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
2011-04-08李湘刚
李湘刚
(湖南城市学院城市发展系,湖南益阳 413000)
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
李湘刚
(湖南城市学院城市发展系,湖南益阳 413000)
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中国农民工,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巨大贡献。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农民工仍然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相当低下,甚至出现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解决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已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城市化进程;中国农民工;社会歧视
城市化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城市化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广义的城市化是城市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表现,包括农业人口非农业化、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城市数量、城市影响农村等发展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发布的《从十六大到十七大经济社会发展回顾系列报告之七: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的数据,全国城市总数达661个,城镇人口5.77亿,占全国总人口43.9%[1]。城乡之间较大经济收入差距的诱惑、对城市生活的渴望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需求等诸多因素,不同程度上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不仅满足了城市产业发展的用工需求,而且对城市和农村本来应该双赢。但基于保护市民的既得利益,保障其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优先权,城市管理者往往依照现有制度,通过简单的“限、管、卡、罚”等非人性化管理方式限制和排斥农民工,而较少考虑借助优化内部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培育主导产业等方式来扩充城市容量。当下中国城市化进程存在很多问题,如,城乡分割;结构雷同;城市体系不健全;强调行政作用;重外延拓展而轻内在功能完善;传统制度约束功能仍然存在;交通拥挤;食品安全堪忧;治安恶化;环保脆弱等,“城市病”困扰城市后续发展。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中国农民工,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巨大贡献。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农民工仍然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相当低下,甚至出现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虽然迫于各种压力,截然不同的传统城乡管理体制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是,传统城市管理制度的强大惯性作用依然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得到强化,从而使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再加上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中国目前农民工总数达到2亿多[2]。解决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已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一、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表现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和由此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复杂化,在许多地方产生了一种新的具有转型特点的社会歧视问题。这种社会歧视问题,就是城市许多单位、职工和市民,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产生偏见,在态度和行为上歧视他们。中国一些城市政府,甚至包括中央政府,也有意无意地卷入这种歧视。农民工受社会歧视,是农民工诸问题中最主要最关键的问题,已经逐步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3]。可以把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归纳为制度性歧视和非制度性歧视。
(一)制度性歧视
1.法律歧视 (1)立法歧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居然没有一部《民工法》或《民工权益保护法》,2亿农民工在法律上被忽略,法律权利保障近似空白。(2)执法歧视。某些经常与农民工打交道的城市治安、税务、工商、环卫、交通等管理部门中的中下级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态度简单粗暴,对之进行不正当的惩处、刁难、欺侮,甚至敲诈勒索。(3)司法歧视。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正常的法律渠道和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2.社会保障歧视 农民工是中国公民和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享有各种社会保障,而实际上在城市毫无保障可言。据调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仅占3.9%,办理医疗保险占25.4%,生病得到生活补贴为1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企业应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但一些企业不按规定缴纳,而政府也不追究。政府对企业这类违法行为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宽容态度,实质是歧视农民工。
3.政治歧视 (1)农民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制度以户口地为选区,在户口地进行选举登记,农民工因在城市务工实际无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作为劳动者或已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其他政治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4.教育歧视 指农民工得不到一些法定的培训机会、其子女基本义务教育也得不到保证。前者指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岗位、生产安全等培训几乎为零。农民工子女日益成为庞大的失学群体。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处于学龄段的农民工子女达240万到360万,小学入学率达90%,初中入学率仅达20%。
(二)非制度性歧视
1.就业歧视 这是对农民工最普遍的歧视,几乎出现在中国所有城市。(1)就业信息不对称。农民工务工信息主要来源于亲戚朋友、包工头、黑中介等,而不是市场需求。(2)工种歧视。各城市单位一般把工作轻松、环境优越、待遇较高的工种,专门留给城市市民,而把工作艰苦、环境较差、待遇很低的工种推给农民工。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量农民工虽然从事产业工人的劳动,但通常不得不选择市民不愿从事的低端工种,大多集中在劳动强度大、环境污染重、职业病流行、危险性高的行业。(3)工作稳定性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最后一个被雇用,第一个被解雇。(4)部分企业不重视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投诉无门,有的虽然签了合同,但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欠缺而导致权益受损。
2.工资歧视 指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工不同酬,工资被随意拖欠。(1)劳动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但平均工资相当低。(2)工资被严重拖欠。工资问题一直为许多学者及政府部门重点关注,主要是工资能否按时发放和工资标准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制订一系列法律、政策,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但是,有些农民工工资直接被政府扣下来,然后在大会上公开发给家属,以此表示政府重视并激励更多农民进城务工。其实,不把工资发给本人,这是对农民工个体的岐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社会生活歧视 指农民工在交通、商店、饭店、住房、生育乃至如厕等城市公共生活领域中所遭受的歧视,还指与市民交往、参加城市各类活动受到的歧视。据调查,只有2.9%的农民工经常参加活动,仅11.9%参与合法组织,18.3%经常和市民有来往[5]。《江南时报》报道,北京某公厕竟然打出“禁止民工如厕,违者罚款50元”[6]。一些广州、深圳售票点值勤人员喝令买票民工“全部蹲下”,有的腿蹲麻木而刚站起身,就立即遭到训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高素质”硕士博士学位者生育二胎,对农民工等加强人口控制[6]。
4.环境歧视 由于经济原因,农民工一般居住在生活成本较低、环境较差的城乡结合部,租用廉价且狭小的民房,加上自身卫生意识差,其居住环境普遍存在脏、乱、差现象。尽管目前中国还缺少确切的统计数据,很难在实证基础上研究不同社会群体承受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的差异情况,但事实上农民工群体受环境歧视问题尤其突出。因为,农民工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承受着双重环境污染危害,除了受到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整体环境质量恶化的损害之外,还承受劳动过程性环境污染,如粉尘、废气、有毒气体和噪声等污染,这致使农民工群体面临很高的健康风险,危害程度可能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他们的低劳动工资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身体健康为代价的。从长远来看,庞大的中国农民工群体,未来不管是留在城市还是回乡生活,健康受到损害的后果将会陆续凸显,并不断积累为农民工个人和全社会的经济负担,将对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巨大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城市化进程。
二、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根源
(一)制度上的根源
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的制度上的根源有城市准入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选举制度、教育制度等。这些制度本身固有的歧视是造成各种社会歧视的主要根源,可以归结为身份歧视,而身份歧视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户籍制度。我们可以把这种建立在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上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对外来工的歧视称之为户籍歧视。这种户籍歧视的制度性特征,就是保护本地劳动力的就业特权。为此,有的城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出台专门政策,实际上是详细规范歧视行为,如上海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所”。在此,政府不是歧视反对者,反而是歧视制造者。城市政府对农民工户籍歧视的各种政策措施主要有:(1)配额。规定只有领取务工证、暂住证等,农民工才有进城资格,而这些证件是通过配额在总量上控制。如武汉市自1997年6月实施蓝印户口制度后,5个月内仅有20户外来户口迁入。上海市规定投资者投资额达100万人民币或20万美元者才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7]。(2)收费。对使用外来工的单位或外来工本人收取各种费用,且用工手续审批繁琐。据调查,涉及到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收费名目繁多,有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借读费、赞助费,健康证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办学发展督导费,房屋交易费,咨询费,介绍费,车船票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等等。(3)条件限制。对农民工资格认证附加某些条件。如一些城市以提高城市素质为由,要求外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这是所谓的栅栏理论。(4)关闭市场。一些城市为确保本地劳动力就业垄断权,限制或干脆拒绝外来工进入某些行业。如北京市曾经制定《1996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京劳通告第2号),明确规定12个行业204个工种允许使用外来工,基本上是市民不愿从事的脏、苦、累、险、毒活。北京市还发出《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发〔1996〕74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原则。(5)收容遣送。据估计,目前各地被收容人员真正属于救助对象的还不到15%,其余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按照全国每年被遣返的收容者约100万人计算,每年大约85万农民工仅仅因为是外地人就被强制收容[8]。
(二)文化上的根源
对农民工社会歧视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城市市民、城市政府、企业及其他单位。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的文化上的根源,更接近于歧视本质即人的观念,表现为人的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更多的是个人的主观偏见观念,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与人的思想修养、道德观念、文化素质密切相关。歧视农民工,本质上是道德问题和社会人文关怀缺失,最终表现为文化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解决其受社会歧视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改变中国农民工的处境与命运,不仅需要农民工自身努力,也需要唤起市民及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良心发现和道德观念,需要改善整个社会文化。文化上的根源主要表现为人的观念、意识、态度,而偏见是文化上的根源的主要内容。那么,歧视主体(市民、政府等)对农民工有哪些偏见呢?(1)农民工进城抢走了市民的饭碗,即把城镇失业原因归罪于农民工。(2)认为淡化户籍控制功能,将会形成所谓民工潮,导致城市淹没在农民工汪洋大海中而无法控制,即所谓城市容纳能力,刻意强调大城市人口已经饱和。(3)认为城市社会治安、环保、卫生、交通等城市问题即“城市病”的产生,至少与农民工有关。(4)身份偏见。即农民工是工人还是农民?农民工是农民还是市民?农民是职业还是身份?根据农业劳动者和产业工人的概念界定,产业工人通常被理解为在工业、矿业、电力、建筑业、运输业等五大行业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以体力或半体力劳动换取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产工人和技术工人。据新华社统计,农民工从事农业仅为0.6%,其余为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等,农民工占产业工人的30%[7]。毫无疑问,农民工在城市就是产业工人。许多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多年,有稳定职业、固定收入、居住场所、社会关系,但按照户籍制度,他们还是农民,在城市权益上与市民有巨大差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显然是一种身份,与市民有天壤之别,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永世不得翻身。但事实上农民只是一种职业,是农业劳动者的代名词。农民、工人不是他们的终身限制,他们有选择自己职业的权利,他们依靠知识、技艺改变自己的命运和职业。如果仅仅因为来自于农村,就简单定义为农民,那就大错特错了。(5)把同一个城市生活的人分为本地人和外地人。从广义上讲,除土生土长的常住人口外,其余均为外地人。从狭义上讲,真正的外地人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而目前,外地人是那些缺乏市民享有的各种资源而受歧视的农民工,显然带有排斥性含义。(6)普遍认为农民工文化、道德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全国总工会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主体是农村毕业学生(33%)、务过农的农民(37.3%)、有过城市务工经验或当过兵的农村人口(33%)。农民工中初中毕业的占66.7%,高中生占16.9%。农民工平均受教育程度是9.2年,而全国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是6.5年。农民工中团员37%,远远高于团员占全国人口的比例。这足以说明农民工是农民中素质较高的群体,是当地的能人。调查表明,农民工犯罪率明显低于城镇人口犯罪率,不到1/1 000。农民工是城市最肯吃苦、工作最辛苦、待遇最低的劳动者、建设者,那种认为农民进城务工会使城市犯罪率增高,破坏城市形象的看法是一种偏见[7]。(7)认定农民工是盲流。其实,农民工和一般盲目流动人口不同,其居住地、就业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相对保障。尽管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性待遇,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实际失业率只有1.5%,远远低于城市实际失业率,大大低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比例(18%以上)[9]。(8)主张栅栏理论。该理论认为,农民素质很低,进城会破坏城市形象,降低城市生活水准,应该老老实实呆在农村。很明显,栅栏理论是对农民工歧视的延伸。难道建设城市的目的是为了炫耀或让生活其中的人作共产主义试验[10]?不久前,为了保证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深圳市政府宣布清理8万余名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出深圳。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中国城市集体感染“洁癖”,这种“洁癖”体现在城市面貌的要求上,更集中体现于对外来人口的态度上。许多城市都宣称要引进高端人才,对于低学历、低技能的农民工则想方设法予以排斥。
(三)经济上的根源
西方国家主要从市场因素和非市场因素分析歧视根源。国内经济学者们对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的经济上的根源没有专门研究,只是研究城市基于经济考虑而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方面。这些研究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存在市民与农民工的利益之争,即农民工进城就业,加剧市民的就业矛盾,因此城市政府的政策取向与市民的利益取向一致;政府害怕“城市病”,因而试图将农民留在农村;各大城市存在“隐性超城市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必然使城市的“超城市化”进一步加剧,城市治理成本大幅度加大;城市劳动力失业给城市政府带来的经济成本十分巨大,而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可以回家种田,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决定农民工经济地位的主要因素是他们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情况。这些虽然是城市政府限制农民工进城和进行工种限制等歧视性政策的直接理由,但农民工受社会歧视还有更深的经济上的根源。(1)市场因素的影响。农民工进城务工造成次属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对城市非专业技术劳动力(指那些教育程度较低、职业不稳定的市民,他们也属于次属劳动力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农民工进城务工直接造成城市非技术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就业水平的下降。这样,城市非专业技术劳动力由于嫌工资低而离开劳动力市场,而留下来的人不得不接受低工资。因此,市民基于经济考虑反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市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和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等生活习惯,另一方面是部分市民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2)农民工进城务工对企业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基于经济成本考虑,愿意雇用农民工。但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二元市场,处于次属劳动力市场的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又由于农民工没有自己的组织,且供大于求,时刻面临被解雇的威胁,城市政府又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保护体制之外,因而出现不法企业主为利润最大化而恶意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即工资歧视。一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出于成本考虑愿意雇用农民工,但政企并未真正分离,为了实现政治功能(如安置下岗职工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国有企业只能遵守当地政府的政策而排斥农民工,从而产生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虽然市场失灵和个人偏见导致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但主要原因是传统社会经济制度。总之,城乡二元市场体制的产生,市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经济社会地位低下,企业主能够肆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政府监管缺失或不力,都源自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以及由此派生的户籍制度。
可见,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的根源,主要在于制度、文化、经济等方面,致使农民工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是社会资源的较小占有者,存在失语现象。其弱势地位的最终根源是户籍制度,使市民处于强势地位而敢于歧视农民工。现行户籍制度人为地钳制城乡之间人口的自由流动,扼杀社会的勃勃生机,直接违背社会主义标榜为优越性的消灭城乡差别的初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它的出台就是错误的。因此,所有社会歧视其实就是户籍制度歧视。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源自于农民受歧视,农民受歧视源自于户籍制度。因此,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最主要根源,文化根源和经济根源受其决定。
三、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解决
基于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表现和根源,笔者提出解决建议。
(一)制度方面的建议
中国基本形成了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没有针对农民工具体现实的法律,因此必须完善农民工法律保护体系,解决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1)改革户籍制度。在体制转轨的中国,户籍制度引起的劳动力城乡歧视体现了市场经济中工资歧视、职业歧视的一般特征,深深地打上了制度烙印。目前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首先是身份象征,即户籍制度规定下的农民,其次才是职业,即城市中事实上的工人[11]。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歧视,覆盖了就业全过程,即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被迫接受低工资和同工不同酬)、就业保障歧视。必须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调整力度,逐步消除针对农民工歧视的制度根源。尽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并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严厉制裁。目前《劳动法》还不能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因为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大规模出现的新现象,其权益被侵犯呈现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趋势,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这些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废除对农民工具有任何歧视性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以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工资待遇、就业制度、选举制度、教育制度、城市准入制度等基本内容的现行制度,将流动人口和城镇人口纳入统一的管理体制,平等地享受国民待遇。(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宪法》第44条、第45条涉及社会保障问题,但总体上中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至今尚无一部人大制定的《社会保障法》,也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为了保证农民工幸福地生活,必须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社会保障工作依法运行。(3)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包括国家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给予农民工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具体的帮助和补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障机制弱的特点,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大病等保险制度。(4)建立农民工社会救济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农民工在遭灾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5)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农民工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6)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解决城市问题的制度创新。这种法律援助既指事后的法律救济,也指事前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7)完善农民工司法救济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时受到侵犯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对农民工司法救助案件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及时实现权利;二是适当扩大司法机关受案、立案范围,完善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农民工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其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2]。
(二)非制度方面的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解决中国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的意义。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解决农民工受社会歧视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定有序,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调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政府要树立“以民为本”理念。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政策执行与监督机关,然而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没有依法查处,更没有事先建立预警机制。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吸引投资,不惜代价,对企业无原则迁就,担心严格执行《劳动法》,会吓跑投资者,影响投资环境,从而对企业违反法律的行为放任不管。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认真培训其就业技能,提高农民工文化、技术水平,同时引导外出农民与农民工输入地政府的联系。最后,加强教育。一是教育市民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农民工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降低市民的歧视性偏好。利用各种传媒舆论工具,经常开展反歧视宣传,对城市广大市民进行思想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歧视和欺侮民工可耻、尊重和帮助民工可敬的社会气氛。二是提高农民工素质。市民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在农民工面前有优越感,或者说有歧视资本,是因为农民工整体素质相对低下。这不仅体现在劳动技能上,还体现在诸如农民工不注意城市公共卫生、不注意自身形象等,从而招致市民反感。多宣传农民工正面形象,加强道德和文化素质教育,创办农民工报纸等农民工自己的媒体,发出农民工自己的声音,多创造反映农民工正面形象的作品,推出农民工形象大使,加强农民工和市民的交流沟通合作。创立多种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形式,如选举为人大代表,创立农民工工会和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三是加强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纠纷,尽快建立起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预警制度,依法严惩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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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blem of Social Discrimination to Peasant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LI Xiang-gang
(Department of Urban Development,Hunan City University,Yiyang 413000,China)
Since China adopted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peasant workers,appearing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have made great and historic contributions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economics and society.However,treated as the special vulnerable group in recent system,their social status is rather low and they are even discriminated by other social groups.To eliminate discrimination to peasant workers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solving peasant worker problems and in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process of urbanization;peasant workers in China;social discrimination
D 422.7
A
1004-1710(2011)04-0068-06
2011-02-17
湖南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XJK08CDY015)
李湘刚(1967-),男,湖南安化人,湖南城市学院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