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顾问
2011-04-06本刊政策顾问组
老年世界 2011年2期
本刊政策顾问组
政策顾问组:
我们是企业离休干部,2001年,按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拉平。请问,企业人员职务级别应如何与行政机关人员对应。请给予答复。
扎兰屯市部分企业离休干部
读者同志:
现就企业离退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离休费拉平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解决自治区统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低于行政机关同级离休干部离休费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养字[2001]1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已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其离休干部统一按行政机关工资标准将差额部分补齐,并建立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同步增长的机制。文件同时规定:确定企业离休干部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按内政发[1994]67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
1.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时有行政职务的,原则上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
2.离退休时无行政职务的,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厅(局)职增加;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县)职增加;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县)职增加;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职增加。
企业离休干部职级不明确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应享受的离休费待遇。
本刊政策顾问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