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
2011-04-03王冶琦
王冶琦 赵 广
(1.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会计逻辑思维的涵义
1.逻辑。“逻辑”一词,是英文Logic的音译,源于古希腊,原来指言辞、思想、理性、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1)逻辑即客观规律。例如,“事实证明,该事物的发展符合经济逻辑。”在此,逻辑是指客观规律。(2)逻辑即指思维规律或逻辑规则。例如,“他的推理是符合逻辑的”,其中,逻辑是指思维规律。(3)逻辑专指逻辑学科。例如,“会计管理工作者应该学习逻辑”,其中,逻辑是指逻辑学科。
2.会计逻辑。会计逻辑是个复合词,是由“会计”和“逻辑”复合而成。如果按照上述三种不同的逻辑含义,相应地“会计逻辑”也有三种不同的涵义:首先,会计逻辑是指会计规律;其次,会计逻辑是指会计思维规律或规则;最后,会计逻辑是指一门交叉学科“会计逻辑学”。
除特别指出,会计逻辑一般专指第二种含义。即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所应该遵循的思维规律或逻辑规则。
3.会计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即逻辑思维。会计逻辑思维就是依赖抽象形式,按照会计逻辑规律反映现实的思维方式,通过分析、综合、比较、分类等思维操作,达到对经济业务的深层次认识。会计逻辑思维具有指导功能、预测功能和教育功能。
二、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和特征
1.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涵义
会计人员的思维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其一定的客观规律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会计逻辑思维规律。会计逻辑思维规律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只适用某一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第二类是会计逻辑思维的一般规律,即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它适用于各类会计逻辑思维形式,是人们运用会计概念,作出会计判断,进行会计推理和会计论证时所必须遵循的起码的规则,是保证正确会计逻辑思维的必要条件。因此,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就是指会计逻辑思维规律中全局性、根本性的规则,是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思维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2.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特征
(1)客观性。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客观性是指其发源于会计实践,是对会计思维的总结,进而体系化的一种系统知识。它是对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会计思维知识的最一般总结和概括,是对会计人员思维活动的正确反映。
(2)全局性。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关注的是会计思维中事关全局性和基础性的理论知识,而不对具体思维层面的规则进行涉及。它是会计逻辑思维中必须要遵守的基本条件,是保证正确思维和有效思维的根本保证。也就是说,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是一个正确且有效会计思维的质量保证机制,只有遵守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才能合理而有效地运用会计概念、会计判断和会计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
(3)一般性。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和会计逻辑思维具体规律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它对特殊具体规律具有统驭的作用。实际上,这也符合会计认识的实践路线。会计人员对客观会计事物的认识是从某个特定的会计事物(含会计思维)开始的,先认识会计事物的特殊性进而通过不断的反复、实践和检验才能上升到一般性、共性。因此,从特定意义上,由于其客观性、一般性和全局性,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一定是一个数量较少、体系简单、简洁明了的知识体系集合。
三、会计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内容
1.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在同一会计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会计思维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概念或会计判断要保持自身的同一性。同一律的逻辑形式为:A就是A,或者如果A,那么A。其中,A可以代表一个会计概念,也可以代表一个会计判断。一个会计概念反映一个会计事物,它就应该仅仅反映该事物,它是确指的,而不是含糊的。具体而言:
(1)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会计思维中所使用的会计概念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变更。此时,概念是确指的,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例如,在讨论资产减值时,资产就是资产,除非特别指出或者限定,它就必须代表资产集合的全体,而不能特指某一类特殊的资产。所以,从同一律的角度,笼统地说,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是不恰当的。因为,按照准则,像存货等流动性资产的减值准则是允许在以后会计年度有条件转回的。
(2)会计判断也必须保持同一性,不得随意转移。就是指在一个会计推理或者会计论证中,一个已知会计判断的先行给出表明其断定事项的确定,不能在该会计推理或者会计论证中出现自相矛盾的会计判断。例如,在同一个会计论证中,就不能同时出现“现金是流动性最高的资产”和“现金的流动性不强”的两个会计判断。否则,就不能保持逻辑思维前后的一致性。
2.矛盾律
矛盾律即指在同一会计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为真,必有一个为假。矛盾律逻辑形式为:A不是非A。其会计概念和会计判断的要求为:
(1)会计概念的确指性。即要求在同一会计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互相矛盾或者相反的会计概念指称同一会计事物。也就是,对某一特定的会计事物不能同时赋予它是某会计概念又不是某会计概念。例如,企业A通过签订协议使用一企业B的一台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那么对企业A而言,要么将固定资产纳入自己的固定资产管理(融资租赁),要么将其备查登记,表外核算不纳入企业A的固定资产,而不能同时认定该固定资产同时为企业的融资租赁资产,又是企业的经营租赁资产。
(2)会计判断结论的惟一。即要求在同一会计思维过程中,不能既断定一个会计客观事物具有某种属性,又同时断定它不具有某种属性,进而陷入不可知论。例如,企业A通过签订协议使用现金附加汽车去交换企业B的一台闲置不用的厂房,对于该项交易的判断是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应该有一个惟一的结论,而不能同时认定该交易既是货币性交易又是非货币性交易,这样的结果将不可避免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知论,其后果将直接伤害会计的科学性。
3.排中律
排中律即在同一会计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假,必须有一个为真的。简言之,排中律的逻辑形式为:A或者非A。具体如下:
(1)属性确指性。在会计概念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会计思维中,对一个特定的会计事物要么是具有某种特性,要么不具有某种特性。例如,一种特定的资产要么是货币性资产,要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而不能同时具有货币性特征和非货币性特征。
(2)会计判断结论的惟一性。在会计判断方面,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一个相同的会计事物要么断定其真,要么断定其假。例如,企业会计人员针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要么断定其受益年限确定,要么断定其受益年限不确定。
4.充足理由律
即在具体的论证过程中,一个会计判断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其逻辑形式为,由B真,才能推出A真。基于会计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因果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总是有其必然存在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论据的真实性。在一个论证过程中,作为理由的判断必须为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论据必须为真。若论据不真实或不充分,论证就丧失了进行推演的意义。
(2)结论和理由的必然联系性。在一个论证过程中,理由和推断之间必须有必然的联系。即通常所讲的必然性。或者说,所列的理由并不是支撑结论必然性存在的命题,所以是一种无意义的“徒劳”。实际上,也就是说,一个正确有效的论证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要求,才有可能是完整的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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