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币本质的思考
2011-04-03唐伟
唐 伟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教学科研部,陕西 延安 716000)
马克思曾援引格莱斯顿的话说:“受恋爱愚弄的人, 甚至还没有因钻研货币本质而受愚弄的人多。”[1]著名学者哈里斯也在其《货币理论》一书的开篇写道:“在货币理论中总是不断地提出两个基本问题,而且,实际上在货币理论许多高深的发展背后,也存在着这两个问题。什么是货币,为什么要用货币?”[2]由此看来,货币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却非常复杂。货币的本质问题是货币经济学中首要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货币经济学中极富争论的问题。目前对于货币的本质尚无统一看法。
本文认为,所谓货币的本质是指货币的根本属性,是决定货币成其为货币的决定性因素,是贯穿于各种货币形式中共同的因素。无论货币采取什么形式,其根本属性是相对稳定的。
一、货币的本质
历史上,货币的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比如货币曾经采取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足值铸币、非足值铸币、银行券以及当今的纸币和电子货币等形式。这些货币形式总体可分为两类:足值货币和非足值货币。所谓足值货币就是其名义价值与其自身包含的价值相等的货币形式,而非足值货币则是那些名义价值大于其自身价值的货币形式。诸如金银等足值货币形式本身是劳动产品,有价值,这种货币形式是商品。但非足值的货币,其自身的价值很小却可以代表很大的价值,比如,生产一张纸币的劳动成本很小,而纸张上的面额却可以是10元、100元等。显然,在一张纸上标记100并不比标记10要多付出多少劳动,而其名义价值却增加了10倍。就是说,这种货币形式的名义价值与它自身所包含的价值没有关系。由此可见,当今的纸币、电子货币等形式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它们自身几乎是没有价值的,它们只是价值的代表符号。足值货币是商品,而非足值货币不能认为是商品,既然这两种货币形式有这么大的差异,那么它们之间的共性也就是货币的本质是什么呢?本文认为,无论货币采取了什么形式,货币的本质是不变的:货币是一种信用关系凭证,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
信用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物物交换经济中,买和卖同时发生,卖者同时是买者,所交换的商品能直接满足双方的消费需求,此时就不存在信用关系。但物物交换要求交易双方在需求、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双重巧合,这种要求是经济发展的瓶颈,经济中最终出现了货币来媒介商品交换。为什么说货币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呢?人类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消费,当一方售卖了商品却没有交换到满足其直接消费的商品,而是得到了某种证明他售卖的商品的价值的一般等价物(货币)时,信用关系就产生了,因为货币并不能满足其直接消费,当他有某种消费需求的时候,他需要用货币去交换相应的商品。这种间接的商品交换与直接的物物交换有重要的区别:当售卖者手里的货币不被接受的时候,他就不能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相对于在物物交换中他能得到满足其直接消费的商品来说,使用货币是存在风险的,因为货币只是代表他付出了多少价值,而要实现他的价值,他必须用货币交换到他所需要的商品。此时的货币就代表了一种信用关系,持币者是债权人,以货币支付的购买者是债务人。货币所代表的信用关系可以进一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信用关系存在于售卖者和购买者之间,售卖者是债权人,购买者是债务人,双方的信用量就以所交换的货币量表示;第二层次的信用关系存在于售卖者和货币发行者之间,当售卖者因持有的货币不被接受而购买不到商品时,货币发行者应当有为持币者变现的义务,这里的变现是指实现持币者的货币量所代表的价值,比如兑换为黄金或其他商品实物等。
既然货币的作用只是信用凭证,那么货币的形式就既可以采用足值的商品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不足值的商品以致仅仅是符号等货币形式。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货币都有这样的特点:接受某种形式货币的人肯定相信其他人也会接受这种形式,否则他就不会接受这种货币形式。就是说,某种货币形式的存在是以人们的普遍信任为基础的,这就是货币的普遍可接受性。显然,贵金属的特点使其比石头、沙子等更能让人们一致看好其可接受性,售卖者在交易中之所以接受黄金是因为他相信当他作为购买者时其他人也会接受黄金。贵金属虽然是商品,但不能由此就认为货币是商品,只不过在货币的历史中,货币曾经采取了商品的形式而已。实际上,贵金属从它作为货币的意义上来说,它仍然是信用凭证,比如当我们有吃、穿、住等消费需求时,尽管手里有黄金,黄金却不能满足我们这些直接消费,仍然需要我们用黄金再去交换所需要的商品。如果售卖者不接受黄金,那持有黄金的购买者当初作为售卖者接受黄金并交换出去自己的商品时所损失的价值就得不到补偿,这就是货币的信用凭证的本质所决定的使用货币的风险。在间接交换中,既然我们需要的只是一个凭证,那纸币、电子货币等形式显然比贵金属更方便,这些无自身价值的货币形式的普遍可接受性来源于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家的信誉。一个反例就是当政府垮台的时候,人们也就不再接受它所发行的纸币了。货币既可以由商品来充当,也可以由无价值的符号来充当,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货币都需要有普遍的可接受性,也就是人们对它的信心,这是无论什么形式的货币成其为货币的必要条件。
在货币发展史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以后人类社会才彻底摆脱了对金银的依赖。这也是人们“货币是商品”的观念根深蒂固的一个原因。货币只是曾经采取了商品的形式,但它的本质并不是商品,至于是不是由商品来担当货币,那只是个形式问题。货币可以采取各种形式,比如当今的人民币、美元、日元等,无论什么货币形式,其中共同的属性就是:它是一种信用凭证,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这是货币的根本属性、货币的本质。
二、货币发挥信用凭证作用的机制
我们说货币是信用凭证,它如何来衡量债权债务的大小呢?持币者所售卖的各种商品千差万别,显然不能用他所售卖的某种具体商品来衡量他的债权大小。所有商品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也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由货币来衡量,也就是货币要发挥价值尺度职能,但货币可以由没有价值的形式来担当,没有价值的纸币怎么能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呢。就像标尺本身没有长度,怎么能丈量距离呢?本文认为,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衡量的是商品间的相对价值。假设经济中只有两种商品A和B,单位商品A的价值量是5小时社会必要劳动,单位商品B的价值量是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单位商品A和B的价值量之比是5∶4(为简单起见,不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如果经济中有9单位(元)货币,则把这9单位货币按照A和B的价值量之比来给商品A、B分别定价为5元和4元。如果有18单位的纸币,则A、B的价格分别是10元和8元。货币正是通过商品的相对价值量和货币的数量转化为商品的价格水平来衡量人们之间信用的大小,要注意的是,此处货币的数量包含了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
三、总 结
本文的分析表明,货币的本质并没有随它所采取的形式的变化而变化,货币始终是一种信用凭证,准确地说是价值信用凭证,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
普遍可接受性是货币的特点,是某种货币形式成为货币的必要条件。虽然货币曾经采取过诸如金银等商品的形式,但从这些商品作为货币的意义上来说,它们完全可以不必是商品,它们作为商品的意义仅仅在于使得它们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能更好地被人们普遍接受。当今的这种普遍可接受性完全可以由政府通过法律来保证。
用货币衡量信用的大小,一方面要看商品的价值量的比例关系,一方面要看货币数量的多少。通过商品的相对价值量和货币的数量转化为商品的价格水平。
从货币是信用凭证的角度可以更好地考察各种经济关系和政策,比如正是因为货币是信用关系凭证,国家可以把货币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货币量的增加,就可以促进交易量的增加,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但货币量又不能太多,因为货币毕竟不是商品,本身没有价值,货币量太多会引起人们对货币信心的下降。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4.
[2] 劳伦斯·哈里斯.货币理论[M].梁小民,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