道德不是纵容犯罪,也不影响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反而会使伤害无辜的案件恶性减少,有利于社会安定。[10]

3.公德与私德的混淆。

一般而言,公德管的是法律和法规要管的事,私德管的是道德所要调节和规范的事。2002年12月31日,延安“黄碟事件”反响强烈,随后又有多起“黄碟事件”先后上演。[11]

严格说来,在公民社会中,公德时常表现为法律义务。遵守公共道德,就意味着履行了法律义务;违反公共道德,则意味着违反了法律义务。但在近些年的媒体宣传中,一种本来是公民、公务人员必须做到的义务行为,因为有些人较好地做到了,竟成了所谓道德模范。本来的法律义务却成了需要宣传表彰的道德行为,部分公民个人的私德反而被置于法律义务的范畴。

近几年,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向社会作出廉政承诺。[12]不贪污不受贿、拒收现金和有价证券之类,都属于公德,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事,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守法,还要遵守党纪,而且党纪要求高于法律要求。何须向社会承诺?

与公德相比较,私德只是影响自己和家人、亲戚和朋友,不需要公众监督,也不需要公共组织协调和处置。外在的强加除了高昂的经济成本之外,还导致国民人格的丧失。黄碟案件等诸多事件,就在于某些机关和公职人员将私德范畴的行为纳入到国家行政强制的视角来处理。

4.公民道德与政府道德的不平衡。

政府解决民生的基本问题,不是道义而是责任。近些年,屡屡出现的“感动中国”的大学生:有的带着小妹上大学,有的把病重的父亲带到学校附近,边学习边干活挣钱治病。这些先进典型表现出的个体道德值得称道,但反而思之:诸如此类的困难,在家人、亲人无力承担的时候,地方政府是否应该负起责任?否则,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政府道德责任的虚化。

众所周知,交管部门对私营客运超载的惩罚从不手软,对城市公交的大面积、大幅度超载却网开一面。近年北京、南京、武汉等城市政府推出“让座日”,[13]试图以市民道德来维系良好的交通秩序。交通文明需要民众和政府共同努力,政府不能提供足够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只强调公民的道德义务,这也不算公平。

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震惊全国,不法分子伤天害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荡然无存。可笑的是时隔三年还余毒未了,国家查办问题乳粉系列案件191人被追究责任。[14]2010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14]这也算是官员和政府缺乏最基本的道德了。道德塑造至少能提高公职人员们腐败的的道德成本。[15]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良德之治”既要强调个人道德,政府道德责任也不可忽视。

三、实现“良德之治”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合理而适度的道德控制尤显重要。以“良德之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妥善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和公民道德与政府道德等关系。

1.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和谐。

道德与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整合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方法论层面上具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性,在运行方式上应予区分。

道德必须遵守自己的边界,超越边界反倒有损于其真正的效用。道德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调控管理需要倚重制度和机制。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试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要使道德和法律各司其责。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在公民社会里,对官员包括警察来说,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对普通公民来说,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11]

道德的本质不是强制,而是人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应该比法律更宽容。为了道德不能违背法律,哲学之父苏格拉底拒绝苟活。道德作为内化性的规范,只有与制度结合才会产生更大的效用。否则,可能成为伪道德。

同样,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有良好的德行。

2.正确处理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关系,实现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的和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众的道德水平不可能都那么高。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层次人们的道德水准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是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对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强调先进性的要求。没有先进性的示范、凝聚作用,广泛性的要求就难以保持。但要避免一刀切。当前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主流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同时,还可以借鉴一些经过历史证明的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稳定的宗教信仰,将暂时“信仰缺失”的普通公众引导到规范的宗教信仰上来,这样既能够尽快解决他们“信仰缺失”问题,又能够避免他们误入邪教和迷信歧途。[15]基本道德规范建设好了,才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道德大厦。

要正确处理和认同在“应当”和“不当”之间存在着的大量的“正当”,做好提倡、允许并鼓励、禁止三个层次的文章,给道德以正确的社会定位,允许人们追逐正当的利益。

处理好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还有对待“次道德”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缺乏“次道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重得多。从道德层面来看,这就是对“次道德”的肯定。但如何从道德建设的角度,赋予“次道德”相应的地位值得探讨。

3.正确处理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关系,实现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和谐。

道德义务和其他社会义务一样,必须与相应的权利结合在一起,二者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的这个论断同样适应于道德治理。道德确实是以尽义务为基本特征,但是,尽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相应的权利。从道德主体而言,他从事某种道德行为,可能是以不谋取权益为目的,但这只能说明道德行为主体的崇高,而不能由此证明这个社会的伦理秩序就是合理的。尊重他人的人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奉献社会的人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与奖赏,老实人处处碰壁,遭人耻笑,这是道德领域的极大的不公正,这样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要改变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相脱离的现象,在奉献和回报之间建立一个良性社会机制,使尽义务的人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使不尽义务的人受到谴责和惩处。只有真正建立起扬善抑恶的机制,社会风气才会不断好转,才能真正实现和谐。

正确处理道德义务与权利的关系,还涉及处理好公德和私德问题。法治社会不能宽容破坏公德者,但可以包容私德有缺陷者。公德一般由法律、党纪、规章等方式约束。而私德只能适用道德,不应该诉诸外力强制。私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程,私德可以作为更高层次的个人修养予以提倡,但不宜作为大众普遍的道德标杆进行强制。

4.正确处理公民道德与政府道德的关系,实现公民道德义务与政府道德责任的和谐。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强调公民道德,甚至政府责任由公民道德去承担。在道德建设中,重在强化政府道德责任,政府要当表率,成为风向标,实现道德平等。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必须着力提高政府的伦理意识,实现政府职能的道德化。政府部门制定政策,不仅要注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更要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既要提倡和奖励多为他人和社会作奉献,又要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个人和团体利益的行为,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政府要成为诚信的榜样,杜绝行政不道德行为;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维护公共权力的廉洁与公正,塑造公务员的道德人格,提高其以德行政的能力,提振老百姓对道德建设的信心。同时,政府在道德层面的宣扬,要正视社会保障的缺失。

强化政府道德,还有与政府及官员相关的公德和私德的问题。公务员不贪污不受贿属于公德,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与群众争利也是公德,无需任何承诺。而某些行为对于普通民众可能属于私德。[12]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上上下下的公共道德支撑。公众不仅需要政府关注他们的物质利益,也需要关注社会的道德生态。政府要在继续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同时,按照“八荣八耻”等基本道德规范,选准道德控制体系的方向,重建道德控制体系的内容,创新道德规范体系的载体,构建一个不排斥物质利益追求的实事求是、义利并重的道德观念。[15]总之,政府只有首先让人们感受到“道德价值”,并通过种种方式提高“道德价格”,道德才会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社会才能真正实现“良德之治”!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6/26/content_3138887_3.htm.

[2]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唐代兴.优良道德与恶劣道德[N].光明日报,2002-06-11.

[4]陈伟.珠海最牛老太中巨奖5071万拒绝慈善捐款惹争议[N].珠江晚报,2009-03-28.

[5]李佳.“暴走妈妈”陈玉蓉承认做整容称未用捐款http://news.e23.cn/Content/2010-09-10/201091000517.html.

[6]曹林.“处女公证”与社会信任的“技术化”.人民网,2003-06-06.

[7]龙大轩.“依法缺德”是和谐的大敌[N].人民法院报,2007-03-24.

[8]成伯清.我们时代的道德焦虑[J].探索与争鸣.2008,(11).

[9]赵尔印.“孝子田世国”身陷诉讼悬疑[N].齐鲁手机报,2009-03-30.

[10]南方都市报.“次道德”问题值得关注http://www.cctv.com/lm/979/65/84715.html.

[11]江雪.延安“黄碟事件”探讨:公民在家能做什么[N].华商报,2002-11-01.

[12]田嘉力.从公德和私德角度看官员廉政承诺的虚伪性.人民网,2004-08-27.

[13]童大焕.让座日.政府责任由公民道德去承担[N].京华时报,2008-02-25.

[14]新华社.国家查办问题乳粉系列案件191人被追究责任[N].楚天都市报,2011-01-14.

[15]季怀银.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J].中国经济周刊.

D60;D08

A

1003-8477(2011)05-0169-03

杜新年(1966—),男,武汉纺织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 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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